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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2月4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4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由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5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3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货车,当车行至大安市月亮泡镇孙志鹏饭店门前时,与左侧逆向暂停路边由张中伍驾驶的清扫垃圾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相撞,致农用四轮车驾驶人张中伍和在该车旁从事清洁工作的耿海龙死亡,两车部损。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耿海龙不负事故责任,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中伍负事故次要责任。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和鉴定意见、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3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持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货车,当车行至吉林省大安市月亮泡镇孙志鹏饭店门前时,与左侧逆向暂停路边张中伍驾驶的清扫垃圾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相撞,致农用四轮车驾驶人张中伍和在该车旁从事清洁工作的耿海龙死亡,两车部损。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耿海龙不负事故责任,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中伍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二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各19万元,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进行了公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2、强制措施材料。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6、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书。7、(白)公鉴(理化)字(2018)032号张某某、张中伍理化检验报告。8、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9、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10、大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1、提取笔录。1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14、民事赔偿协议。15、谅解书及公证书。16、当事人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2018年2月3日早晨8点30分左右,我们五个人到每天固定的地点(月亮泡镇街里的丁字路口)集合打扫街面卫生。张中伍负责驾驶镇里专门收垃圾的拖拉机,我们四人负责打扫道路两侧的垃圾。到今天上午10点钟左右,我们打扫到镇里的公厕附近的公路时,张中伍开拖拉机头朝东,停到道路北侧等待装垃圾,老耿头在拖拉机后侧负责收堆。我正在清扫道路,一抬头看到从东过来一辆中型货车奔我开过来了,我扔下工具向左一跳躲避货车,之后就吓蒙了。等我缓过来的时候看到林某在北侧的人行道上抱着老耿头,张中伍脑袋被压碎了,当场就死了。2、证人鲁某证言。我到现场就看到张中伍在路北侧马路牙子上躺着,脑浆都出来了,耿海龙在张中伍东边一两米远躺着,林某在地上扶着他,我看到这情况马上就给我们镇的迟镇长打电话,不一会我们镇的救护车就来了,我让李某和郭某跟着救护车去救人了。3、证人林某证言。2018年2月3日早8点钟,我和郭某、李某、耿海龙、张中伍我们五人在镇里市场上的丁字路口集合打扫街面卫生。张中伍负责开拖拉机、装垃圾,剩下我们四人负责打扫道路两侧的垃圾。我们从西往东打扫,大约10点钟左右,我们五人打扫到发生事故的地方,我正低头扫垃圾,忽然听到我身后“咔嚓”一声。我回头一看,我们中的两个人在地上躺着呢,我过去一看,张中伍的脑袋碎了当场就死了,耿海龙他能说话。我就去扶耿海龙,耿海龙跟我说他不行了,我就一直扶着耿海龙。大约10多分钟以后,救护车来了,把耿海龙给拉走了。我没有跟着去,我在事故现场附近抱了几捆苞米杆把现场围上了。4、证人郭某证言。当时我和老林头在道路南侧干活,听到咣当一声,我回头看到一个小货车和我们的四轮车已经撞上了,我就过去了,看到张中伍头部都碎了,在地上躺着,老耿头在四轮车东边的人行道上躺着也受伤了,我也没到跟前去,当时我吓够呛。我给我们领队卢喜富打电话告诉他,卢喜富不一会就到了,之后我们镇卫生院的救护车来了,把老耿头拉走了。5、证人张某证言。张某某是2018年2月3日上午10点多钟给我打电话,说他开车在月亮泡发生交通事故了,让我到现场去,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我不知道,事故地点就是月亮泡镇里。(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8年2月3日11点左右,我驾驶蓝色货车先沿道路由北向南走,发生事故前向右转了个弯,我车就由东向西行驶,发现我前方同向有一辆吉普车,在吉普车前面有一辆四轮车停在北侧路边,我前方这辆吉普车突然停下了会车,我就向右打方向盘躲这辆吉普车,我车左侧与停在路北侧的四轮车车头相撞了,相撞的同时这辆四轮车驾驶员从驾驶位置站起来了(我感觉他要跳车),人撞没撞到我就不知道了。撞完后我从驾驶室右侧下来了(左侧车门开不开),我下车以后看到有两个人在人行道上躺在,一个能动一个不能动,当时我就害怕了,我就上我前面突然刹车的那辆吉普车上,我想让他拉我走,但那辆吉普车没有拉我,我就从那辆吉普车下来了,然后我就往公厕那边走,我往北走了不远,后来想一想我又回现场附近,但是我没有露面,后来看到警察车来了,我就上警察车了,我跟警察说我开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我就给我弟弟张某打电话了,我跟张某说我开车可能把人撞死了,张某说你咋整的,问我人撞什么样,我说有一个好像不行了,还有一个伤的挺重,张某跟我说等他过来。我上警察车以后张某来了,我和张某相互换了下衣服,我把电话也给张某了。(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五)鉴定意见:1、(吉)公(大安)鉴(交通尸检)字[2018]004号张中伍因被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中的磕碰、碾压等)致多发骨折,心脏挫碎、全颅崩裂、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吉)公(大安)鉴(交通尸检)字[2018]005号耿海龙因被钝性外力(如交通事故中的磕碰、碾压等)致多发骨折、右大腿皮肤撕脱伤、右小腿离断伤、大失血死亡。(六)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8)4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审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酌定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接收张某某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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