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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坤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坤,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现住通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日6时许,被告人苏坤驾驶×××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凯跃大酒店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凯跃大酒店前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陈某(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当日6时05分,被告人苏坤主动拨打电话报警,经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警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苏坤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进入路口未减速慢行,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苏坤亲属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苏坤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0.00元,已给付完毕。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对被告人苏坤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及照片、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苏坤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坤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坤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坤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尹长兴
人民陪审员 何俊华
人民陪审员 马金侠

书记员: 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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