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通化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8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20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8)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赔偿被害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群
书记员: 杨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