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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王某某,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石大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22702.3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2015年二季度行政物质奖励,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计分考核累计103.5分。建议对罪犯王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依据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被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22702.33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程序和条件。根据该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嵇春宁
审判员  刘衍泉
审判员  安立莎

书记员: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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