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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于某某,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学习,努力劳动,接受改造。考核期截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记功1次、表扬1次,有效减刑分122分,2017年度评审鉴定为“良”,月均消费500余元。以上事实有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监狱消费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辽128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2017)减字第12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2018)15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在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何春、万力,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宁维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振尧
审判员  李喜岩
审判员  刘 奇

书记员: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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