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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系被害人于某1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系被害人于某1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系被害人于某1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系被害人于某1女儿。
诉讼代理人于某2,自然情况同上。
被告人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现住辽宁省东港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4日被东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廉梦楠,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于某2、于某3、于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于某2、于某3、于某2又作为于某4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姜某某及辩护人张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廉梦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6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姜某某持A2驾驶证在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鹤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486公里与东港市新农路交叉路口(沟北道口)时,因未确保安全通行,与在该路段由南向西左转弯的于某1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使于某1腹腔脏器破裂急性大失血随即送东港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已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就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理赔款之外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谅解。
再查明,被害人于某1出生于1954年12月2日,其因本案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8574元、死亡赔偿金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主张医疗费2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
2.证人王某、于某3、宋有利证言。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
5.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病例。
6.122报警电话、120出车急救调度登记。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东港中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9.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1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车辆痕迹检验记录。
12.被告人驾驶肇事车辆重量情况
1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14.被告人姜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
15.前科查询记录。
16.亲属关系证明、保险条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涉及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本案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于某2、于某3、于某4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于某2、于某3、于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东升
人民陪审员 常娇
人民陪审员 王秀文

书记员: 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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