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4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4月2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影,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4年4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前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松原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庞明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14日、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小光、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影、庞明某及其辩护人周宇辉、被害人包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子清、吴冬梅,被害人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明某系被告人何某某妹夫。被害人包某系包某某丈夫、系何某某原单位司机。自2009年起,庞明某通过何某某在包某某手借款,2013年7月25日,何某某与包某某进行了结账,何某某给包某某出具了数额为726万元的借据一枚,内容为“上记款项系庞明某购化肥用款”。2013年7、8月份,庞明某准备从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承包1200公顷土地,待取得承包权后,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做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长山分理处申请贷款800万元偿还包某、包某某债务,并将此事告知何某某。2013年8月2日,庞明某因其在银行有不良贷款记录,便以庞发祥、陈跃武的名义与东源公司签订承包期限为十五年(201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发包方为长岭县东源公司,承包方为庞发祥、陈跃武,承包面积1200公顷,第一阶段每年的承包费为600万元,先交订金100万,承包费的付款方式分三期支付,即每年的11月1日交当年的承包费30%,12月1日交当年的承包费30%,12月31日交当年的承包费40%。2013年8月26日,为了确认庞明某承包东源公司土地一事是否属实,庞明某、何某某、何玉兰及包某某一同前往长岭县财政局,何某某与包某某见到了长岭县财政局副局长顾某2,顾某2确认庞明某承包东源公司耕地一事存在,并告知耕地是他及其妹夫任保利(长岭县审计局副局长)、水利局司机房某某三个人的。当日下午房某某带领何某某、包某某等人去庞明某承包土地现场查看。2013年8月27日,包某某按照何某某的要求,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入柳某某在长岭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内,当柳某某找房某某准备交100万元定金时,房某某认为此款应由庞明某直接交纳,房某某未收此款。之后庞明某告知柳某某将该款打回,因庞明某欠柳某某债务,柳某某扣留了20万元,将剩余80万元汇给庞明某,庞明某将该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当时何某某不知情。事后,庞明某将此事告知何某某,何某某另向卜某某借款100万元交给庞明某。2013年8月29日,庞明某授意庞发祥、陈跃武分别与东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东源公司在庞明某未全额交纳承包款的情况下,为庞发祥、陈跃武出具收据两枚,分别为900万元,用于申请贷款使用。2013年9月7日,包某、包某某在何某某的要求下,向庞明某妻子何玉兰在前郭县农村信用社账户内转款、存款各100万元,用于庞明某向东源公司的交纳土地承包费。2013年9月9日,庞明某转款到东源公司财务顾春明卡里293万元,次日又转款7万元用于交纳承包费。2013年8月至9月,庞明某多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长山分理处费某咨询贷款事宜,因其承包的土地无《经营权证》,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获得贷款。2013年10月,庞明某及何玉兰(甲方)与包某、包某某(乙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书》,内容为“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1041万元,用于甲方公司经营和耕地承包费用,以借款凭据为准,借款人何某某,总计借据三张,借款额分别为726万元、200万元、115万元;二、借款期限:甲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三年内全部还给乙方(借款时间以借据为准),超过还款期限,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三、借款抵押:甲方以所签订的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作为抵押,甲方违约(超期不能还款),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耕地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2013年12月,因庞明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纳承包款,东源公司与庞明某经口头协商,减少土地承包面积,东源公司收取庞明某土地承包款130万元和用于维修庞明某租用东源公司的厂房费用20万元。庞明某已交纳的100万元定金和200万元承包款,东源公司退回庞明某150万元。2013年12月3日和12月17日,东源公司通过房某某妻子陈冬华的银行卡分别转给庞发祥100万元、转给陈跃武50万元。2013年12月3日,庞明某将东源公司退回的承包款100万元返还给包某、包某某,转给陈跃武的50万元庞明某偿还了其在金源公司的欠款。2014年8月24日,何某某与包某某达成协议,何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前郭镇文化街文德委的商企楼(面积95.35平方米)作价195万元、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楼房及车库定金18.48万元、马自达轿车作价20万元抵顶给包某某,另外给付包某某现金5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38.48万元,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将200万元和115万元两枚借据抽回。
2013年8月27日,在被告人庞明某办公室,崔凤艳提出使用庞明某位于鲜丰的办公楼作抵押,可以向九台农商银行贷款,但需要15万元人情费,被害人包某某征求被告人何某某意见,何某某认为此事可行,让包某某借给庞明某15万元,用于办理贷款费用,并告诉包某某,如果贷款办下来,倒出来的200万元,庞明某就可以偿还包某某的欠款了。次日包某某将15万元存入庞明某的银行卡。当日庞明某与崔凤艳、刘安龙等人一同将15万元现金交给白某某,让白某某帮忙贷款,因庞明某办公楼不符合贷款条件,贷款未能办成。白某某收取的15万元现金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我来出示我跟包某某之间借钱还款证据,还有还款合同和银行流水、收据等等。我听说包某某来公安机关报案,就主动来了。我有我同包某某之间金钱往来的凭证要提供给你们。
(一)借据7张,分别为:
1、2012年12月25日,75万元,上款系:购肥款借包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3年3月25号,借款人庞明某。
2、2013年7月25日,726万元整,上款系庞明某购肥用款,借款人何某某。
3、2013年10月25日,816万元整,上款系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
4、2013年10月25日,816万元整,上款系包某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4年1月,借款人何某某。
5、2014年1月1日,796万元整,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
6、2013年8月27日,壹佰叁拾壹万伍仟元正,1315000元。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4年1月。借款人何某某。
7、2013年9月7日,柒拾贰万捌仟元整,728000元。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
、协议书一份:共三页,基本内容为:甲方何某某,乙方包某某。甲方从乙方处分四次借款,合计人民币10734500元,其中2013年8月27日,甲方给乙方出具1315000元,欠据一枚;2013年9月7日,甲方给乙方出具728000元,欠据一枚;2013年12月1日,甲方给乙方出具731500元,欠据一枚;2014年1月1日,甲方给乙方出具7960000元,欠据一枚。
双方达成抵债还款协议:
甲方用前郭镇文化街文德委的产权为刘新江、王玉花的面积为95.35平方米的商企楼抵债给乙方。评估作价2145375元。该房被我妻子刘淑云向建行抵押贷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3日-2016年1月23日,二年,刘淑云正在还款中。
二、甲方将2011年1月12日,交付给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楼房及车库定金184800元权利转让给乙方,待该房建成交付时甲方负责帮助更名。
三、甲方将自己的马自达轿车作价20万元抵债给乙方。
四、欠三项抵债完毕后余欠甲方另行给付,2014年12月31日还清。
五、双方签定协议后原甲方给乙方出具的四枚欠据仍由乙方保管,待上三项抵债完成后,并有其它另行抵债行为时,双方就以上四枚欠据重新算账,根据甲方还款情况重新出具,届时甲方收回以上四枚欠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七、双方及本协议相关人员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届时各方一致同意将纠纷交给松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方签字按手印,何某某;乙方签字按手印包某某;刘淑云签字按手印;抵押方刘新江、王玉花签字按手印。签定日期2014年8月24日。
(三)、抵押借款合同书。甲方庞明某、何玉兰;乙方包某、包某某。基本内容为:一、借款金额: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1041万元,用于甲方公司经营和耕地承包费用,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人何某某总计借据三张,借款金额分别为借款额分别为柒佰贰拾陆万元、贰佰万元、壹佰壹拾伍万元。二、借款期限,甲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三年内全部还给乙方(借款时间以借据为准),超过还款期限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三、借款抵押。甲方以所签定的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作为抵押,甲方违约(超期不能还款),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耕地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担保人各持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庞明某、何玉兰,乙方签字包某、包某某,担保人空白。签定时间;2013年10月。
(四)、给包某某还款凭证:银行流水12张。分别是:何玉兰农村信用社账号流水3张(账号为:xxxx1);高林九台农商行账号流水8张,冯淑贤账号流水1张。4枚个人储蓄凭证复印件。
向包某某借款证据。何玉兰农村信用社流水3张。
我提供给你们的这些材料,要说明的是:“借据1”(2012年12月25日,75万元,上款系:购肥款借包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3年3月25号,借款人庞明某。)是庞明某妻子何玉兰提供给我的,这张借据说明包某曾借钱给庞明某。钱没经我手,既然欠条已经拿回来了,说明这笔钱已经还了。
“借据2”(2013年7月25日,726万元整,上款系庞明某购肥用款,借款人何某某。),这借据是2013年7月25日,包某某在松原市统计局楼下找到我,她开车来的,跟她一个朋友。在她们的车里,包某某让我给她出具个总借据连本带利726万元,我就给她出了。记得和她一起来的那女好像姓纪。
“借据3”(2013年10月25日,816万元整,上款系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在上述出具的借据(借据2)基础上,3分利息3个月,包某某自己写好的借据,2013年10月25日,他们夫妻二人来我家找我,让我给他签的字,我就签了。
“借据4”(2013年10月25日,816万元整,上款系包某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4年1月,借款人何某某。)也是2013年10月25日,和“借据3”是同一天,包某某又来找我,说原来她自己写的借据不行,让我重新出具一张全部是我写的借据,我就又给她出了这张。同“借据4”一样,借据上的欠款金额为816万元。
“借据5”(2014年1月1日,796万元整,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在出具“借据4”后,我用自己的钱还给包某某20万元,在2014年1月1日,我给包某某出的这张借据,金额由原来的816万元减少到796万元。
“借据6”(2013年8月27日,壹佰叁拾壹万伍仟元整,1315000元。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4年1月。借款人何某某。)当时我还从包某某手借款15万元,说办贷款费用。总计从包某某手里拿了115万元,也不怎么算的利息,反正出了这张1315000元的借据。这借据就是2013年8月27日,当时在前郭县的农村信用社包某某给我打款时出具的。
“借据7”(2013年9月7日,柒拾贰万捌千元整,728000元。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当时包某某借给我200万元,我给她出了借据,后来我还给包某某45万元,发包方通过庞发祥又返给包某某100万元,这样我抽回200万元借据(这借据没有了),又重新给包某某出具的72.8万元借据,日期往前写了,写到2013年9月7日借款那天的日子。事实上“借据6、7”也是庞明某在长岭的包地款,当时我说的话,我不说话包某某不借给庞明某。就这样我出的借据。
2014年8月24日签定的《协议书》,说明我从包某某手借的买地钱都还给了包某某。《抵押借款合同书》说明庞明某、何玉兰夫妇同包某、包某某夫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我只是应包某某的要求给她出了借据,实际上借据中的欠款都是庞明某夫妇和包某夫妇之间的关系,这些钱与我无关。我提供的银行流水、储蓄凭证复印件。证明是包某某让我出具的796万元的借据与事实不符,期间庞明某已还给包某某部分欠款,这流水上转给包某某的钱就是庞明某夫妇还钱的证据。何玉兰是我妹妹,她爱人叫庞明某。包某是我原在前郭县统计局工作时的司机,他媳妇叫包某某。庞明某经营化肥,自己有个化肥厂,还有个机械制造厂。具体这两个厂子什么时间开始干的我不知道。我通过包某某借的钱都给了庞明某。大约是2006年,庞明某需要用钱,是我从包某手里借钱拿给庞明某的,这样他们俩就认识了。后来再借钱就是他们自己联系了。后来包某某找我,让我给包某某出的借据。在2011年我调离前郭县岗位去市统计局工作,我问过何玉兰借款的事,她说大致都结清了。后来我又从包某某手里借过300万元给庞明某包地用。因为算账的时候,本金和利息合计大概(还欠)726万元,2013年7月25日,我给包某某出具726万元的借据(借据2)。(出据)当时我确实没问庞明某夫妇,我单方面相信包某某,就给包某某出了借据。我自己确实不能承担726万元的债务,我也没这个能力承担。我也知道谁出借据谁还,但当时我没想那么多。
2013年,包某某管庞明某要钱,虽然没管我要,但我知道这事。我也找庞明某要,希望他尽快还清包某某的钱,庞明某当时对我给包某某出具的借据的数字是认可的。201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庞明某说他要包地,包下来地后能贷款,用贷款一次性还清包某某的钱。后来他说在长岭能包1200公顷耕地,每公顷5000元,承包费600万,邀请我和包某某一起去看的地。庞明某包地贷款的事,我没跟包某某说,我不清楚她怎么知道的,她为什么去我不清楚。庞明某准备用600万元包地,然后贷款还包某某,(是因为)当时庞明某没钱还给包某某,他就想了这个办法,是先承包下耕地,然后用耕地抵押贷款还包某某。包地款我和包某某帮着凑,庞明某自己再凑,把承包下来地的再卖掉一部分,就能倒开。关于包地的过程,我总计去了四趟。第一趟,2013年8月中旬左右,庞明某夫妇二人、李喜河、包某某还有我。我们五个去的长岭县看地,到长岭接的中间人柳某某,联系到长岭县财政局顾副局长,谈承包耕地事宜。顾局长说地是谁的我不记得的,但承包耕地事宜就是跟他谈的。庞明某谈的(时候),我们都在跟前了,谈的结果是承包1200公顷,承包期限15年,每公顷地5000元承包费,记得单价每五年递增。第二趟好像是去签定的合同,庞明某这边以庞发祥、陈跃武名义签的合同,为什么用这两个人的名得问庞明某。第三趟、第四趟去是因为庞明某没张罗上钱,按照合同约定要扣100万元的定金,我们就去跟对方去商量不承包退地,退钱的事。我找的财政局的那个顾副局长,两次商量后他同意不执行合同,保证金也不扣了,只是说他那边暂时没有钱,让我们等。后来我有病住院,就没去,庞明某说包了200万元的地,退了100万元。我以前不认识顾局长。有关包耕地的事,庞明某向发包方总计交了300万元的承包款,分两次交的,第一次交100万元,第二次交200万元,这钱都是从包某某手里拿的,都打到何玉兰的帐户,具体何玉兰怎么交的我不清楚。因为包某某信不过庞明某,不肯借钱给庞明某,我不说话她不肯借,最后这300万元是我借的,我让包某某把钱直接转给何玉兰的,所以我出的借据。但这钱我已经还完了,我提供的协议书,就能说明这问题。我抵债给包某某一所楼房,没有按照评估价格走,该房屋以300万元价格抵顶给包某某,但要求她偿还105万元贷款,包某某同意,这楼已经给她了,实际上等于还给包某某195万元的债务。731500元的欠据我也还了,我用一块林地和一所住宅楼还了,这个在协议书里看不到。刚说了那楼房算195万元,还有《协议书》中还提到184800元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楼房及车库定金,还有一台马自达车我们协商定价20万元,当中我又还给她5万元。总计我还款给包某某2384800元。我给包某某的这5万元现金什么时间还的我暂时想不起来了,好象是2014年的5月份。最后我跟包某某对账汇总,我给包某某出具了一张761.82万元的欠条。是这样算的,我提供这《协议书》形成时,我总计欠包某某四笔款,协议书中有,分别为:1315000元、728000元、731500元、7960000元。我还的钱为:第一部分,731500元还完了,用林地和一所住宅顶的。第二部分,协议书提到的楼房,楼房和车库定金,马自达车,另加上5万现金总计偿还2384800元。这样我的总欠款就由原来的四笔总和10734500元减去我偿还的731500元和2384800元,剩余7618200元。最终我给包某某出具的总欠条也是这个数字,当时在银行,我给包某某顶了钱之后在银行就给包某某出了这借据。这些钱到现在一直没还。我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书》是复印件,原件在我妹妹何玉兰手,这复印件也是她给我提供的。因为包某某手里的借据是我出具的,最初他们双方之间的拆借是我帮着联系的,所以这上面的借款人是我。我还从卜某某手里借过100万元钱,借卜某某的100万时我跟卜某某说买地用,说用一个月,说地卖了就还。庞明某买地要贷款的事我没参与,我是听庞明某说的,我跟庞明某等人一起去看的地,地挺好的,我就相信能贷款。庞明某说上建行贷款,找一个叫费行长的贷款。这个事我跟包某某也说过。我没有给包某某提供庞明某跟长岭东源草原签定的合同,包括原件和复印件。我从卜某某手借的100万元交包地款了,包某某先打的100万元用于偿还庞明某以前的债务了,剩余的200万元交包地款了。这个事是第二次准备交包地款时庞明某跟我说的。在我从包某某手中借出315万元之前(包地和办理贷款),我给包某某出具了一张726万元的借据,这当中有本金,也有利息,这钱庞明某使用的,这钱没通过我手转交,他们双方都认可这些借款。庞明某开始向包某某借钱最初是通过我联系的,庞明某借钱用于他工厂的生产经营。因为当时庞明某已经没有能力偿还他的借款的,所以想在长岭承包土地后再使用土地贷款用于偿还他拖欠包某某的借款。我从包某某手里拿的15万元是2013年的8月20几日,我们从长岭县看完庞明某要承包的土地回来直接到庞明某的公司。在公司,我们见到了张秀坤和崔凤燕,崔凤燕说他的外甥姑爷儿找白大华,而他能找个一个姓朱的人,说只要给他好处费15万元,就能贷到款。崔凤燕说用庞明某在建行抵押的办公楼能贷款,不过得先把庞明某在建行的贷款还上,之后用这个楼再抵押从九台农商银行贷款,贷款的金额我记不准了,比之前庞明某贷的300万元多100-200万。但得给人情费15万元。崔凤燕说完,我对这个事很认可。因为庞明某当时已经没有钱了,也拿不出这15万元的人情钱,这样我让包某某先借给庞明某15万元,贷款办下来再还欠包某某其他欠款。包某某把我叫到别的屋里,单独问我说:“这事准成不?”她怕不准成,我说:“没事。这事准成(指让包某某拿15万元的人情费),你拿吧,回头贷款出来好还你钱”。所以包某某就同意了。因为崔凤燕在庞明某公司干很多年了,一直是庞明某的助手,我认为她很可靠,所以才让包某某拿的钱。这15万元人情费就是包某某借给庞明某的钱。包某某借15万元给庞明某时,庞明某什么都没说,在场的张秀坤、崔凤燕、庞明某、包某某加上我一共我们几个,还有几个人我忘记了。庞明某侄子好象也在场。就商量了下贷款的事情,因为庞明某也欠崔凤燕和张秀坤的钱,所以崔凤燕帮助庞明某贷款也是希望庞明某贷款后能还她们的钱。庞明某欠崔凤燕的钱是我后来知道的。这15万元是我第二天让包某某把钱打到庞明某的卡上,庞明某支取的现金,之后崔凤燕和她外甥姑爷,庞明某开车,我也跟着去了,到江北给了白大华,但是最终这事没办成。我向崔凤燕索要这15万元钱的时候,崔凤燕告诉我庞明某也欠她的钱,这钱用于顶抵庞明某的借款了。后来我给包某某出借据时加了进去,就是1315OO0元的那张借据。庞明某承包地款总计需要700万元,我帮着借了400万元,另外那300万元庞明某出去借的。庞明某最终没有借到剩余的300万元。因为庞明某没有借到剩余的300万元钱缴纳土地承包款,所以这1200公顷没包成,但是因为事先缴纳了一部分钱,所以庞明某取得了一分部的土地承包权,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包某某给庞明某拿钱是因为庞明某明确表示承包土地就是为了办理贷款,贷款到位后好偿还拖欠包某某以前的借款,为了收回以前的借款,所以包某某才继续借钱给庞明某用于办理承包土地。庞明某通过包地可以取得多少贷款具体我说不准,反正1200公顷地包完贷款下来再加上九台银行的贷款,差不多把包某某以前借给庞明某的钱全部还上。当时庞明某计划跟长岭县东源草业公司协商,由他们出具贷款用的承包合同、收据。先办理贷款,贷款下来后补足承包款,剩余的部分再偿还给包某某,金额不够的话,再把承包的土地卖掉一部分偿还包某某。这事我没跟包某某说过,包某某是否知晓我也不清楚。因为包地的事没有成功,甲方退还了100万元钱给我们,我们将这100万元钱退还给包某某了,剩余的部分没有偿还。但是我偿还给包某某一些钱,这个事情前边我已经讲过了。庞明某没有使用取得的土地贷款,开始也想贷款了,但是银行的政策不批准这样的贷款。庞明某无法偿还,最终只能由我偿还。我已经用我的全部资产还给包某某了,剩余的借款我也没有别的能力偿还了。
二、被告人庞明某供述:我在前郭县奥星肥业有限公司工作,我还经营前郭县德亮农机制造厂。两个公司斜对着,在前郭县鲜丰村。2014年4月25日,我因涉嫌诈骗、合同诈骗被刑拘的。2014年4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2月被前郭法院一审判决14年有期徒刑。奥星肥业有限公司是我在2012年筹备组建注册的。具体公司有账,还在化肥厂。注册时法人庞发祥,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都谁我不记清了,只知道有庞发祥、庞发党。实际上化肥厂的机器设备都是他们投资的,我负责经营。这化肥厂没有我股份,我妻子何玉兰、女儿庞素夫妻俩、何某某这几个人他们都没股份,也不参与经营。化肥厂进原材料、生产加工、销售、财务(会计陈玉)都由我负责。2010年我从雷恩廷手中买下了办公楼及场地,当时花270多万元,办公楼建筑面积1173平方米,场地4000平方米。2012年我在这地上组建前郭县德亮农机制造厂。法人用我女儿庞素,注册资本金30万元,整个都由我投资,用我和庞发祥研究的专利生产玉米播种机。只生产出样机,还没批量生产和销售资金就紧张了。2014年初到现在一直停产。我还组建了德亮明某惠农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的手续都是庞发亮办的。用合作社的方式向农民销售化肥。建这个农业合作社国家还给了些补助,补助的事包某知道,他当时帮我办这个事了。包某是我三大舅哥何某某的司机。何某某曾多次从包某手里借钱给我。我经营的德亮农机制造厂资金来源是我自己有的270万元买了办公楼。后来用这楼抵押贷款300万元,加上手里剩余的钱,总计凑到大约400万元。其余经营款的都是向亲朋好友借、抬的,包括我手下的代理人员,大约有四五十人。最高借款金额有2000万元左右,现在大约欠款800万元左右没还上。我手上没有债权,只剩办公楼了。我往来借款大多数都是从我妻子何玉兰的农村信用社卡走的往来,我自己卡也有但少。化肥厂就2013年生产2000多吨,再没生产。生产的原材料都是我出资买的。我总计借款一两千万元,我还了一千多万元,还有些没还上的,这不人家告我了,法院判我诈骗,在押。
2013年冬天我从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承包了310公顷的耕地。开始我准备承包1000公顷的土地,承包费600万元,当时我筹备了300万元(定金100万元,承包费200万元),其余承包费我没筹备上,就没包那么多地。这当中我用签定的1000公顷的土地承包合同抵押,借款20万元,人家告我诈骗,我觉得这不够诈骗。告我的人叫孙连红,她爱人是前郭县工商局的职工,是我妻子的同学。这20万元我交这土地承包费了,300万元中就有这个。后来土地款没凑上,长岭县东源草业公司给我退回150万。剩下150万元中有130万元承包地款,20万元抵押金,准备使用东源草业公司厂房我协助修路。这方面没有书面东西,只口头协议。我承包土地这300万元是我三大舅哥何某某从包某手借的,好像借了200万,孙连红借了20万元,反正都是零星借来的,都是我媳妇何玉兰借的,具体我不清楚。关于从东源草业承包耕地的经过:我曾经用办公楼贷款中认识了长山的费行长,这样我们曾聊到可以用耕地贷款。我当时想把地包下来再贷款种地。2013年的夏季,我通过柳某某介绍我去长岭谈这个事,地是东源草业公司的,公司法人顾某某,他弟弟叫顾某2当时跟着谈的,是草原开的地,可以耕种。当时谈的1200公顷,商定承包费每年600万元,不包括100万元的定金。当年冬天我们签定的合同。谈承包耕地的事时我媳妇,我女儿,何某某,包某夫妻都去过。我包地想赚钱,在包地前我就欠包某钱,有几百万元,是我媳妇和她三哥何某某借的。这次包地时我也跟包某媳妇说了,包完地种地卖粮能把以前欠他们夫妻的钱都还上。还有我如果包下1200公顷地,费行长说过大约能贷款七八百万元。就这贷款我除掉种地以外剩余的都还给包某。从包某手里借钱,主要还是何某某协商的。在我买地的过程中,贷款的事我一直在问,费行长和我说让我递交土地承包合同,农经站的经营权证明,还有身份证,等等很多手续。我就是因为这些手续没提供全才没贷下来款。在包地的过程中,具体从包某手里拿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是我媳妇跟何某某找包某拿的。这钱包某向我要过,何某某也向我要过钱,但是我没有。包某也向我要过地。
就包地一事,包某给我拿钱是在签定合同前100万元,后来具体拿的得问我媳妇。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的定金100万元是包某拿的,这钱曾打给柳某某让他去交定金,后来没交,我还给柳某某20万元的欠款,余下80万元他给我打回来了。我包地签定合同的时间我记不准了,签了两次合同,1200公顷的合同是真实的。后来两个600公顷的合同是假的。签合同时用的庞发祥和陈跃武。准备用他们俩的名字贷款,我自己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庞发祥是我侄子,陈跃武是我朋友。我用德亮农机制造厂的办公楼和场地作为抵押,从长山建行贷款300万元,找的副行长姓费。第一次贷款一年,第二次就贷款续两年。续两年只是履行手续,我没还清整个贷款的钱,手续都是我女儿庞素办理的,但我一直支付相应贷款利息。钱都我用了,主要还买楼时借款,买完楼投资,还有进化肥厂原材料。我的化肥厂员工有经理陈兴民,县级区域经理有崔凤燕等人,还有乡级的区域经理柳某某等人。张秀坤是我聘用的农技师。这些人我女儿庞素那有名单。我用办公楼抵押贷款一事,我准备还款再从九台农商银行贷款,是崔凤燕的外甥的一个朋友姓白,说可以转贷,再从九台农商银行贷款500万元。因为这个事我跟何某某、崔凤燕和她外甥去江北给他送过人情费,我记得是15万元。这15万元是何某某从包某媳妇手借的。这款下来我准备还给包某。那时候我同费行长联系,我知道用耕地贷款的事一定不成了,跟何某某商量,为了还包某以前的欠款我才研究的再用楼房贷款,才会发生这个事。
我抵押给王艳红的合同是2013年8月29日,我委托陈跃武和庞发祥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这合同是在长岭和顾某某签定的。当时签定了四份,二份为《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二份《协议书》。《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一份是陈跃武签定的,一份是庞发祥签定的;协议书也是他们俩签定的。我签定这二份《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就是准备贷款时使用,为了办理贷款,合同对方长岭县东源草业公司给他们俩分别出具了两张900万元的收据,意思是我的承包费都交齐了,也因此能证明我的还款能力。二份《协议书》上说明了《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真实作用(用于贷款),然后说清楚了实际上我仍然欠耕地承包费。长岭县东源草业公司在没有收到我耕地承包费的情况下给我出具这样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这样的,我当时想承包耕地,我跟张秀坤开车去通辽看地,回来路过柳某某家,到柳某某那打了一站,柳某某就知道我要承包耕地的事,再后来他帮我联系的有耕地发包的房某某,我就联系的房某某,回头房译利把我们介绍给顾某某,因为地在顾某某的名下,他俩好像也是亲属。而在商谈承包顾某某耕地的时候,我们去了顾某某的弟弟顾某2的办公室,房某某跟顾某某让顾某2来帮着研究确定承包耕地事宜。2013年8月2日,我委托庞发祥、陈跃武代我签定合同,该合同是我们要真实履行的合同,而2013年8月29日签定的合同仅仅是为了贷款使用的。在2013年8月2日,我们签定合同后我找长山建行的费某行长,把合同给他看,问他能不能贷款,费某告诉我说该合同得交三年的承包款才能符合,并且让我把两份合同分开签定。带着费某的建议,我们共同找到长岭的顾某2多次协商,希望他们同意我们用准备包的耕地贷款,最后他们同意了给我们出具用于贷款的合同,就是2013年8月29日签定的合同。我们和长岭方面协商时,我们这边有我媳妇何玉兰、我三大舅哥何某某,陈跃武和庞发祥没说什么,他们俩就是我委托签合同的,我银行有不良记录,后来选定他们俩,另外他们俩是农民,才能用耕地贷款。协商多次,去长岭得有五六趟。对方有房某某、顾某2、任保利。就我们六个协商的,最后2013年8月29日,他们同意给我们出具用于贷款的合同。2013年8月29日,我们双方签定的二份《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和二份《协议书》,陈跃武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让我抵押给王艳红了,另外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收据,和二份《协议书》在谁手里我想不起来了,这二份合同和协议签完回来后我给费行长看过,但肯定不在他手里,他当时只是看了,再就是我媳妇何玉兰和我三大舅哥何某某了,在他们俩谁手里我真的不确定。从卜某某手借钱不是我借的,我三大舅子何某某借的,借的就是承包耕地的钱,借100万元。这钱都包地了。从包某媳妇(包某某)借的包地款100万元定金,这定金打给柳某某,柳某某留了20万元后给我打回80万元,后来这80万元让我还小贷公司债了。我从长岭包地实际交300万。我们和长岭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交钱是分批交的,在协商长岭方面帮我出具用于贷款合同后,对方要求我们先交500万元含100万定金。正因为如此,2013年8月29日,签定的二份协议书上分别体现欠300万元和200万元。另外的200万元,在2013年12月31日交齐。实际上我就给了对方300万元承包费,和对方协商等贷款下来后一次性补齐。2013年8月29日,第二天不是第三天,在长岭签完用于贷款的合同后我就找费某,还差材料,最主要的就是农经站出具的什么《经营权证》,就这个我没有,长岭方也提供不了,我就知道贷款下不来了。这样没办法,后来我才用签定的合同抵押,找王艳红借的20万元。我从王艳红手借的20万元还以前借的小零账了。是为了证实我有偿还能力,我才用陈跃武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抵押给王艳红的。柳某某扣的20万元是我以前从柳某某手里借的钱,他扣20万元钱直接等于我还账了。这钱是何某某从包某媳妇手里借来的,准备用于长岭县承包地的定金。因为我欠小贷公司的钱,追的急,柳某某扣完后,打回的80万元我直接还小贷公司的欠款了。我动用这100万元定金,我当时就指望用耕地贷款了。我当时就觉得贷款能下来,纯粹是种侥幸心理。万一贷不下来我没多想。在2013年8月29日后的一两天,继续借款,我还是侥幸心理,认为《经营权证》能办下来。在费行长告诉我办理贷款需要这农经站的《经营权证》后,我先找顾某2,他说办不了,让我问问房某某,我找房某某,他说帮我问问。房某某没说农经站的《经营权证》准能办下来,就说帮我问问。如果房某某办不下来农经站的《经营权证》,我的贷款办不下来。向包某、包某妻子、卜某某借款的时候我不在场,他们怎么说的我不知道,但借到款后在银行给我钱的时候我在场。具体欠包某夫妇多少我不知道,估计有几百万,具体多少我媳妇知道。就从卜某某手借100万元,从包某媳妇手借300万元,这些钱的偿还问题,开始准备用贷款还,后来贷款没下来,准备退地,退150万元,再后来准备到秋天用收成还。在我承包土地从包某夫妇手里借来300万元,从卜某某手里借来100万元之前我就已经从包某那借了很多钱了,都是我求我三大舅哥何某某找包某和包某媳妇借的,我自己借人家不借,让我三哥借他们才肯借的。我借钱的时候我没有能力偿还这些钱,我手里没有存款,没有资产,只有些农民买我化肥的欠款没收回来,也就几十万的债权,只能是指望种地收成了。长岭方面给我退的150万元,100万元还给了包某,另外50万元直接还小贷公司了。包某他们两口子不知道我还给小贷公司的50万元,也没告诉他们,他们当时就追问贷款的事,也想要回欠他们的钱。长岭给我耕种的130万元耕地,这些地其中卖给乾安一个人种粘玉米,好像20垧,卖了有10万元左右,钱整理土地用了。这事我经理李喜和知道,后来2014年4月25日我就被抓进来了。被抓进来我什么都没准备呢。就用耕地贷款一事,在准备包地期间,何某某向我要过费某的电话号码,他说他要给费某打电话问问用耕地贷款的事。(出示何某某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书》,甲方庞明某、何玉兰;乙方包某、包某某。)我详细看了,这上面的字体有问题,我和我媳妇何玉兰的签字都不是我们本人签的。我欠崔凤燕的钱,具体欠多少钱我媳妇能知道。
三、被害人包某某陈述:我今天来报案,我被何某某、庞明某、何玉兰等人共同骗了,不给我钱,我再三讨要,何某某给我出具了一张761.8万元的借据。总计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从2009年开始,何某某称其叔叔用钱,开始向我们夫妻借款,月利率3分。这样陆续从我手中借款,再还款,最后截止2013年12月1日,他叔叔欠我55万元本金,利息18.15万元。钱都是何某某向我们借的,他说是他叔叔做工程用,在2013年12月1日,何某某给我出具欠条73.15万元。
第二部分:同样是在2009年,何某某自称他和他妹妹何玉兰,妹夫庞明某合伙做生意。他告诉我化肥生意叫奥星肥业,还有个德亮机械厂。因为做这个两个生意,他说中间需要资金周转。同样多次借款,多次还款,最终欠我本金680万元,何某某同意给我11个月的利息136万元,期间还给我20万元(2014年1月15日打款至我的农村信用社卡,卡号xxxx2),在2014年1月1日,何海给我出具欠条796万元。
第三部分:2013年8月27日,何某某从我手中分两笔拿了115万元。是这样的,那段时间我不停的向何某某要钱,他说生意不好,外面的欠款回不来,眼下着急也还不了我。2013年8月26日,何某某找我说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有1200垧耕地外包,年承包费600万元。并且长山建行的费行长已经答应他了,这地承包下来后最多20天就可以贷款800万元到手。贷款下来后把他欠我的钱都还了。但600万元的承包费需要我帮着张罗一部分。因为急于要钱,我同意了他的意见。接着庞明某开车,拉着何某某,何某某的妹妹何玉兰和我去了长岭县财政局。到那大约是上午10点左右,何某某领着我见了长岭县财政局的顾副局长(电话13604387081),顾局长确认耕地发包一事确实存在,顾局长称耕地是他和他妹夫任保利(长岭县审计局副局长)、水利局司机房某某三个人的。顾局长中午请我们吃饭后,下午由房某某开车拉着我们去看的耕地,然后我们就回松原了。到松原车直接开到鲜丰德亮机械厂,我们到了三楼庞明某的办公室。到办公室后何某某给我介绍崔凤艳和张秀坤,说崔是庞明某的区域经理,张是技术顾问。何某某接着说崔凤艳用当时我们所在的办公楼抵押,能从九台银行贷款500万元,但该办公楼已经在建行抵押贷款300万元,找担保公司搭桥后就能从九台农商银行把款贷下来,这样能有200万元的现金倒出来还给我钱。不过前期费用15万元得我出,他们没有。当时我没同意,把何某某叫到旁边的屋里问他一说:“三哥(指何某某),这事能是真事吗?靠谱吗,能不能把咱再骗了?”他说这事能行。我接着说:“那这样吧,办事的时候你跟着去九台银行,看是不是真的。”他同意了。这样我们俩又回到了庞明某的办公室。进办公室后,崔凤艳对我说:“我跟何某某没有借贷关系,你把15万元拿出来后,我给何某某出借条,如果贷款贷下来这钱就拉倒不还了,如果贷不下来她把钱还给何某某。”我当时回头对何某某说:“三哥,我就能信得过你,这事交给你,你得去九台银行见他们的相关业务人员,看是不是这个事。”何某某满口答应,并且再三和我强调,让我放心,说20天左右这事就能办完,然后就能还给我200万元。我当时很有顾虑,担心这个事办不下来,他们当时提到的搭桥我也不懂。就这样,我们离开了庞明某的办公室。当时庞明某也说这事行,也再三和我讲这个事能成,说他出抵押物让我只等着拿钱就是了。还有旁边的张秀坤也说崔凤艳能从九台银行办这个事,还说崔凤艳有个外甥叫白大华和九台银行的省行熟悉,能办。第二天,2013年8月27日早上,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就在九台银行,说贷款的事有,让我打款(指先期费用15万元)。然后我根据他给我的卡号(庞明某名,卡号忘了),去农村信用社打进15万元。我查了下自己的银行卡,当时卡卡转账,对方账号为:xxxx6798,钱就打进这个账号。何某某是政府干部,不允许做生意,他说过,他的个人银行卡和生意不能沾边,他使用的都是亲属的银行账号。这之前他还我钱,顶给我他的楼房,那楼房就是用他大舅哥刘新江名义买的,房产登记都是他大舅哥的名字。事实上何某某从我手里拿钱,我是对何某某说话的,所以我手上的欠条都是何某某出具给我的。
2013年8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何某某再次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蒙中门口和我见面,见面后他说长岭的耕地有消息了,对方要求先交100万元定金,他自己没有,让我想办法先把这100万元定金交上。如果不交对方就不肯把地包给他,贷款也就办不了,也就没办法还我的钱。我问是不是真事,他说长岭县财政局的顾局长联系了,是这么回事。为了要回我的钱,我也觉得他不会骗我,我相信了他。就这样,按照何某某要求,我临时凑钱,下午我到农村信用社科尔沁分社见到了何某某、庞明某。何某某给我的卡号是柳某某的,我问为什么是柳某某的卡号,何某某告诉我说顾局长不方便直接接钱,让庞明某的长岭区域经理柳某某提现给送过去。这样我把凑来的钱通过银行转账到柳某某的卡号,这次转款100万元。柳某某是我到长岭看地的时候见到的这个人,就见过一次。他是庞明某做化肥生意在长岭的区域经理。何某某跟我说,长岭县买耕地的事是这个人联系的,柳某某本人也这么应的。
第四部分:2013年9月初,何某某再次找到我说长岭县耕地的承包费用对方催要,他只能张罗300万,让我再准备200万元。我同意了。2013年9月6日,何某某联系我,说他已经准备好了300万元,问我的钱到位没,我告诉他已经准备好了。这样,在第二天也就是2013年9月7日,我在农村信用社卡卡转账进何玉兰的账户100万元现金,在窗口汇款给何玉兰账户100万元。同样也是何某某给我提供的账号(xxxx1)。汇款时何某某、庞明某、何玉兰都跟我去了信用社。后来地没包下来,贷款也没成,我找何某某去理论,何某某跟我说钱花了,不跟我说花哪去了。我要告他,并且咨询律师,他迫于压力,在2013年12月3日,给我转回来100万元,我接着要另外的200万,他没有钱,说包地用了,我要地他不给。就这样,一直我在要钱,他曾答应我说到秋天地的收成都给我,结果秋收后告诉我颗粒无收,都赔了。何某某告诉我说当时没有能力再还我的钱,他们的生意不景气而且外面的钱要不回来。只有贷款下来能还清我,我再次拿的钱,都是按照他的说法为贷款做准备的钱。何某某为了让我相信他,也曾多次和我强调,如果贷不成我这回拿的钱如数还给我。如果何某某不承诺办这两笔贷款是为了还我钱,我是绝对不会再给何某某拿钱的,而且他再三保证贷款不成我这次拿的钱如数还给我。事实上我自己概略计算下来,何某某欠我700万,我再拿出300万,他两笔贷款,一笔还我200万,另外一笔还我800万,基本上平账。就这样,我相信了他,结果没想到,后来他又骗了我200多万。
2013年8月27日,我拿出15万元做前期费用用于庞明某的办公楼贷款,在20天后,我没有去追问,因为那期间何某某在运作承包耕地和用该耕地贷款的事。我为了要回自己的钱,就没准时到20天去问何某某,生怕他放弃承包耕地不办贷款,不肯还我的钱。因为耕地贷款的数目多,我怕因小失大。一个月后大约当年10月份我才去找何某某问这个事。结果见面就跟他(何某某)吵了起来。庞明某楼抵押贷款的事他答复说没贷款,我质问他没贷款把15万元拿回来。他说花了。我又质问他既然没贷款这个事为什么在8月27日当天早上打电话骗我说他本人在九台银行,他就气急败坏,跟我说爱哪告哪告去。从这开始,我跟何某某就不象以前那么友好了。就承包耕地和用该地贷款的事,大约在2013年10月末,我找何某某问耕地的事,他还说正在办理.,跟我说让我放心,贷款绝对没有问题,就是事不成300万元也给我拿回来,绝对不会动。我接下来多次找他他都这样说,在11月初,我质问何某某不是说20多天就能办下来贷款吗?怎么还没信?他被我逼的没有办法,直接告诉我说其实地没包下来,我接着问不是交定金吗,怎么没包下来?何某某说他的300万元包地款其实没凑上。我又问他:“你不是说已经张罗到300万吗?如果你没有300万我不可能再拿200万元啊?地包不下来怎么能贷款,怎么能还我钱?”何某某说其实只承包了200万元的地。我要地,他不给,说都是别人的名字,合同也不给我看。我们不欢而散。最后我彻底不相信何某某了,我求朋友拉我去了长岭县找到顾局长,顾局长原话:“没给我交那么多承包费,我能给他地吗?”我又问定金的事,顾局长答复我说根本就没收过什么定金,承包款一次性交齐的,只承包了200万元的耕地。我还想问,但顾局长有事,我就回来了。何某某说得600万元把1200公顷的耕地都包下来才给贷款,200万元的耕地不给办贷款。何某某向我借钱,庞明某知道,他全程都在场,而且时不时的帮何某某说话,这当中还有庞明某的妻子何玉兰也在,我的钱也打进过她的账户。我借给何某某的钱以前的700万元有我自己300多万,其余的是何某某让我帮忙,我从亲属那借的,事实上这些钱我已经替何某某还了很多,还差谁的我回去想想。后来这315万元有50万元是我自己的,从我爱人包某同事那借款60万元,从我老乡姐姐包志华借30万元。还从我妹夫吴某某手借160万元,余下的15万元是我爱人二哥包义拿的。我找何某某要了一年的钱,扬言要告他,也确实咨询了很多律师,都说他涉嫌诈骗,我也把我准备告他的材料给他自己看了,他害怕同意跟我谈。在2014年11月,他给了我五样东西。
第一、95.35平方米的商企(前郭镇文化街文德委),评估价214.5375万他顶给我300万元,在公证处做的手续;
第二、给了我一张楼票子,是何某某买楼的定金18.48万,顶18.5万元,我们到吉林永正房地产公司更换了该收据;
第三、给了我一辆红色马自达车(发动机90068783)顶我20万元,实际上新车才16.8万元。我出于没有办法,自己亏就亏吧,总比一分不给我强。
第四、给我前郭县胜利街胜民委的一处四楼住宅,78.13平方米,顶60万元。
第五、查干花镇腰英吐村14.5公顷的林地,顶20万元。这里我追加一句,第四和第五两项他拿走了曾给我出具的73.15万元的票据。
在上述五样财产顶给我后,何某某把曾经给我出具的收条一并拿了回去,给我出具了一张761.8万元的总借据,但我要求他借据上的时间往前写,因为利息只计算到2014年1月1日,我就让他写的这个日期。最后借据761.8万元的数字是当时我们在一起算的,根据他曾经给我出具的欠条,有2013年出具的,还有2014年1月1日出具的,具体怎么计算的我暂时想不起来,这个我回去好好想想,能想起来。我在家里找到一份合同和两份协议,这是何某某当时提供给我的,我把这个拿给你们。一份合同为《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这合同是何某某再向我拿定金的时候给我的,他告诉我合同已经签定了,先准备100万元定金,这个以前我跟你们说过。就这样我按照何某某的要求打100万元定金到柳某某的账户。《协议书》两份也是何某某给我的,签定日期为2013年8月29日,都是和长岭县东源草业公司签定的。只是乙方不同,一份是庞明某的侄子庞发祥,另一份乙方叫陈跃武。两份协议书上写的很明确,写着乙方拖欠耕地承包费200万。我问过何某某,何某某告诉我说《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真的,《协议书》分别签定的,何某某告诉我说是贷款用的。在2013年9月初,何某某把这两份协议书给我看,我复印了留在手里。他说交完钱对方再给出具一份正式合同,还有收据,长山的费行长他们见面已经答应了,拿了合同、收据20天就把能贷款办下来,贷下来的800万元都还给我。他还说已经准备好了300万元,就差200万元,我一看两份协议书,确实总计就差500万元(庞发祥签定的差200万元,陈跃武签定的差300万元。)就决定再拿200万元给何某某。其实那个时候我对何某某就有些不信任了,为了要回他欠我的钱,看了他拿来的两份《协议书》,我再次相信了他,哪怕他不拿这两份《协议书》我都不会再给他拿钱。我已经拿了100万元的定金了,具体何某某跟长岭东源草业有限公司怎么谈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为什么还给他拿钱,这个上次我讲了,何某某说拿了这200万元后就能用耕地合同贷款,能贷款800万元,都给我。这样我就等于把以前的债一并都要回来。当时小心眼了,要是我拿出300万元就能把原来的所有钱都要回来。假如直接要300万,剩下的欠款就难了。因为他说过,欠我的钱已经还不上了,买卖不好,外面账还要不回来。毕竟他是局长,我爱人包某给他开了好几年车,没好意思撕破脸。如果是庞明某向我借钱我是不会借的,是何某某向我借钱,我冲何某某说话,欠条都是何某某给我打的。确实何某某说过,这钱用于他和庞明某的生意,我也对此深信不疑,就在去长岭东源草业谈承包耕地的时候,何某某向对方说他马上退休,准备请病假接任董事长(指他和庞明某的生意),对方的顾某2、任保利等人对他的说法予以赞扬,我也感觉何某某确实很有能力。
2009年一2011年期间何某某向我借钱,我给他拿的都是现金,来取现金的都是庞明某跟何玉兰来取的,也有我拿现金直接到银行窗口存进何玉兰卡里的时候,具体日期和数额我记不起来了。从2011年9月,何某某再向我借钱,我就按照他的要求,打进了何玉兰的农村信用社卡里,都是从我卡里直接转账的。我的农村信用社卡是在2011年3月开的,我自己查了下记录,给何某某方面转钱,我卡卡转账的总计有这么几笔:
第一笔,2011年9月1日,转进何玉兰卡(卡号:xxxx0792),115万元。
第二笔,2011年10月17日,转进何玉兰卡(卡号:xxxx0792),45万元。
第三笔,2011年10月31日,转进何玉兰卡(卡号:xxxx0792),15万元。
第四笔,2012年2月2日,转进何玉兰卡(卡号:xxxx0427),90万元。
第五笔,2012年6月26日,转进何玉兰卡(卡号:xxxx0427),80万元。
第六笔,2013年8月27日,转进庞明某卡(卡号:xxxx6798),15万元。
第七笔,2013年8月27日,转进柳某某卡(卡号:xxxx2),100万元。
第八笔,2013年9月7日,转进何玉兰卡(卡号:xxxx1),100万元。
我给何某某拿现金的次数太多我不记得了,但是我和何某某阶段性的都有清算,何某某也给我出具了欠条。现在让我想,我一时想不起来,就记得总来拿钱,有一次我跟我爱人包某还按照何某某的要求去庞明某家里送了50万元,那次是夏天,我记得外面很热,到庞明某家他在吹空调,特凉爽。对了还有这次2013年9月7日,我给何某某卡卡转账100万元时还拿了100万元现金给她,她自己存进她的银行卡里。(工作人员出示何某某提供的2013年7月25日,出具给包某某的借据,726万元整。)这借据确实是何某某曾经给我出具过的,后来我们在算账的时候这个借据我还给了他,我们最终形成了一张761.8万元的借据,现在在我手里。这张借据是何某某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给我出具的我暂时想不起来,不是他单位就是他家,我现在能确定这张欠条是我多次向何某某催要欠款,他没钱还我,他给我出的。这张借据上载明款项为“庞明某购肥用款”,是当时何某某就这么写的,我也就没介意。我当时的想法是不管你干什么用,你何某某给借的我钱,我将来就管你何某某要钱。事实上何某某一直跟我说他跟庞明某合伙做生意,他说他是公务员,不允许做生意,在相关方面不能露自己的名字。我提供给你们的,2013年8月2日,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同庞发祥、陈跃武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我记得是2013年8月26日从长岭回来后,何某某拿给我看的,说合同已经签定了,交完100万元定金就能快速把这个事敲定下来,否则这合同无效,将来让别人承包走了,庞明某包不着就办不了贷款,也就还不了我的钱。我就是看到这合同后,急于要钱,才肯到处帮他凑这100万元定金的。我提供给你们的两份2013年8月29日签定的《协议书》,是在银行我给何某某拿200万时何某某给我的。这个两份《协议书》之前何某某让我再拿200万元时就给我看过,正是因为看到这两份《协议书》后,我才觉得贷款有希望,才觉得我的钱能要回来,才决定再拿200万元给何某某的。何某某给我拿两份《协议书》时就在银行,就是我给何某某拿200万时,我爱人包某在场。在场的还有何某某、庞明某夫妇。何某某应我的要求,提前复印好了,我给完他钱,他就给了我。2013年8月27日,当天在我给何某某100万元之前我曾先借给15万元给何某某,这个以前说过。我的100万元中我自己有50万元,还有纪某某帮我借来的50万元。经过是这样的,当天中午,纪某某开车拉着我从杨秀英手里借了10万元的现金,还从他另外一个同学李某某手里借钱,李某某的钱刚好也在农村信用社。这样我就给何某某打电话,告诉他钱凑齐了,何某某就和庞明某开车到了我家楼下的农村信用社,我也下楼去了信用社。我们三个人到后不一会纪某某就拉着李某某来了,李某某到信用社后从卡里提取了40万元,加上之前的10万元现金一并存入我的银行卡里。这样我卡凑足100万元按照何某某的要求打进了柳某某的账户。当时在场的就我们5个人,纪某某和李某某,还有何某某跟庞明某,还有我。当时我爱人包某没在家,这100万元是我自己做主拿的,我再三跟何某某强调这个事,何某某同样再三和我保证,让我放心,说没有问题,说定金交完,这个事就定了下来,回头他张罗承包款,用不几天把地承包下来马上贷款,总计也就一个月的时间贷款就能下来,把我的钱一并还给我。(出示何某某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书》甲方:庞明某、何玉兰;乙方:包某、包某某。签定时间为2013年10月)我看了这《抵押借款合同书》,这是复印件,看字体,这上面我的签字是我自己签定的,我爱人包某的签字也是他签的。我们两口子确实应何某某要求曾签定了一份合同。在知道长岭耕地没承包成之后,我们多次找何某某要钱,要用我们钱承包的长岭县耕地。何某某口头答应我们俩,并让我们两口子到庞明某的公司去解决这个事。我们两口子就去了,到庞明某公司的办公室,何某某夫妇、庞明某夫妇都在场。何某某给我们俩看一份他们两家签定好的协议,协议的内容大致是庞明某家名下的奥星肥业,德亮机械厂所有权人为何某某和他的妻子刘淑云,何某某夫妇可以随时处置两个厂子的所有财产。看完这个何某某告诉我们俩,说这些足以偿还他欠我的债务。然后何某某拿出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书》,告诉我们说这个合同书的目的就是要把庞明某在长岭县承包的耕地交给我们两口子,我俩就签了字,但签完字我一看不行,我应该跟承包人陈跃武、庞发祥签才是,因为当时大家都知道,庞明某从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承包耕地是以陈跃武、庞发祥名义签定的,在法律意义上耕地的承包人是陈跃武和庞发祥,那么庞明某夫妇对陈、庞二人承包的耕地没有处置权利,当然不能转让和抵押。我就跟何某某说这个事,何某某说那就回头找来陈跃武、庞发祥来再重新签定。我们两口子就走了,也没把签完字的合同撕掉。何某某和我们一直很好,他是我爱人包某的领导,包某是他的专职司机,这么多年来我们尊重的叫他为三哥,否则也不会借给他那么多钱,签字的时候很相信他,没看就签了,但签完我看了下,长岭耕地真正承包人陈跃武、庞发祥没有签字,也没有给庞明某夫妇授权,我就要求陈跃武、庞发祥到场,所以合同就没拿。而且刚刚我看了,庞明某、何玉兰有签字,事实上我们两口子签字时庞明某夫妇没签字。我看下你给我看的这合同,这合同的内容有诸多问题,这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合同第一条中,“乙方(包某、包某某)借给甲方(庞明某、何玉兰)人民币1041万元,借款人何某某”,这种写法就有逻辑错误,到底我们两口子把钱借给谁了?借给甲方,怎么借款人却是第三人?还有这个借款人何某某到底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合同里没说清楚。事实上我们两口把钱借给何某某,借据也是何某某出具给我们的,那跟甲方(庞明某、何玉兰)有什么关系?第二条:“甲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三年内全部还给乙方,超过还款期限,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第三条:“借款抵押:甲方以所签订的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作为抵押,甲方违约(超期不能还款),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耕地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我说下这个,实际上当时大家都知道,庞明某夫妇虽说可以处置这耕地,但落实到纸面上,上升到法律层面,他们夫妇签字是无效的,必须得陈跃武、庞发祥签字才有效。他们夫妇二人对陈跃武、庞发祥承包的耕地没有处置权利,我跟他们夫妇签多少合同,都没有用。还有,当时大家也知道,庞明某用我的钱就承包了200万元的耕地,而且承包期限就一年,合同第二条说“三年还清”,第三条说“超期不能还款”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就一年承包期,三年后说承包权给我这根本落实不了。所以我说你给我看的《抵押借款合同书》,就是个无效的合同,这合同没有任何意义。(出示何某某提供的《协议书》,甲方:何某某,乙方:包某某,车方:刘淑云,抵押方刘新江、王玉花。签定日期2014年8月24日。)这协议是何某某还我钱的协议,他没给我现金,直接给我三样东西,分别是商企楼,购楼和车库的定金,和一辆马自达轿车。这协议是我们双方签定的,是真实的协议。我只想说,何某某没有诚意还清我的钱,他为了逃避欠我的债务,和他媳妇刘淑云办理了离婚手续,其实仍然生活在一起。在准备给我该商企楼之前,刘淑云先用该楼抵押贷款,我接受该楼之前必须先拿现金还清他的105万元贷款和相应利息。那辆马自达轿车在2014年8月新车才14万多,何某某在2012年买该车时提新车才16.8万元,顶给我20万元,我不要就什么都没有,没办法,必须签定该《协议书》。
四、被害人包某陈述:包某某是我妻子。何某某是我领导,我给他当司机。何某某原来是我们前郭县统计局局长,现在调到松原市统计局。何某某欠我家钱,我手上有他出具的欠条。从2009年开始,何某某就经常向我们家借钱,他跟他的妹夫庞明某一起做生意,在前郭县有个化肥厂,还有一个机械厂。两个厂子经常用资金,他就从我们手里借钱,月利息3分。截止到现在位置,我妻子包某某手上还有何某某出具的761.8万元的欠条。自2009年借款以来至今还款次数和还款数额这个我说不下来,次数太多。但我记得最后一次,他看到我们急于要钱,把我们两口子骗了,骗我们给他拿了300万元,后来好顿追要,给打回来100万元,剩下的就不给了。最后这300万元是这样的,何某某多次向我借钱,因为是我的领导,有时候我出去借钱帮他。但是迟迟不还,我们要钱也心急。2013年8月末,我不在家去前郭县八朗镇防汛,我媳妇打电话给我说何某某答应了,准备在长岭县承包1200垧耕地,承包下来后用承包合同能贷款800万,全都还给我家,但承包费让我们出一部分,而且我媳妇已经给何某某拿去了100万元承包土地的定金。我当时也觉得可以,总算能把欠款追回来了。没过几天,大约在2013年9月2日左右,我就回来了。一两天的时间,我媳妇跟我说何某某又找她了,让再张罗200万元承包费,承包费就齐了,交完钱贷款在20天左右就能下来。我媳妇跟我说了之后我就找何某某去了,因为这可不是小数字,我得去张罗,我家的钱早就让他借空了。我给何某某打电话,后来还去过他的办公室问这个事。他给我的答复是让我放心,说就差我这200万元,其余的承包款他都已经凑齐了,承包下来后贷款800万元,加上九台农商银行再贷下来的200万元都给我,就把欠我的钱还清了。还说他已经跟长山建行的费行长都联系好了,那边答应耕地一承包下来就马上办理贷款。更要求我说一定要快,就这几天必须马上办。回去跟我媳妇一商量,我们决定拿这200万,否则何某某以前的欠款没时候能要回来,因为之前已经要很久了干脆就说没钱。这200万元我们是2013年9月7日上午10点多给何某某拿的,在前郭县农村信用社科尔心分社办理的,我媳妇直接卡转100万元至何玉兰卡,另给何玉兰100万元现金。卡里的100万元有我从单位同事手借的:朱淑芳40万、丛野20万元。另外40万元是我媳妇借的。现金100万元是我连桥吴某某开车送来的。何某某从我们家拿这200万元,说承包地贷款用来还我钱的事刚刚提到的朱淑芳、丛野知道,何某某跟我说这些话时谁在场我暂时想不起来。对了,还有卜某某和他的哥哥、他媳妇、张某某也知道。当时我向朱淑芳、丛野借钱的时候跟他们说这个事了。2013年9月7日8点左右,何某某打电话给我,让我拉着他去取包地款,我开车接的何某某。按照他说的,我们俩到了中东楼后的建行,见到了卜某某两口子,卜某某的哥哥,还有张某某。到那后才清楚,是何某某向卜某某的哥哥借钱100万元,何某某向卜某某哥俩和卜某某的媳妇承诺这100万元用于承包耕地,用款日期为一个月,说一个月后贷款下来加上厂子的钱能回来。但在出具借款协议时,让我和张某某做担保人,我当时有些不情愿,何某某劝我说这钱拿到手承包地后就贷款,欠我的钱就都能还上,而且只用一个月,我才同意在上面签了字,张某某也签了字。这个这过程中,卜某某两口子、卜某某的哥哥、张某某都知道何某某这100万元用于承包耕地。我跟何某某到的时候,庞明某两口也在。对了,当时没现金,卜某某要转账给何某某,何某某说没建行卡,还没带身份证。让把钱转给他妹妹庞明某媳妇何玉兰,何玉兰提供农村信用社卡号,建行的工作人员当时告知跨行转账到账时间慢,何某某他们都同意了,最后这钱转给了何玉兰。何某某从卜某某哥哥那借钱与我们家给何某某拿钱我记得都是一天的事,先去卜某某那办的事,然后我回家接的我媳妇,我们大家去的农村信用给何某某拿的钱。(出示何某某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书》甲方:庞明某、何玉兰;乙方:包某、包某某。签定时间为2013年10月。)《抵押借款合同书》上面我的签字是我自己签定的。我看了时间是2013年的10月,应该是10月末的一天,记得当时天已经冷了。在庞明某的办公室签的。但我记忆里不是这个内容,应该是庞明某准备把从长岭县承包的耕地给我们家的合同。我们手里没有这份合同。是这样的,当时何某某找我们去,说准备庞明某承包的耕地给我们,我们两口子就去了,到那后说了几句话就把合同递给我们,让我们夫妻签字,我们俩就签了,签完我媳妇看了看说那合同不行,得陈跃武、庞发祥签字。因为庞明某的从长岭承包的耕地合同签字人是陈跃武和庞发祥。何某某答应了,说回头再找,我们俩就没拿那合同,庞明某两口子根本就没签字。
五、证人柳某某证言:我认识庞明某,他是卖化肥的,我给他卖,每袋给我提5元钱利润。2013年,庞明某从房某某手中承包地,这事我知道,这事还是我帮着联系的。是这样的,201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一个女的到我们家,说他们去内蒙包地去了,没包成路过我家。我一下想起房某某有地要发包,就跟庞明某提了一句,庞明某让我联系房某某。后来我联系上了房译利,又给庞明某打电话,让他们自己联系包地的事,具体怎么协商我都不知道。但是当时庞明某欠我24万元钱,我就想能不能通过他承包房某某的事我把这24万元钱绕回来,钱已经要半年了。后来我就给庞明某打电话,强调这边我认识房某某,还有好几家要买,承包地的钱打我卡里,发生什么情况之类的我能和房某某说上话。大约10多天的样子,庞明某给我打电话,说有100万元承包地钱定金打进我的卡里,让我直接给房某某。我就给房某某打电话,房某某说合同还没签呢,钱不能收。就这样我又给庞明某打电话告诉房某某不收,他让我把钱打给他,我就开始提到他欠我的24万元钱,他同意我留20万元,就这样我把余下的80万转给庞明某的银行卡里。我的卡、他的卡都是农村信用社的。我卡进钱和我给庞明某打钱都是同一天的事。庞明某每年春天都借钱,他让我帮他借钱,月利2分,等卖化肥的时候用化肥顶,从来没差过。那次是2012年11月份借的钱,我帮他借了30多万元,转年三四月份卖化肥的时候我就卖了15万元的化肥,这样庞明某就欠我24万元,我开始要钱,就有了后来扣钱的事。到现在庞明某还欠我4万元没给,这些都是本金,不含利息。我卡里的100万元是庞明某通知我打进我卡的,我认为就是庞明某打的。
六、证人房某某证言:我现在长岭县水利局工作。(工作人员出示2013年8月2日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013年8月29日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013年8月29日签定的《协议书》两份。)我对这合同、协议都有印象,2013年8月2日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我们要履行的合同,后来对方要贷款,于是在2013年8月29日,我们又签定了两份《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和两份《协议书》;还有我方给对方出具了收据(两张900万元承包费的收据)。对方给我方出具了欠条(两张900万元欠条)。《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说明对方庞发祥、陈跃武在我方承包耕地,收据说明承包费已经缴纳;《协议书》强调了贷款后该合同在贷款后收回,欠条为了折抵收具。这样等于2013年8月29日,我们相互没有责任,但拿出《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和收据,庞明某可以去贷款。庞明某没有贷款,后来耕地承包款都没有交齐。庞明某承包耕地是以庞发祥、陈跃武的名义签定的,他的目的就是为了以这地作抵押,以这两个人的名义贷款。当时庞明某找到我说,他要在承包的耕地上改变土壤,能改变得如何好,同时还准备使用我公司的厂房建化肥厂等等吧,总之需要资金,想用承包的耕地抵押贷款,让我配合,把原来的合同分成两份,分别同陈跃武、庞发祥签定,我就同意了。同我协商的这个事,是庞明某来长岭找的我,同我谈的这个事,我同意了。2013年8月29日,他领着陈跃武、庞发祥来到公司签的合同。谁在场,庞明某领谁来的我不记得了。
我认识庞明某、何某某,庞明某是何某某的妹夫,我们接触过。庞明某从我手里承包过土地。2013年夏季,通过柳某某介绍认识的庞明某,庞明某要承包我手里的土地,这样我们见了面。2011年,绿园草业有限公司将其公司名下承包的1800公顷草原,转包给我和顾某某(法人)成立东源草业有限公司。事实上这1800公顷草原在我们接手时1200公顷的草原就已经是耕地了,其余部分还以草原形式存在着。这1800公顷土地在长岭县广太开发区,我们每年缴纳承包款都交到广太开发区。我记得承包期还有15年。我们公司在去年冬天失火,相关的材料、合同、账目都烧掉了。庞明某在和我谈承包我们公司名下的草原时,当时顾某某不在,我代表我们俩和庞明某及同来的人谈的。我跟他讲了我们公司这土地的来源,他听明白了,并同意承包,计划全部承包能耕种的草原,承包期15年。2013年的8月2日,我们双方签定合同,合同约定:庞明某承包我公司1200公顷的耕地,承包期为15年,总计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承包费用每公顷5000元,每年600万元承包费。第二阶段780万元承包费,第三阶段承包费再协商。但每年需交纳定金100万元。(工作人员出示包某某提供的合同和协议。)这两个都是,一份是2013年8月2日形成的合同;另一份是2013年8月29日形成的协议书。刚才我已经说了,我们公司的是草原,但接手的时候就已经变成了耕地。我们也同样自己经营和耕种,也把这个事和庞明某说清了。之所以写为是耕地,是按照庞明某的要求,他说能用耕地合同去贷款。2013年9月9日,庞明某转款到我们财务顾春明卡里293万元,第二天又转进来7万元。总计转300万元的承包款,余下的承包款按照合同要求庞明某就交不上来了,我们和庞明某的合同终止。柳某某找过我们准备交庞明某的定金100万元,我当时觉得应该收庞明某的钱,从柳某某手收钱怕将来出问题。就跟柳某某说我们没签合同,还没履行,现在不能收钱。2013年8月29日形成的协议书是庞明某找到我说他要用承包耕地合同去贷款,我们也觉得可行,于是又签定了一份合同后,我们形成了这份协议书。这个协议书的目的是限定他拿去贷款合同用的。“《协议书》的第一条:乙方同意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拖欠甲方2013年耕地承包费贰佰万元整,必须一次性交齐,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即2013年8月29日所签合同作废,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字面上的意思是乙方已经交了部分承包费,说明乙方有履约能力。庞明某目的是用承包合同贷款才产生了这协议,协议内容一点意义都没有。实际上这协议当时这么写我们也没同意,后来庞明某给我们出了欠据我们才同意签定的合同与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庞明某在2013年12月1日再交30%承包费,庞明某交不上来。然后我们双方再次协商,我和顾某某觉得应该返还给庞明某的这300万元,庞明某很不好意思,也很讲究,说既然这样,他还是承包些土地为好,钱不能全拿回去。他还说他承包地的事都哄哄半年了,多少得种点,否则没面子。最后我们商定,我收取庞明某130万元作为耕地承包款,给他相对应面积的土地耕种一年;再给庞明某返还150万元现金;剩余的20万元,他想租用我们公司的厂房,当时厂房道路需要维修,他留下这20万元让我维修厂房及修补道路。结果我总计花了40多万修完了他也没租,我们公司也没用,没出租,白修了。我返给庞明某的150万元现金转账给当时签合同的两个人:一个是庞明某的侄子庞发祥,另一个叫陈跃武的卡里。转款分两次都是我媳妇陈冬华卡转出的:分别是2013年12月3日,转出100万元;2013年12月17日转出50万元,转给签合同的两个人,庞发祥和陈跃武。我记得是在农村信用社转的。客观上说100万元定金我应该留下,后来交的200万元应该全部返还。庞明某没和我说过要贷款的事,也没向我们公司索要相应土地农经站的手续。承包土地一事,何某某跟庞明某一起来谈的,我和他见过面,承包土地的事包括后来他们钱没交上,协商退款的事他都知道,我和他也通过电话,但具体说了什么内容我不记得了,反正都是协商。给我的感觉他是跟庞明某一起承包土地,他们俩是合伙关系。柳某某我们认识很久了,他也是长岭县人,农民。电话号码不记得了。我和顾耀军是同学,顾某某是他哥哥,也是我的合作伙伴。对了,还有顾某2,在我和庞明某签定合同前后,我多次找到顾某2和他的妹夫任保利咨询有关合同的相关内容。顾某2是财政局的,任保利是审计局的,他们俩是亲属。我和庞明某签定合同时我这方是以公司名义签的,顾某某签的字,庞明某那边签字的是他的侄子庞发祥和陈跃武。庞明某说他自己有不良记录,用他们的名字签合同将来可以贷款。后来130万元对应土地根本就没签合同。我们当时大约给了庞明某270多公顷能种的土地。我知道乾安有个人在这地上种了55公顷的粘玉米,庞明某他们怎么协商的我不知道。还有谁种的我不知道,也秋收了,收益多少不知道。
七、证人顾某某证言:我是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这个公司是我跟房某某的。公司名下有1000多垧土地,公司还有厂房。我认识庞明某,他在2013年曾承包我公司的耕地。我认识庞明某就是因为他要承包我公司的耕地,签合同时我才见到的庞明某。当时我身体不好,总住院,公司的大小事宜都由房某某处理。是他们谈的,之后找我签定的合同,因为我是公司的法人。(工作人员出示2013年8月2日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013年8月29日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013年8月29日签定的《协议书》两份)这几份合同、协议都是在我公司签定的。都是庞明某承包我公司1200公顷耕地事宜。下面我分别解释:2013年8月2日,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这份合同是我们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方是我公司,乙方是庞发祥和陈跃武。2013年8月29日,又分别同庞发祥、陈跃武签定了《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签定这两份合同的目的是庞明某想用承包的耕地贷款,而他本人有不良记录,于是将这地分开,分别以庞发祥、陈跃武的名义签定,同时我还出具了收承包费的收据,每张收据900万元。事实上这两份合同和收据都是我为了帮庞明某的忙才签定的,为了防止庞明某用这两份合同、收据找我们麻烦,我们要求庞明某再签定了两份《协议书》,就刚刚你们给我看的2013年8月29日的《协议书》,这两份《协议书》就是限定当天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我同时还要求签定合同的陈跃武、庞发祥分别出具900万元欠条给我,为了折抵我给他们分别出具的900承包费的承包款。就这么回事,实际上还有一个2013年8月29日我同庞发祥签定的《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你没拿出来,包括我出给庞发祥的收据。这些合同、协议,我手里有,去年冬天公司着火了,全烧掉了。帮助庞明某签定后来的合同,以及出具承包款的收据,整个过程都是房某某联系的,具体过程得问他,只是签字的时候我到场了。
八、证人任某某证言:我认识房某某。2013年8月,房某某发包给庞明某土地一事我知道,他和顾某某是合伙人,共同经营个草业公司。草业公司有土地,对外发包。顾某某是我大舅哥。当时是我大舅哥找的我,还有二大舅哥顾某2,让我俩帮着看看,怕被骗了。就这样我们俩曾和他一起跟庞明某见过面。通过这事,我认识了前郭县统计局局长庞明某的大舅哥何某某。庞明某承包土地一事,合同是我和我大舅哥顾某2帮着研究的,他们签定了合同,后来庞明某没能交上承包款,他们协商,从原定的600万元承包费下降到130万元承包费,对应承包的土地。我同庞明某等人见面是应我大舅哥的要求,他跟房某某都担心被骗了,我出面就是看看对方有没有实力。最后我认为庞明某他们有实力,因为何某某是前郭县的统计局局长,他还说他是庞明某经营公司的董事长,再三保证承包款没有问题,我就觉得他们有实力承包。房某某发包的土地是东源草业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是他和顾某某合伙的,我没有股份,也没有投资,也没有好处费。
九、证人顾某2证言:我认识房某某,他是我哥哥顾某某的合伙人,共同经营一草业公司。何某某我认识,他是庞明某的大舅哥。是庞明某要承包我哥哥顾某某的土地,和他一起来的就有何某某,介绍后我们认识的。2013年8月份的一天,我哥哥和顾某某找到我,说庞明某打算承包他们俩的土地,让我帮着参谋下,怕到时候签合同出现纰漏。这样我也跟着顾某某、房某某一起和庞明某以、及同来的何某某等人见过面。对了,也找了我妹夫任保利。后来他们签定了合同,我听说包地的钱没交齐,庞明某违约,合同解除。最后他们协商处理的。庞明某承包土地的交保证金,后来有个女的找过我,说她给老何(何某某)拿钱了,问我土地承包的事,大致是问到底承包多少土地,交没交定金的事。我答复她定金的事我不清楚,还告诉她好像只承包了200万元的土地。事实上就庞明某包土地的事我知道的不多,只是最初应我哥哥的要求,看看对方有没有诚意,谈的时候我出现过。因为有何某某的存在,他是前郭县统计局的局长,那个时候我也觉得庞明某跟何某某有诚意,有能力。我记得第一次何某某没来,第二次何某某来了,他和我说他的统计局局长工作辞了,现在当董事长(指跟庞明某做生意)他们能把承包的土地整理好,承包费不是问题,还说他包定了。就这样我和任保利帮着草拟的合同,后来的事我一直没参与。
十、证人白某某证言:2013年8月27日,庞明某给我拿15万元现金,让我帮忙以他在鲜丰的办公楼作抵押,从九台农商银行贷款,贷款没办下来,因为办公楼的土地是租用的,马上到期,最后想办法续租,结果庞明某没办下来,就没能贷款。当时刘安龙(大龙)找我,说他姨丈母娘崔凤艳在前郭一个播种机制造厂当经理,该厂老板叫庞明某,现在资金紧张准备贷款。但是准备抵押的办公楼已经在长山的建行抵押贷款300万,看看能不能从九台农商银行重新办理贷款,想贷800万。我就找到九台农商行的朱行长(彩虹桥位置),开车拉着他去看庞明某的办公楼,当时看完,朱行长觉得可以贷款,具体数额得看评估。但是当提交材料的时候,发现庞明某办公楼的土地有问题,是租用的,而且马上到期。这样就等于没土地手续,庞明某要把这块土地变成工业用地性质,并且征用这块土地,他办这个一直办到2014年春季,后来被抓进去了。这样贷款最终没下来。庞明某给我拿这15万元现金时,一起去的有崔凤艳、大龙、庞明某、还有两个人总计5个人。我收取的15万元现金是帮庞明某办理贷款的费用。这15万元大龙(刘安龙)拿走1.1万元,我打给崔凤艳5万,其余钱办庞明某贷款,加上后续的事都花了。大龙拿钱是崔凤艳让拿的。打给崔凤艳的5万元是庞明某办理土地使用证着忙,从我这要回去5万元,庞明某让我把钱打到崔凤艳的银行卡里。
十一、证人纪某某证言:包某某我们是多年的好朋友,曾经是同事,后来一直相处的非常好。包某某借给何某某钱的事我知道,我听包某某跟我说过,她去找过何某某要钱也让我跟着去过,还开车拉着她去过长岭问何某某承包土地的事。1996年,包某某我们在工商局是同事,我们俩的孩子差一个月,还在同一个幼儿园,一直以来我们很好。包某某有什么事都跟我说。2012年时包某某就跟我说何某某欠她的钱,2013年春天,有一次包某某要钱我跟着去的。是这样的,当天我去上班,包某某坐我车跟着我去的,她说找何某某要钱去。我解释下,我后来从工商局调到现在的价格基金管理中心,我们单位在4楼,5楼就是统计局,何某某是统计局长。包某某坐我车去找何某某,到地方后她让我跟她上楼,说她一个女的到何某某办公室怕不方便。这样我就跟着包某某去了何某某的办公室。到办公室后何某某态度很好,跟包某某说:你再等等,放心好了,三哥(何某某自称)能差这事吗?包某某就说着急用钱,希望快点,然后我们就走了,我什么都没说。何某某向包某某借钱何某某没跟我说过,我听包某某说何某某跟他妹夫合伙做买卖,何某某的妹夫我不认识,好像是做什么种子、化肥、农药一类的买卖,具体我没记,那个时候就欠包某某700多万。大约在2013年的秋天,包某某让我帮她借钱。她说何某某在长岭县要包一块地,我记得好几百垧地,反正面积挺大,还给她。包地钱何某某希望她能拿些,她说只有这样能把以前的何某某欠款都要回来,她希望我帮她借些钱。就这样我从我同学李某某手里帮包某某借了40万元,从另外一个朋友杨秀英手里借了10万元,都拿给了包某某。我记得李某某我们去银行支款时何某某、包某某都在场。这两笔钱在几天后包某某从她妹夫手又拿钱给还上了。这地后来中间出了差错,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是很清楚。包某某在那之后求我车一次,让我开车拉着她去了一次长岭县,找原发包方,是一个姓顾的人,去问何某某包地的情况,姓顾的当时说钱没交齐,地没包给何某某。包某某问100万元定金的事,姓顾的说没收到。后来包某某还追问,姓顾的说发包地的是一个公司,让她(包某某)去找公司问。我们后来就回来了。具体事我也没记下多少。回来路上包某某告诉我,包括我帮她借的钱总计100万元作为定金已经按照何某某的要求交了定金,可是长岭那边却说没收到,事实上她已经给何某某拿了300万元的包地款。我对何某某不是特别熟悉,我们认识。2013年8月27日,包某某给何某某拿包地款定金100万元,这事有,上次我来你们单位的时候我已经说了,和我一起去的还有我同学李某某。是我从李某某手里帮着包某某借的,李某某当时去银行就是给包某某支钱的。和之前我从杨秀英手里借的10万元,一起打进包某某的卡里,包某某又统一转给何某某的。我看到何某某时我们说话了,我们也认识多年了,何某某叫我嫂子。是这样的,当时我和包某某一起接的李某某去银行,一进银行看到何某某在银行的椅子上坐着,他看我们三个进银行屋他就起身迎了上来。很客气对我说:“嫂子谢谢你,这还麻烦到你那去了。”我说:“没事,不用客气,海花找我帮忙,关系这么好,我得帮她。”他说:“这钱你们放心吧,用不了多长时间,贷款就能下来。”我说那就行。他接着说:“建行的行长已经答应了,也就20多天,顶多一个月,包完地800万元贷款马上就能下来,贷下来包某某的钱(欠款)就都清了。”接着包某某、李某某去窗口支钱,我就跟何某某一起坐到了那等候的椅子上等着。在椅子上,我们唠嗑,何某某还说放心吧,也就20多天,就能贷下来。我跟他坐着唠嗑的时候,他提到了是长山的建行,具体行长的名字他没说,姓什么好像说了但我不记得。我帮包某某借这50万元之前,包某某就跟我说了,何某某欠她的钱想还但还不上了,准备承包耕地1200垧地,用地抵押贷款800万元偿还包某某。包某某从我这借钱,就是何某某交承包耕地的定金,是100万元。我知道这些,还有我钱是借给包某某,又不是他,我和他也不好多说。我开车拉着我同学李某某到银行的时候,何某某就在那,跟他在一起的还有一个男子,我不认识。我进屋的时候,何某某在等候的椅子上坐着,那个男的跟包某某、李某某他们去窗口支钱转账了,没跟我说什么,我们也不认识,我当时跟何某某坐在等候的椅子上。这个大约在50岁左右,中等身材,其它的记不住了。看到耕地的承包合同、协议之类的是在我给包某某拿钱之后,包某某拿了份合同给我看,我只记得是包地的合同。包某某说合同是何某某给她的,包地的事都是真的,意思是让我放心,事都是真的,拿的钱也能还上。何某某和包某某之间的拆借关系,我就知道这几年包某某就一直管何某某要钱,我也跟着包某某去要过钱,上次跟你们说了,我曾经提醒过他们两口子,包某还说三哥(何某某)不是那样人,借的钱都能还上。包某某说何某某答应她了,何某某要承包耕地,用耕地抵押贷款,贷款下来能还清她的钱。如果不帮忙把地包下来,何某某贷不了款,欠她的钱没时候能还上。她很急,再三找我,还跟我保证就是这钱拿不回来,她自己负责还我帮她借的钱,后来我就帮她借了50万。
十二、证人李某某证言:包某某跟我同学纪某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但我们不很熟悉。2013年8月27日,我确实借给包某某40万元现金,日期大致也是你提到的日期,我不确定,但可以查银行。包某某从我手借的40万元现金要做什么我不知道,当时冲我借钱的是我同学纪某某,我冲纪某某说话。那天上午正巧我在家,我同学纪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包某某急用40万元钱,大约半个月左右就能还给我,我告诉纪某某我手里的钱是留着给儿子结婚用的,过一段结婚绝对不能耽误我用钱,她说没问题。那天下午1点左右,纪某某开车拉着包某某来我家接我去银行,到银行我把钱转到了包某某的卡里,就这个经过。我到银行时跟纪某某、包某某一起进的屋,进屋那两个人迎了上来,其中一个跟纪某某说嫂子都把你麻烦来了。然后主动同纪某某握手,还说贷款下来钱就都给了。我就记得这么两句话。事实上还说了几句别的我没记住,因为我自己的钱借出去,我对还钱方面还是会留意的。我也不认识那人,暂停了下就跟包某某去了窗口转款去了,而纪某某和她认识的男子坐在等候的沙发上唠嗑。我当时没插话,我要是说多了好像我信不过纪某某,也就没说什么跟包某某直接去了窗口。
十三、证人费某证言:2011年7月,庞明某从我支行贷款300万元,以他女儿庞素名下的一栋三层办公楼和庞明某名下的一所新宇花园90多平住宅做为抵押,以明某汇公司收入为还款来源,庞明某和庞素都是该公司的股东。整个这些在我们行的档案里都有,回头我可以提供。该笔贷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7月份该笔贷款还清又重新贷的,贷款金额还是3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日期为2014年7月9日。后来这笔贷款没还上,我们行对此起诉,已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何某某我不认识,从来没接触过。刚刚提到的庞明某贷款属于助业贷款;还有按揭贷款,主要同开发商售楼一块。助业贷款主体必须有经营方面的能力,我们考察经营实体。从手续上要求有工商营业执照。同时要求有抵押物足值。如果是承包土地贷款,这个要求经管站的《经营权证》,还有村民大会的签字用来证明该地块是贷款人承包的,还有六步工作法等等,最后经管站再出手续证明。这方面的贷款我们支行没做过。庞明某在2013年的种地之前,也就是2013年春天庞明某打电话问过我两三次这方面的事,他当时的意思是再做一笔贷款。他说他有地,问我能不能贷款,我把这方面需要提供的手续都和他说了。后来他任何手续都提供不了,贷款没做。庞明某当时没提哪的地,说有一千多响耕地,准备贷款400万元。我让他提供相应的手续,他没提供,这笔贷款就没做。我们行有规定:水田每公顷最多能贷款1万元,旱田最多贷款7000元,必须是好田,熟田,要根据贷款前两年的收入具体衡量。如果是新开垦的不提供贷款。每笔贷款最高限额不能超过500万元。而且用耕地抵押贷款的,贷款年限为一年,对耕地的承包年限是有要求的,具体多少年我不记得,我的理解至少要10年以上。这些我当时都和庞明某讲了。在庞明某贷款300万元时,办理手续过程中我见过庞明某的媳妇,还有他女儿庞素夫妻俩,他们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庞明某媳妇没问过耕地贷款的事,也没有其他人问过我。
2013年时,国家有惠农政策,助农贷款,主要是针对大农户耕地贷款,就是要有大量耕地,承包期限要足以覆盖还款能力。2013年的6月份左右,庞明某就多次问我用承包耕地贷款的事,我跟他讲了相关政策,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这资料大致是跟上次我说的一样,主要有《耕地承包合同》、全额缴款收据、农经站颁发的《经营权证》、村委会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大约在2013年8月-9月间,庞明某两次来我家楼下找我,让我看他拿来的承包合同。记得开始拿一份合同,我告诉他贷款需要的材料,而且一个贷款最多能贷500万元。后来庞明某又来了,这次拿了两份合同和全额收据,问我能否贷款,发包方是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承包耕地好像是1200垧。我当时答复他还需要农经站颁发的《经营权证》、村委会村民代表签字同意证明、还有该耕地的上一手承包合同、收据用以证明耕地来源,如果提供不了,不可能贷款。(出示前郭法院复印卷宗、正卷。)这合同是不是当时庞明某拿的我不敢确定。因为当时我就没细看,我只看他提供了都什么材料,凑齐了后我们单位有流程需要层层审查核对,庞明某当时拿的材料就两份合同和收据,别的什么都没有。庞明某拿两份合同肯定给我看过,具体给我看合同时间不记得了,我只记得当时天很热,绝对是在十月一之前。这之后给我打过电话,问没有其它材料能不能贷款,我答复不能贷款,之后这事就不了了之了。庞明某到我家楼下找我看两份合同时,他开车去的,就在我家楼下说的事,他带了个男的,挺瘦的,挺精神的。如果把所有资料凑齐,最快也得一个月能放下贷款,因为这类助农贷款需要层层上报省行,审查后还会补充相应的资料,最后才能决定贷款。
十四、证人卜某某证言:何某某我认识。我家借过他一次钱,只一次,是2013年9月1日。2013年9月,张某某联系我媳妇赵晗,说何某某要借钱,能给2分多利息,我到家后我媳妇把这个事跟我说了。张某某跟何某某也分别联系了我,我也认识何某某,他是我们县统计局长。但是何某某要借款100万元,我家没那么多,我媳妇就找到我家哥哥卜玉泉凑了100万元,这样在2013年9月7日,我们在银行,由张某某和包某(何某某司机)担保,我媳妇通过银行给何某某打了100万元。这钱用了好几个月还了。何某某借钱时告诉我说他的钱经营化肥押住了,说他要在长岭县承包耕地用钱,承包下来后能贷款,贷款下来就还我,当时说用一个月,顶多两个月贷款就能下来,就这样。何某某经营化肥的事没具体说,我也不清楚化肥的事,我的理解就是押钱了,没赔。从我手借钱就是为了承包长岭的耕地,好像1000多垧地,面积可是挺大,我记不太清楚了,要不然也不会用那么多钱。他说就他自己承包耕地,自己用,没说跟别人合伙。这些张某某也知道。庞明某这个人我不认识。
十五、证人赵晗证言:何某某最早是老师,后来在乡里当党委书记,现在在统计局。我跟他就是认识,他跟我爱人卜某某他们熟悉。何某某向我家借过一次100万元,说好一个月还,要了好几个月才还清。2013年9月初,一天在小区,张某某夫妇二人碰到我们夫妻二人,张某某和我们俩说何某某要借100万元钱,看我们俩能不能帮忙张罗张罗,给2分利息。他还说何某某借这钱要去长岭承包耕地,说得买1000多垧,借的钱一个月就能还上。我们两口子也没答应,也没拒绝。后来张某某、何某某他们就找我爱人联系,最后2013年9月7日早上,我们到中东的建行,我从大伯哥卜玉泉手拿了60万凑足100万元,转给了何某某。去建行给河海玉转款的时候,有我和我爱人卜某某,担保人张某某,何某某,还有一个担保人包某在场,何某某的妹妹转账的时候后去的。
十六、证人张某某证言:何某某我们过去在前郭县洪全乡政府是同事关系。2013年9月份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能否帮借100万元,我说我没有,但我帮你想想办法吧,当时考虑我们是同事关系,他又是我的领导,没好意思拒绝,于是我就联系卜某某,让卜某某给何某某联系筹措点钱。两方面都联系好后,在9月7号那天上午何某某、卜某某、卜某某媳妇,包某和我在中东商厦后面的建设银行营业厅会面,我让他们谈的,具体咋谈的我就不清楚了,在何某某的借据担保人上签个字,我就走了。
十七、证人吴某某证言:包某某我们是亲属,她是我妻子姑家的姐姐。包某某向我借过两次钱,一次60万元,一次100万元。都是2013年的事,两次借款间隔10天左右。第一次向我借款60万元,第二次2013年9月7日,借款100万元。两次都是我来松原送到她家的。具体经过是:2013年8月的一天,我大姨姐包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她爱人包某的局长何某某想用贷款还清欠她的钱。贷款是用何某某在长岭县承包的1200垧耕地作抵押。但贷款还没下来,因为耕地还没承包到手,差点承包款,何某某让她出一部分,她得出,否则何某某之前的欠款没时候能要回来。让我一定帮忙,她还说何某某承诺承包下来1200垧耕地后,20天贷款就能到手,全都给她,算下来能还清所有何某某对她的欠款,她到手后也直接还给我。这之前我也知道我姐夫包某的局长欠他们两口子钱,也知道他们俩因为这个还对外有欠款,以前包某某帮过我,这次我决定帮她,同意借款给她60万元。当时我要通过银行转给她,她非要我来给她送来,我到了她家后,她非把她家的房照拿给我作抵押,我才明白她为什么让我来松原她家。我干个体,自己养钩机,当时我们通榆电厂修建,我和几个朋友承包的,每天现金都进砂石,手里正好有现金。我就拿了60万元给她。
第二次是2013年9月7日,包某某继续打电话给我,说何某某承包地的钱她张罗不上了,让我无论如何再帮她100万元,这钱给我月利3分。我当时也很为难,因为我们两家一直相处很好,决定再次帮她,这100万元是我凑的,凑齐后按照她的要求给她送到家。这一次,她把她家的另一个楼房的房照塞给了我,同时她给我看了何某某拿给她的耕地承包合同,还有协议。我也觉得她说的事实真的,她能把钱全要回来。包某某从我手里拿的这些钱没还。一个月到期了,我问我大姨子包某某,她说又让何某某给骗了,电话里跟我讲了一堆,讲何某某没能凑足所有包地款,也没能贷款等等。我还追问贷款不成地也不应该包啊,这钱总得拿回来呀,她说何某某包了200万元的耕地,用的就是这次她拿的钱,还不上她,我的钱就在这里。因为这个事在资金上我也很被动,我对我大姨子包某某也有想法。包某某向我借钱的事我媳妇知道,家里的亲属后来也都知道了。还有我一个朋友王仲知道,我凑那100万元时从他手借了60万元,按照包某某给我的说法,我也承诺他用款期限为一个月,后来到期后他管我要,我跟他说过我大姨子包某某这个事。
十八、证人冷某某证言:我认识包某某,我们是多年的朋友。包某某从我手里借过钱,总计从我手里借过190万元,这钱还了。包某某总计从我手里借过5笔钱,分别为:2009年9月,我给包某某拿走40万元;2009年11月,45万元;2010年6月,50万元;8月40万;2011年10月,15万元。她不是自己用,她告诉我说是她爱人包某的领导何某某用钱,她帮着借的,她说何某某做买卖用,一段时间后就能还给我。但是这钱是包某某拿的,我就和包某某对话,从我手里拿钱,包某某给我出欠条,利息为月利3分。在借钱后包某某定期给我利息,按照月利3分给的,大致一年给一次,也有偶尔我提前要回来的时候,到2012年就不给我利息了。我去找包某某要钱,她告诉我说其实何某某一直没还钱,利息都是她自己还给我的。2014年我找包某某继续要钱,后来我们俩想了个办法,以我买何某某商企名义去找何某某谈价。因为我们都知道,何某某的商企落户是以他大舅哥名义落的,即使包某某起诉何某某这商企也执行不了,正好那个时候何某某同意还钱,就这样,通过包某某引荐,我去和何某某谈价。最后谈的价格是300万元,还得把原有贷款还上,然后我和何某某的大舅哥大舅嫂做的公证。都做完了才说我这边不给钱,从包某某那直接顶账。如果包某某要钱的话,何某某当时给她顶账400万元,通过我假装买才降到300万元,实际上也不值300万元,但是再低何某某不卖了,如果他不卖,包某某的钱他不还,包某某没钱也还不了我。正好谈到这个价格,我也就接受了,后期的利息我也不管包某某要了,我知道她的钱也都借给了何某某,她没有钱。至此我和包某某平账。包某某从我手里借钱时给我出具的欠条我都还给了她,她当场就撕掉了。
十九、证人李某某证言:我认识包某某,不认识何某某,我知道何某某是包某某丈夫包某的领导,包某给他开车。何某某没直接从我手里借过钱,但是包某某从我手里借过钱,包某某告诉我说是何某某用于经营化肥厂。但从我手里借钱包某某给我打的欠条,等于包某某从我手里借钱。包某某从我手就借一次,2010年末应该是在12月份的一天,包某某从我手里借款30万元,说何某某借,何某某用于经营化肥厂。借钱的时候包某某承诺给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这钱直到2014年5月,还款给我3万元,2014年10月份,顶给我一辆马自达睿翼,顶账15万元,截止到现在还欠我12万元。我和包某某关系一直很好,因为我知道何某某一直不还钱给她,她也没钱给我,我就不要利息了。顶给我的车是2012年落籍的,红色马自达车睿翼,原车牌吉JY1188,现在是吉JIX651,原车主叫何景晗。包某某告诉我说包某的局长何某某还不上钱了,用车顶账给她问我要不要,我同意了之后,我和包某某,还有原车主何某某的儿子何景晗以及何某某的妻子刘淑云,我们四人一起去车管所过的户。我记得当时何某某顶给包每花顶了20万元,她当时还给何某某的妻子刘淑云打了20万元的收条,否则对方不同意过户。但这车当时我认为就直15万元,包某某多少钱顶的我不管,顶给我15万元。包某某还我钱的时候是还给我的现金,我们俩银行没有往来。现在我手里还有一张欠条,是在车过户那天,我把原来给我出具的30万元欠条给了包某某,包某某重新给我出具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
二十、证人崔某某证言:我认识包某某,她是我爱人杨桂玲的学生,我们一直有来往。包某某从我手中借过钱,第一次是她家孩子刚上初中的时候,现在他家孩子读大学,应该是在七年前开始的,陆续向我家借钱,借过好多次,借完后也还,借款终是月息二分。最后一次我和包某某清算,连本带利总计31.9万元,我手里有包某某出具的欠条。包某某从我手里借款有走银行卡的时候,也有现金的时候。我们走的银行卡都是我的卡,有没有走别人卡的时候我不记得了,我银行卡都是哪个行的这个不记得了,这个就是临时联系,需要哪个行的就用哪个行的办。我借给包某某的钱都是我家自己的钱。现在我和包某某的帐就刚刚我说的31.9万元,因为这个钱我已经将包某某起诉了,我胜诉了。
二十一、证人刘某证言:我与包某某是同事,2013年7月11日,包某某说有事向我借钱,月利息2分5厘,我同意了。这样,我按照包某某的要求在农行,从我卡里提出25万元存进包某某的存折里。大约在2014年10月,包某某还给我一个楼票子,是吉林永正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现在楼房还没盖呢,这是个楼房的预交款票据,明确写着定金184800元,补充条款:暂定110平,2800元/平,60%预付款。这票据我们到开发公司做了更名,不过出票时间还是2011年1月12日,是当时交钱的日期。这样,包某某欠我的钱本金25万元,去掉还我票据上面的184800元,余款65200元,在给我楼票后,让包某某又给我出具了一张65000元的借据,上面时间仍然书写2013年月11日,零头200元我不要了。当时算账,我让包某某给我出个整数,她承诺给我们的利息我们不要了,只要把本金给我就行。而且本金还少出了200元,这些我都认可。我借给包某某的钱当时是我从我姐姐刘芝手里借的,没有利息,现在钱还没还呢。包某某还给我的楼房票据我有,是永正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定金单。我手里还有一张包某某给我出具的65000元借据。我已经起诉包某某了,前郭县法院已经判决,我手里有判决书。
二十二、提取笔录:
1、2015年2月28日,松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从包某某手中提取借据复印件一枚(内容为:借据,柒百陆拾壹万捌仟元整,¥7618,000.00。欠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借款日期2014年1月1日。)
2、2015年3月2日,松原市公安局在包某某手里提取:
《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签订日期:2013年8月2日。甲方: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乙方:庞发祥、陈跃武。)
《协议书》复印件两份。(签订日期:2013年8月29日。甲方:长岭县东源草业有限公司。乙方:庞发祥、陈跃武,担保人庞明某。)
3、2015年4月27日,松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从何某某手中提取如下书证:
借据七枚,内容分别为:
2012年12月25日,75万元,上款系:购肥款借包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3年3月25号,借款人庞明某。
2013年7月25日,726万元整,上款系庞明某购肥用款,借款人何某某。
2013年10月25日,816万元整,上款系包某某个人款,购肥款借包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
2013年10月25日,816万元整,上款系包某某个人款,购肥款借包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4年1月,借款人何某某。
2014年1月1日,796万元整,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
2013年8月27日,壹佰叁拾壹万伍仟元整,1315000元。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还款时间2014年1月。借款人何某某。
2013年9月7日,柒拾贰万捌仟元整,728000元。上款系欠包某某个人款,,借款人何某某。
协议书一份,共三页。甲方何某某,乙方包某某。签订日期2014年8月24日,证实以物抵债情况。
抵押借款合同书。甲方庞明某、何玉兰;乙方包某、包某某。签订时间2013年10月。
给包某某还款凭证:银行流水12张。分别是何玉兰农村信用社账号流水3张(账号为:xxxx1);高林九台农商行账号流水8张,冯淑贤账号流水1张。4枚个人储蓄凭证复印件。何玉兰农村信用社流水3枚。
4、2015年11月27日,从李某某手里提取借据一枚,内容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借款人:包某某。2004年10月29日。”
二十三、松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说明:证实2015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何某某称其知道包某某到公安机关告他,他到公安机关来提供还款借据、还款合同及相应银行流水。何玉兰、庞素经工作未找到。崔凤艳经工作未找到。
二十四、银行查询记录:查询何玉兰、柳某某、庞明某银行往来明细。
二十五、(2014)年度前刑初字第242号庞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诈骗、合同诈骗卷宗材料。
二十六、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文件,建吉风总[2010]24号。
二十七、松原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潘明某承包的130万元土地,庞明某交代在耕种时其本人已被刑拘,该地块由李喜河负责经营,李喜河未能找到。
二十八、吉林省奥星肥业有限公司、松原市明某会农资科技推广有限公司资料。
二十九、庞明某、何某某、柳某某、包某某、陈冬华、顾春明、高林银行存款明细账:证实存取款情况。
三十、松原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三十一、前郭县法院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庞明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庞明某隐瞒该事实,称承包东源公司土地需要承包费600万元,谎称其二人已经筹措到300万元,尚缺300万元承包费,要求包某、包某某提供300万元,作为承包东源公司土地的定金及承包费”。
经查,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庞明某借用庞发祥、陈跃武名义与东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面积1200公顷,第一阶段每年的承包费为600万元,先交订金100万,承包费分三期支付,即每年的11月1日交当年的承包费30%,12月1日交当年的承包费30%,12月31日交当年的承包费40%。”按照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款交纳方式,被告人庞明某只要在2013年11月1日交纳当年的承包费30%及定金100万计280万元即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款义务,这与何某某告诉包某某“张罗”300万元交定金100万元和首期承包款的事实是相吻合的。被告人何某某为庞明某从包某某、包某手里拿的300万元,目的是承包东源公司土地,用承包到的土地作抵押贷款,贷款后偿还包某、包某某,对于庞明某承包土地的目的,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致。2013年8月26日,包某某也与庞明某、何某某到长岭县进行了实地考察,在确认事实存在的情况下,何某某告诉包某某“张罗”钱交定金和承包费,2013年8月27日、2013年9月7日,被害人分别汇入柳某某账户100万元,汇入庞明某妻子何玉兰账户20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庞明某诈骗315万元。经查,被告人包某某汇入柳某某账户上用于交纳承包地定金的100万元,在发包方没有收取的情况下,100万元定金被庞明某占用,用于偿还自己所欠债务,但在庞明某将其占用该100万元的事实告知何某某后,何某某从卜某某处又抬款100万元将该款为其补上,未造成实际损失,该100万元不应认定为诈骗。2013年9月7日,庞明某将300万元交给了东源公司。所以,在承包东源公司耕地过程中,被告人庞明某、何某某没有虚构事实。
关于被害人包某某通过被告人何某某交给被告人庞明某妻子300万元用于承包东源草业耕地一事,在2013年10月1日后,长山建行的费某告知庞明某其承包的东源公司耕地不能用于贷款,庞明某便与东源公司协商减少承包面积,按130万元的承包费承包东源公司的草原,另支付给东源公司20万元用于租用仓库、道路维修,对于该150万元,庞明某确实用于承包土地,东源公司也确实对庞明某租用的厂房及厂房的道路进行了维修,因此对该150万元,无法认定庞明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庞明某交付给东源公司的300万元,东源公司退给庞明某150万,庞明某将其中的100万元偿还给包某、包某某,另5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对于该50万元,庞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庞明某的诈骗犯罪数额。在庞明某实施上述诈骗犯罪过程中,何某某起到了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何某某与庞明某系诈骗犯罪的共犯。
关于送给白某某的15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崔凤艳说完,我对这个事很认可,因为庞明某当时已经没有钱了,也拿不出这15万元的人情费,这样我让包某某先借给庞明某15万元,贷款办下来再还包某某其他欠款。包某某把我叫到别的屋里,单独问我说“这事准成不?”她怕不准成,我说“没事,这事准成(指的是包某某拿15万元人情费),你拿吧,回头贷款出来好还你钱,包某某就同意了。”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卷二P22-P23):何某某说崔凤艳用当时我们所在的办公楼抵押,能从九台银行贷款500万元,但该办公楼已经在建行抵押贷款300万元,找担保公司搭桥后就能从九台农商银行把款贷下来,这样能有200万元的现金倒出来还给我钱。不过前期费用15万元得我出,他们没有。当时我没同意,把何某某叫到旁边的屋里问他说:“三哥(指何某某),这事能是真事吗,靠谱吗,能不能把咱再骗了?”他说“这事能行”。我接着说:“那这样吧,办事的时候你跟着去九台银行,看是不是真的。”他同意了。这样我们俩又回到了庞明某的办公室。进办公室后,崔凤艳对我说:“我跟何某某没有借贷关系,你把15万元拿出来后,我给何某某出借条,如果贷款贷下来这钱就拉倒不还了,如果贷不下来她把钱还给何某某。”我当时回头对何某某说:“三哥,我就能信得过你,这事交给你,你得去九台银行见他们的相关业务人员,看是不是这个事。”何某某满口答应......。根据以上何某某供述及包某某陈述,庞明某、何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该15万元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白某某对他人行贿。因此,该15万元应认定庞明某、何某某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庞明某、何某某犯诈骗罪,属罪名不当。
综上,被告人庞明某、何某某诈骗犯罪数额为50万,行贿犯罪数额15万。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明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何某某、庞明某指使他人行贿,其行为妨害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已构成行贿罪。在庞明某、何某某共同诈骗犯罪中,庞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何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不构成诈骗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庞明某、何某某已经着手事实行贿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庞明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庞明某、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行贿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行贿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庞明某的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何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何某某、庞明某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庞明某退赔被害人包某、包某某人民币5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董小红
审判员 初洪伟
审判员 孙洪江
书记员: 韩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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