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民,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舒兰市看守所。被告人魏琳琳,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志民,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舒兰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志安,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舒兰市。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舒兰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21日21时许,刘志民(舒兰)、魏琳琳、刘志民(榆树)、刘志安等人在舒兰市×道街×火锅店×包房吃饭,因×火锅店内有客人打电话报警称店内有人欲打架闹事,舒兰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与协警付某驾驶警车赶到×火锅店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张某先向吧台服务人员询问情况,后打开×包房门询问是否有人打电话报警,遭到刘志民(舒兰)辱骂,民警张某见状当即退出包房欲离开,被告人刘志民(舒兰)、魏琳琳追出包房阻止张某离开,并要求民警给说法,民警张某向其说明情况并道歉,被告人刘志民(舒兰)上前欲动手殴打出警民警,舒兰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刘某、赵某1、杜某、肖某赶到现场支援,民警张某等人欲将刘志民(舒兰)传唤至派出所时,遭到×包房客人的围攻和撕扯,在民警对刘志民(舒兰)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刘志民(舒兰)、魏琳琳、刘志民(榆树)、刘志安对现场出警的民警张某、刘某、赵某1、杜某实施拳打、脚踢、挠咬等行为,导致民警张某、刘某、赵某1、杜某不同程度受伤,此过程持续时间长,现场场面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四被告人,宣读了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并出示了案件提起、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舒兰市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证明、刘志安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民、魏琳琳、刘志民、刘志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民(舒兰)、魏琳琳、刘志民(榆树)、刘志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1日21时许,刘志民(舒兰)、魏琳琳、刘志民(榆树)、刘志安等人在舒兰市×道街×火锅店×包房吃饭,因×火锅店内有客人打电话报警称店内有人欲打架闹事,舒兰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民警张某与协警付某驾驶警车赶到×火锅店出警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张某先向吧台服务人员询问情况,后打开×包房门询问是否有人打电话报警,遭到刘志民(舒兰)辱骂,民警张某见状当即退出包房欲离开,被告人刘志民(舒兰)、魏琳琳追出包房阻止张某离开,并要求民警给说法,民警张某向其说明情况并道歉,被告人刘志民(舒兰)上前欲动手殴打出警民警,舒兰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刘某、赵某1、杜某、肖某赶到现场支援,民警张某等人欲将刘志民(舒兰)传唤至派出所时,遭到×包房客人的围攻和撕扯,在民警对刘志民(舒兰)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刘志民(舒兰)、魏琳琳、刘志民(榆树)、刘志安对现场出警的民警张某、刘某、赵某1、杜某实施拳打、脚踢、挠咬等行为,导致民警张某、刘某、赵某1、杜某不同程度受伤,此过程持续时间长,现场场面混乱,社会影响恶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提起、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11月21日19时许,舒兰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火锅店有人打仗。×派出所民警张某、协警付某驾驶警车出警到现场。出警过程中刘志民不满并大骂民警,并阻止民警离开继续辱骂、欲殴打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的×派出所民警刘某、赵某1、杜某、肖某赶到现场后,民警欲将刘志民传唤至公安机关时,遭到刘志民(舒兰)、刘志民(榆树)、刘志安、魏琳琳及违法行为人范某、李某1、郭某、赵某2(均已治安处罚)的围攻和撕扯,被告人刘志民(舒兰)、刘志民(榆树)、刘志安、魏琳琳对出警民警张某、刘某、赵某1、杜某实施拳打、脚踢、挠咬,长达20分钟,导致民警张某、刘某、赵某1、杜某不同程度受伤。刘志民(舒兰)、刘志民(榆树)、刘志安、魏琳琳当场被民警控制并传唤至公安机关。2、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舒兰市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证明,证明张某、赵某1、刘某、杜某均为舒兰市公安局在编民警,其中刘某、杜某警官证正在办理中。3、刘志安前科材料,2016年9月5日(2016)吉0283刑初47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志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刘志安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三千六百四十五元依法予以追缴。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证明四被告人妨害公务的情况。5、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11月21日22时许,我接到指挥中心110转警指令,报警人称在×道街×火锅店有人闹事,我与协警付某出警处理,到达现场后,我拨通报警电话,电话里有女子称不报警了,电话里有争吵声,我询问吧台店员是否还有客人吃饭,吧员告诉我就剩下一桌了,我担心报警的是×包房吃饭的客人,就和付某还有服务员走到×包房附近,听见里面有人争吵,声音特别大,我打开包房门问是否有人报警,舒兰刘志民就骂我,之后×包房的客人就出来把我和付某围住,不让我们离开,并对我们进行推搡和辱骂,我们边往出走边道歉,又被×包房的客人拽回去。这时×派出所民警刘某、赵某1、杜某、肖某赶到,我们在传唤舒兰刘志民时,遭到×包房客人的撕扯,魏琳琳撕扯×派出所刘某,我上前制止,榆树的刘志民也撕扯刘某,杜某从后面将榆树刘志民控制在地,榆树刘志民把我拽倒在地,导致我头部磕在了钢制的托盘架上,我要带离舒兰刘志民时,×包房的客人李某1和范某上来阻拦,并帮助舒兰刘志民对我推搡,舒兰刘志民将我头部按在自助夹菜区的盘子上,杜某在带离魏琳琳过程中,遭到魏琳琳殴打,赵某2、刘志安上前撕扯阻止带走魏琳琳,我看见刘志安上前殴打杜某,我跑过去阻止,舒兰刘志民用右手打了刘某下巴一下,之后用右拳打了赵某1脸部两下,当场就把赵某1右眼打的睁不开了,之后我所副所长李某2到达现场,出示警官证并询问情况,我带刘志安上车,刘志安用胳膊肘打在我鼻子上,将我打倒在地,我起来后看见刘志安在撕扯李某2,榆树的刘志民也在撕扯李某2,我去控制榆树刘志民,榆树刘志民拿起瓷的地球仪花瓶打了李某2后脑一下,我上前将瓷地球仪花瓶夺下,并将榆树刘志民控制在地,榆树刘志民不断与我发生撕扯,并殴打我,导致我头部撞向道边的花架上,赵某2、范某阻止李某2控制刘志安,刘志安挣脱控制,从我后面用拳头对我不断殴打,之后榆树刘志民也挣脱控制,用脚不断踹我,之后我和李某2将榆树刘志民、刘志安控制,刘志安要离开,我和李某2阻拦,刘志安用右手反手给我一嘴巴子,打在我右眼部,过了一会,其他派出所民警陆续赶到,将×包房的客人带离。出警时穿警服,也佩戴执法记录仪了。6、证人赵某1证言,2017年11月21日22点左右,我正在舒兰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之后接到指挥中心指令,让我们去×道街的×火锅店支援,然后我和杜某开着车牌号为×警的警车,刘某和肖某开着车牌号为×警的警车一起前往支援,我们到×火锅店门口后,看见×派出所的张某在门口站着,身边围着两三个人,他看见我们到了领着我们到火锅店一楼的大厅然后指着穿蓝色毛衣带白杠的男的(舒兰刘志民)说他闹事,把他带回去,说完张某就上去对那个男的说要传唤他到派出所,那个男的一直在骂警察,张某上去用手搂住那个男的脖子要带走他,这时他们一起吃饭的有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榆树刘志民)拽着张某胳膊不让他带人,杜某上去拽红色羽绒服那个男的让他撒手,穿红色羽绒服那个男的用手打了杜某一拳,这时候我和刘某也过去帮着带人,这过程中一个长头发那个女的(魏琳琳)用脚踢了刘某一脚,我就用手抓住那个长头发的女子的手把她摁倒在地上了,刘某拿出手扣子给这个长头发女的带手扣子,我也头朝下弯腰帮刘某带手扣子,就在我弯腰带手扣的时候穿蓝色毛衣带白杠那个男的上来拽我衣服,还用手打了我脸部一拳,我也没抬头,紧接着这个男的又用拳头打了我一拳,打在我右眼睛上了,我眼睛当时就冒金星了,不敢睁开了,我就撒手起来了,我用手捂着右眼睛,这时候场面比较混乱,我就站起来拿电话往指挥中心打电话请求支援,之后我就站在火锅店的门口,我怕这些人逃跑,我在门口站着的时候一个穿貂、包扎着手的男的过来拿出手机一边录像一边骂警察,还说要扒警察的皮,还有一个穿迷彩服的男的过来想用脑袋撞我,被我给推开了,又过了一会儿支援的人来了,我就靠后了,之后我就上医院检查来了,医生给我检查完说我眼底出血需要住院治疗,把我眼睛包扎完我就住院了,就是这经过。我们穿警服了,也告诉他们是警察了。7、证人杜某证言,2017年11月21日22时许,我在×派出所值班,我们接到指挥中心派警,让我们去舒兰市×街×火锅店支援警情,之后我就和我同事赵某1、肖某、刘某开着两辆警车,一辆是×警捷达警车,一辆×警面包警车。我们四个全部着制式警用执勤服。我和赵某1先到的现场,我们俩开着×号警车,进了火锅店之后我看到张某站到火锅店门口,张某和我说有人骂他。咱们把他带到派出所去,之后我看到大概有七八个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在门口站着,我就出示了我的证件表明警察身份,之后我与×派出所的同事张某拽着一个穿着蓝色带白杠的人,打算将这个人带离现场,在我与张某要带离这个男子时,这个男子和我们撕巴起来,有一个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就搂住了张某的脖子,接着我就警告那个穿红色羽绒服的男子让他松手,在警告无效之后,我就搂着这个红衣服的男子的胳膊将他拉到一边,在拉红衣服男子的时候,那个穿红衣服的男子用脚绊了张某一下,我把那个穿红衣服的男子给拽倒了,他倒下时把张某也给绊倒了,这个穿着红衣服的男子倒前,他用拳头打了我面部一拳,接着我看红衣服的男子还要打我,我就说跟红衣服的男子说别打我,我在执行公务。之后他又要打我的时候我就用胳膊挡了一下,与这个红衣服的男子一起吃饭的一个黑衣服的女的就过来推我,接着又有一个穿绿色毛衣的矮个男子(刘志安)就过来抓我的衣服,其中还有一个穿白色条纹的女的在中间拉着,接着我就看到我的同事赵某1过来把黑色衣服的女子拉走了,同时那个穿绿色毛衣的男子还在拉扯我,接着我同事刘某也进屋了,他和赵某1要将黑色衣服的女子带离现场,但是黑色女子很不配合,和我们反复撕巴,接着这个穿绿色毛衣的男子就要上前拽着我们,我就一直在边上拉着这个绿色毛衣的男子,他看我拉着他,他就要拿吧台上的东西打我们,但是被我拉到一边去了,在我与绿色毛衣男子撕扯的过程中,他一直在骂我,接着他就用右手打了我一拳,打到我的脸上,之后我就用手挡着他,在挡着他的时候他不停地打我,打到我身上和面部几拳,之后他没站住,就倒在地上了,接着×派出所的张某就上前与我将绿色毛衣的男子按倒在地了,然后我们按着他们,看到我们按着那个穿着绿色衣服的男子,那个穿着条纹女子过来拽着我们,推我们不让我们按那个穿绿色衣服的。过了大概三分钟,我看到那个穿着蓝色带白杠的那个男的不停走动,要拿着饭店的凳子打我们,我就放开那个穿着绿色衣服的那个男子,跑过去抢下来,之后他又抄起啤酒瓶,也被我给抢下来,来了一批支援的警察,陆续把他们给带到警车上了,拉到派出所了。8、证人刘某证言,2017年11月21日晚上22点左右,我正在舒兰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接到指挥中心指令,让我们去×街的火锅店支援,之后我同事赵某1、杜某开着车牌号为×警的警车,我和同事肖某开着车号为×警的警车一起前往支援。我们到×火锅店门口后,赵某1和杜某先进了店内,等我和肖某进去之后,我看见那个黑色衣服的女的正用脚踢我同事赵某1的腿,我看见后就赶紧过去帮助赵某1控制那个女的,在我和赵某1将那个黑衣服女的按倒时,我拿出随身带的手铐准备给这个黑衣服女的上手铐时,我身后有个穿黑色马甲的女的拽着我的手,阻挠我,我让她不要阻碍我正常执法,但是那个女的并没有松开拉我的手,在我和赵某1按这个黑衣服女的期间,冲过来了一个蓝毛衣领子处带白杠的男的,也就是那个黑衣服女的丈夫,这个男的抓着赵某1衣服就给了他眼睛一拳,但是我没记清打哪只眼睛了,随后这个男的又踹了我身上一脚,随后这个男的拽我脖领子,我让他松手他不松,一直抓我衣服并骂我,我拿出电话准备给指挥中心打电话,这个黑衣服女的奔我过来当时我只给他一只手上手铐了,另一只手还没拷上时,这个女的抡她带手铐的那只手打了我脑袋一下,之后这个黑衣服女的又用手挠我的脸,我当时就感觉左脸火撩撩的疼,便知道我的脸被她挠坏了。之后我把这个女的按地上把手铐给她戴上,随后这个女的就躺在地上了,之后那个蓝毛衣带白杠的男的过来和我们撕巴,拽我们衣服,我便跟我们同事过去控制他,在控制他期间,这个男的骂我们,这时候我们告诉他不要辱骂我们,同时肖某将证件出示给他。之后我和杜某控制了一会这个蓝毛衣带白杠的男的,那个黑衣服女的躺地上要起来,之后我把她扶起来之后,这个女的说些乱遭的话,边上那个光头穿灰呢子衣服的男的和这个黑衣服女的说去出门撞警车去。之后让我劝下来,随后这个黑衣服女的拽起我右肩膀的记录仪使劲将我肩章拽掉,同时握起我的记录仪不松手,之后我和这个黑衣服的女的就一直拽着我的记录仪,这个女的一会用带手铐的手使劲挠我手,一会就用牙齿咬我手、胳膊、胸前,我一直在躲闪,但是她一直得寸进尺,不听我劝。过了不长时间,支援的人多了,我们才把这些人带到×派出所。我们一起去出警的都穿警服了,也出示工作证了。9、证人李某3证言,我是舒兰市×道街×火锅店的服务员。2017年11月21日19时许,×包房来了一桌客人,22时许来了两个警察问吧台谁报警了,吧台的人说不知道,这时×包房有客人喊我,我就过去了,之后那两个警察到×包房询问是否有人报警,穿黑色外套的长发女子说没有,穿蓝毛衣的男子就骂警察,我就出去到吧台旁边站着,年轻的警察从包房出来,穿蓝毛衣的男子追上去抓着年轻警察的衣服不让警察走,还骂警察,用拳头打年轻警察头顶一拳,还撕扯年轻警察的衣服,把年轻警察的头撞到调料大理石面上了,高个的警察就拉架,后来又来几个警察,其中一个警察要要带黑色外套的长发女子走,这个女子给那个警察咬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有十多个人在旁边看着。10、证人王某证言,我是×火锅店的服务员。2017年11月21日22时许,有两名警察到×包房问谁报警,之后×包房的客人就骂警察,×包房的客人出来把警察围住,警察边跟客人解释边往出走,过了10分钟,从外面进来四五个警察,警号×的警察让秃顶客人上车,秃顶客人强烈反抗,与警察发生撕扯,后进来的警察让×包房的客人上车,×包房的一名穿黑色衣服的女子和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一直激烈反抗民警,并推搡警察,×包房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上来打了一个个子较高、身材较胖的警察的眼睛,一下给这名警察的眼睛打睁不开了,之后警号×的民警喊别动手,并让打民警眼睛的客人上车,这名蓝色衣服的客人用胳膊肘打了警号×民警脸部一下,把民警打倒在地,这时从外面进来一个穿蓝色衣服的警察,这个警察给客人看了警官证,然后让打人的蓝色衣服客人上车,这时穿红色衣服男子过去拉民警,警号×民警起来后拽这名红衣服的男子,这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殴打蓝色衣服和警号×的警察,多次把警号×的警察打倒在地,警号×的警察倒地后,穿红色衣服和穿蓝色衣服的男子往警号×的民警身上一顿乱踹,民警起来后,这两个人还往民警脸部打,过了挺长时间,外面又进来好几个警察,其中一个岁数较大的警察被黑衣服的女子踹了膝盖一下。11、证人赵某2证言,2017年11月21日晚上,我和舒兰刘志民等人在舒兰市×火锅店吃饭喝酒,我们快喝完的时候进来一个穿警服的警察,开门问我们谁报案了,我们说没有人报案,当时我就不知道桌上谁骂了警察一句话,我担心我们桌上的人惹事,我就赶紧把警察推出去了,然后屋里就乱了,有些人就从屋冲出去了,后来我也跟着出去了,屋里就没人了。等我出去后,我就看见舒兰刘志民往警察那冲,急眼了还吵吵啥,我记不清了,我就拦着他,后来我一回头就看见又来了很多警察,其中有名警察就要带舒兰市刘志民的媳妇走,舒兰刘志民的媳妇就不跟警察走,然后警察就要给舒兰刘志民的媳妇带手铐,我就拉着警察不让警察给舒兰刘志民的媳妇戴手铐,之后我就有点懵了,剩下的事我就记不清了,我就记得警察要拉谁,我就拦着警察,不让警察拉我们的人,后来我再记得比较清楚的时候就是在包房门口刘志安和榆树刘志民跟警察又撕巴一起了,我就拉着他俩,后来我记不清了,就被警察带走了。12、证人李某1证言,2017年11月21日,我和刘志民等人在舒兰市×火锅店吃饭,我也不知道喝到几点的时候,进屋了一个警察,这个警察问我们是否有人报警,其余的我也没注意听,我就接着和刘志民的一个朋友在酒桌上唠嗑,不知道什么时候,酒桌上的人都出去了,然后我也跟着出去了,出去以后发生什么我记不清了,我就记得我看见刘志民用手抓着警察的脖领子,警察也用手抓刘志民的脖领子,俩人互相撕扯对方的衣服,我就上前拉着这个警察问为啥抓人,警察说啥我记不清了,然后我就去推了警察一下,我又推了刘志民一下,我怕刘志民打警察,我本着一个拉架的心情,然后旁边的一个警察给我拽到一边,这个警察对我说什么我也记不清了,然后我就被派出所民警带到派出所来了。13、证人范某证言,2017年11月21日晚上21时,我和舒兰刘志民、刘志安等人在舒兰市×火锅店吃饭,大约10点左右的时候,我们吃饭的包房内进来一个身穿制式警服的年轻警察,这个年轻警察对我们说谁报警了,舒兰刘志民的媳妇说没人报警,舒兰的刘志民骂了警察,这个年轻的警察也没吱声,就出去了,舒兰刘志民的媳妇就追了出去,我也追了出去,我看见刘志民的媳妇把这个年轻的警察给拽进屋里了,我也上前去拽这个年轻的警察,意思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然后舒兰的刘志民在后边一直骂这个年轻的民警,这个年轻的民警给舒兰刘志民的媳妇道了个歉,这个年轻的民警又准备走,舒兰刘志民的媳妇就拽着这个年轻的民警不让他走,一直让年轻的警察给她一个说法,这时又来了四个民警,年轻的民警就去抓舒兰的刘志民,我就一直拦着年轻民警不让他带走舒兰的刘志民,我看后来的四个民警要带刘志安和刘志安的哥哥刘志民,我就在中间拉着,舒兰刘志民的媳妇也在中间拦着这四个警察,不让警察带人,四个警察就准备带走刘志民的媳妇,刘志民的媳妇给其中的一个警察手给咬了,具体咬在哪我没看清,刘志安和年轻的民警撕扯在一起了,并且用拳头打年轻的民警面部一拳,把这个年轻的民警给打倒了,这时又来了一个便衣警察,去拉着刘志安,刘志安的哥哥刘志民也上前撕扯这个便衣警察,我就在中间拦着这两个警察,他们四个互相撕扯到包房门口,期间便衣警察拿出警察证给我们看,意思不让我们阻碍执法,年轻的警察又上前去带刘志安的哥哥刘志民,两个人又互相撕扯,刘志安的哥哥刘志民把这个年轻的警察给撕扯倒在地上了,刘志安也上前去用拳头打这个年轻民警的头部,打了两三拳,便衣警察又上前去给刘志安的哥哥刘志民给拽走了,四个人又互相撕扯在一起,不一会又来了三个警察,就把我们都带到派出所了。14、证人葛某证言,2017年11月21日晚9点多钟,我和朋友在×火锅店吃饭,我朋友喝多了,打车的时候出租车司机不拉他,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还没等警察来呢,我朋友的家人就开车过来把我们接走了,我也喝多了,回家就睡了,警察给我打电话我就没接。15、被告人刘志民供述,2017年11月21日晚,我和我媳妇与榆树刘志民、刘志安等人在×火锅店喝酒,快到十点来钟的时候,来了两个人,一个穿着警服,后面穿没穿警服没有注意,穿着警服的问有没有人报警,我就和他们吵起来,之后他们就往外走,我又连续骂几句,我媳妇看到他们往外走,就追出来,我也跟着追着出来,并一边走一边骂。饭店服务员过来劝架,刘志安出来劝民警让他们走,民警刚要走出饭店门口,我媳妇追出来让警察回来,我在后面骂警察,我媳妇拦着警察不让他们走,他们就又回到饭店里面,刘志安和他们说话,我撸胳膊要打他们,被刘志安和他媳妇拦住了,我转几圈一直没有够着,我就一直骂他们。过了几分钟,又来几个警察,他们出示工作证,然后让我跟他们走,我不走,他们就过来搂着我,要拉我走,这时刘志民过来拽着民警,不让民警拽我,有民警去制止刘志民,他们一拽刘志民,当时刘志民正拽着别的警察,刘志民被制止时,他回手打警察一下,他一拽,那个搂着我的民警一下子就倒地上了,我趁机挣脱出来,刘志安媳妇把警察给拽起来,我到吧台一边,我接着骂民警,这时候警察和刘志安、我媳妇他们撕巴起来,民警搂着我往外带我,这时候我看到民警正在按着我媳妇和刘志安,我就挣脱民警跑过去,抓一个民警的衣服领子,他正按着我媳妇,我就左手按着他,用右手照着他的脸部一拳,那个民警捂着脸就躲到一边,别的民警看我动手打人,过来拽我,我用脚踹他腿部一脚,并抓住他的衣服领子,把他甩一边。我被他们拽开,我媳妇也从地上爬起来,两个民警给他右手戴上手铐,拽着她,不让她乱动,我媳妇激了,她骂那个拽着她的民警,抡起戴手铐的右手,照着一个民警的脑后部打了一下,并骂警察,打到那个民警的脸部,民警立即制住她把她按到在地上,后来过了十多分钟,又来了好几个警察,把我们给带到公安机关了。警察穿警察服了。出示警察证,并口头通知他们是警察。16、被告人魏琳琳供述,2017年11月21日晚上七点多,我和我丈夫刘志民、榆树户口的刘志民、刘志安等人在舒兰市×火锅店喝酒。大约九点钟左右,来了两个警察,其中一个警察到我们包房问我们谁打的电话报警,有没有人打仗,然后我们几个人就互相问谁打电话报警了,没有人说报警,之后怎么到饭店大厅我就记不清了,警察出门就要走,警察走到饭店大门口的时候,我心里不平衡觉得我们喝酒喝得好好的怎么就来警察了呢,我就把警察拽住叫了回来问警察谁报的警,然后警察和饭店的经理就跟我解释说刚才有个两口子在饭店吵架了,之后女的报警了,后来就又不报警了,警察就跟我们解释,还跟我道歉说不好意思了,这时我丈夫刘志民在旁边骂警察,并要过来打警察,被我们拦住了,警察看走不了,就打电话找人支援,我看录像后来过来几个警察,他们和我丈夫舒兰刘志民、刘志安的哥哥榆树刘志民厮打起来,后来榆树刘志民和警察倒地上了,他们起来后,又来警察传唤我和舒兰刘志民,我俩也与警察厮打起来,当时有一名警察拽着我让我跟他走,我就反抗,当时我踹了他一脚,之后他就按我要给我戴手铐,给我戴手铐的时候我咬了这名警察手一口,我还用戴手铐的手打拽我的警察脸上一下,之后警察就给我按倒在地上了,后来让我坐凳子上。17、被告人刘志民供述,2017年11月21日晚上7点多,我和刘志安、舒兰刘志民等人在×火锅店里面一个包房吃饭喝酒,期间我出去透气走到饭店大门口时候看见有个挺瘦警察进屋了,我转身回包房就看见舒兰刘志民骂警察,我还拉舒兰刘志民了,大家把他们推开了,舒兰刘志民追过去了,我当时在包房内,随后也跟着过去了,这时候舒兰刘志民在大厅就开始骂警察还要冲过去打仗,我怕打仗就躲到过道附近了。过了不几分钟,又来了两个胖子警察,之前那个挺瘦警察招呼那后来的胖警察在吧台那去找舒兰刘志民,说他骂警察妨碍执法要带他走,就抓着舒兰刘志民胳膊要带他,舒兰刘志民就挣扎不走说警察怎么的我也没有犯法,我看警察抓他要带他走,我在后面拽着那个最早来的挺瘦警察腰不让他带舒兰刘志民,我后面又来一个胖警察拽我,我们都拽的挺紧的,我给那个拽着舒兰刘志民挺瘦的警察一个脚绊给他绊倒了,之后给拽我那个胖警察回手一拳打脸上了,这个警察一推我,我就后脑袋撞饭店的玻璃隔断上我就倒地上了,给我撞蒙了,他们撕扯半天,我迷糊起来从走廊后面绕过去,找警察问他们谁打我,警察说我阻碍执法,打我活该,当时场面挺乱的,舒兰刘志民妻子倒在地上警察控制她。过了不知道多长时间又赶过来几个警察,其中一个警察过来抓我让我到派出所,我说不去,他们说我妨碍执法必须让我去,我往里走他们就给我摁倒在地上了,后来就到派出所了。警察想带走我弟弟刘志安的时候我拦着了,我还拿个挺沉的地球仪想打警察没打到。警察着装了,穿的警服。通过看录像我看警察向我们出示工作证了。通过看录像,录像里穿红色衣服的就是我,舒兰刘志民开始一直在骂警察,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要把舒兰刘志民带走,舒兰刘志民不配合,后来舒兰刘志民看见警察要带走他媳妇儿,舒兰刘志民上去打了一个挺高挺胖的警察几拳头,打在那个警察眼睛上了,打完挺高、挺胖那个警察之后舒兰刘志民还拽另一个中等身材警察的衣服领子不撒手。舒兰刘志民媳妇儿一开始一直在劝舒兰刘志民不让他吱声,后来警察要带走舒兰刘志民的时候他媳妇上去拽着警察阻碍警察执法,警察要把舒兰刘志民媳妇儿也带走,舒兰刘志民媳妇儿用脚踢了挺高、挺胖那个警察一脚,那个警察就把舒兰刘志民媳妇儿拽住了,中等身材那个警察上来和挺高、挺胖那个警察一起把舒兰刘志民媳妇儿摁在地上了,给舒兰刘志民媳妇儿一只手带上手扣子,后来舒兰刘志民媳妇儿又站起来了,站起来用带手扣子那只手抡手扣子打了中等身材警察两下,之后一直被中等身材那个警察给控制住了。我弟弟刘志安一开始也是一直在劝,后来警察要带舒兰刘志民和他媳妇走的时候,刘志安看警察把舒兰刘志民媳妇儿摁住了,刘志安上去拽住一个胖警察的衣服领子,警察不让他拽,刘志安用拳头打了胖警察胸部几下,胖警察把刘志安推倒了,推倒后刘志安又起来了,起来又打胖警察一拳头,打胖警察脸上了,后来一个瘦警察和刘志安说了几句话要带刘志安走,刘志安把那个瘦警察推倒了,瘦警察后腰磕到桌子上了,在地上坐了半天才起来,之后刘志安就被别的警察给控制住了。18、被告人刘志安供述,2017年11月21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我哥刘志民、舒兰刘志民、舒兰刘志民媳妇魏琳琳等人在×道街×火锅吃饭喝酒,大概喝到晚上10点左右快要结束的时候,来了两个警察在我们二楼×包房门口问我们谁报警了,舒兰刘志民就开始骂上了,两个警察也没有搭话就往外面走,我就跟着出去了,我知道有个警察姓张,我就跟他俩说没有人报警,你俩走吧。我、还有那两个警察就一起往出走,送到门口的时候,舒兰的刘志民追出来接着骂这两个警察,我已经将民警送到火锅店门外去了,这时候魏琳琳和范某就冲到外面把张警官(小个年轻的警察)推回到火锅店大厅了,这个时候我就觉得有点冷,就到一边去穿衣服去了,舒兰的刘志民一直在骂警察,边骂还要冲上来,我对象赵某2一直在推着他劝他不让他往前冲。又过了一会儿,来了好几个警察,意思是要把刘志民带到派出所,当时我大哥刘志民拽着一个警察不撒手,意思不让警察把舒兰刘志民带走,另一个警察拽着我大哥让我大哥撒手,我大哥刘志民一直也没有松手,就给那个小个年轻的警察拽倒了。当时场面挺混乱的,我转头看到我大哥刘志民被警察按倒在地上,我就急眼了,上去就和一个警察撕巴到一起了,我就用拳头打了这个警察头部一下,之后我不知道被谁绊了一下倒在地上,后来我自己起来的,再后来我记得我拽着张警官的衣服使劲推他,给他推倒在地上了,然后去哪我也忘了,再之后我们这些人就被警察带回到公安机关来了。其他人当时我没注意,后来看监控录像发现警察拽舒兰刘志民的时候,我哥拽那个警察的衣服,还将姓张的警官弄倒了,还用手打了另外一个警察的脸一下,舒兰刘志民在警察控制他媳妇的时候用拳头打了一个警察头部两拳,那个警察被打后一直用手捂着右眼睛,舒兰刘志民媳妇魏琳琳先是拽着警察不让警察带走舒兰刘志民,警察在控制魏琳琳的时候被魏琳琳用手挠了,还用手铐子打了一个警察,我媳妇赵某2、范某、李某1都拽警察了。本院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有四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案件提起、抓获经过、侦查终结、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舒兰市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证明、刘志安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民、魏琳琳、刘志民、刘志安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莉莉、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民、魏琳琳、刘志民、刘志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民(舒兰)、魏琳琳、刘志民(榆树)、刘志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民(舒兰)、魏琳琳、刘志民(榆树)、刘志安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志民(舒兰)、魏琳琳、刘志民(榆树)法律意识淡薄,均系初犯,对其三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对四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安曾有犯罪前科,对其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志民(舒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魏琳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三、被告人刘志民(榆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四、被告人刘志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