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奇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执行逮捕,于2018年2月24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驾驶轿车沿梅河口市建国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东街市场前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建国路的行人刘某撞倒,孙某在肇事后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跟随救护车将刘某送至梅河口市爱民医院后离开。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殁者刘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胸腹部复合性损伤导致死亡。次日,孙某在其父亲孙某的陪同下到梅河口市公安局事故中队投案。2018年2月22日,家属代孙某一次性赔偿殁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8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尸体检验鉴定书、通话详单、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在卷证据为凭,足资认定。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8]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对其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孙某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孙某家属代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