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辽宁省铁岭县。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某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学习,努力劳动,接受改造。考核期截至2017年9月30日,获得记功2次,有效减刑分202分,2016年度评审鉴定为良,2017年度评审鉴定为优,月均消费560余元。以上事实有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监狱消费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铁刑二终字第00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犯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关山子监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2017)关减字第1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2018)13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振尧
审判员 李喜岩
审判员 刘 奇
书记员: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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