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曾用名唐超,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0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驾驶无号牌凌志越野车沿公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公主岭市二十家子粮库北50米处超车时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吉******号两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刘某受伤,吉******号两轮摩托车乘坐者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受伤,唐某驾车逃逸。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左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刘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自动投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驾驶证查询、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刘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赵德忠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
书记员: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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