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吉林省柳河县人,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
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柳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2016年2月2日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刑更301号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通化监狱以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新江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薛征平
书记员:孙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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