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蒙古族,大专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凌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宪林,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刑诉(20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五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亚楠、代理检察员李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徐某承包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271.26亩土地,用于建设大棚项目,并成立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人徐某在所建项目之初即开始借款和赊欠工程款。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从喀喇沁旗西桥镇政府财政所支取设施农业补贴款以及水利设施资金共计人民币55万元。2009年5月至7月,只建成型的大棚10个,其余55个大棚只建成初步墙体。至2012年5月6日,被告人徐某因无力偿还借款,将其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的271.26亩土地租赁经营权转包给赵某某,7月将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转让给赵某某抵顶所欠款。又于同年9月13日,经法院调解将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的271.26亩土地租赁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董某某用以抵顶其欠董某某的72万元工程款。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却以投资蔬菜大棚,给予股份分红、高息回报等方式共骗取他人人民币295.3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5月至7月,被告人徐某以建大棚缺少资金为由骗取邵某某柴油款、砖款、施工费共计人民币14.66万元。
2、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徐某以借钱投入蔬菜大棚项目为由并承诺给予分红,骗取李海东人民币151.2万元。
3、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某以借钱投入蔬菜大棚项目为由并承诺给2分利息,骗取那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又以借钱用于购买大棚材料为由骗取那某某人民币5万元。计骗取那某某人民币10万元。
4、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徐某以借钱投入蔬菜大棚项目为由并承诺给月息0.12元,骗取孙某甲人民币106.3万元。
5、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徐某以建大棚给工人开工资为由骗取武某某人民币3.8万元。
6、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以建大棚缺少资金为由并承诺给付月息0.1元,骗取邢某某人民币1万元。
7、2012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以建大棚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给2分利息,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5万元。2012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某以加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0.2万元。被告人徐某共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7万元。
8、2012年6月22日,被告人徐某以建大棚给工人开工资为由并承诺给月息0.1元,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付利息0.3万元,计骗取人民币2.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5月,当时他在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任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徐某在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承包了300亩左右的耕地,准备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温室蔬菜大棚,每亩地每年租金300元。徐某开始找施工队在承包的土地上建大棚,徐某找他说其暂时手上没钱,建大棚需要工程机械车加油,想在他经营的三家加油站用油,等施工项目完毕,政府补贴款下来后给他油钱。他找松山区的张云波给他送去三汽车柴油,价值16万余元。2009年7月6日,他在喀喇沁旗恩州专厂帮徐某赊了2.16万元的砖,同时找村民帮徐某盖办公室,徐某拖欠施工队建房款1.5万元。后来他找徐某要拖欠的柴油款,徐某给了他5万元。2011年8月25日,徐某在三家村委会给他打了一枚拖欠11万元油款的欠条。砖厂和施工队都找他要钱,2012年2月27日,他带着徐某到恩州砖厂去谈还款事项,徐某承诺在2012年5月1日前还清欠款,并给砖厂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徐某在欠款人处签名,他在担保人、证明人处签名并加盖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委会的公章。2011年8月,施工队找他要建房款,他找徐某要建房款,徐某在三家村委会给他打了一枚欠建房款1.5万元的欠条。徐某共计欠他14.66万元。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5月,他家亲戚孙某乙给他打电话说其朋友在喀喇沁旗西桥镇建大棚需要点钱,想和他借点钱。5月12日,孙某乙带着朋友到他家给他介绍带来的人叫徐某,孙某乙说徐某在西桥镇建了60多个大棚,现在手头没钱想借点钱用。徐某说其建大棚还缺55000元,就用一个月并承诺给他2分钱的利息。他去银行取出55000元钱,在他家交给了徐某,徐某给他打了一枚借据。2012年6月,他给徐某打电话要钱,徐某说暂时没钱让他再等等。2012年7月21日,徐某向他借2000元钱加油,在他家借给徐某2000元钱,徐某在原来的借据上又给他写了借条。后来他再找徐某要钱就联系不上了。他一共借给徐某5.7万元,徐某没有给过他利息。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10月,徐某找他说其正在建大棚,手头给工人开工资的钱不够了,跟他借1万元,他就同意了。在他的办公室给徐某1万元现金,徐某也没给他打条。2011年11月,徐某说给工人开工资的钱不够了,徐某用他的信用卡消费了14000元,到还款期限后,他找徐某还款,徐某说最近手头没钱,让他先还上,他怕影响信用记录,就把钱还了。2012年3、4月份,徐某又用他的信用卡消费了14000多元钱,后来他找徐某还款,徐某说最近手头没钱,把信用卡还给他了。到后期再找徐某要钱徐某一直称贷款没到位,财政没给项目拨款等理由不还款。徐某一共跟他借了3.8万元钱,这些钱都没打条。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20日,徐某找他说其在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经营大棚,给工人开支没有钱了,向他借点钱,期限两个月,月息1角。6月22日,他将3万元定期存单和他的身份证给了徐某,让他自己到喀喇沁旗信用社去取钱。徐某给他写了一张欠条。欠款到期后徐某没有还款。他向徐某要钱,徐某就说等生产后或者找到合伙人就还款,一直拖到今年4月份,他就联系不上徐某了。徐某就给了他一次3000元的利息后再也没给过利息。2012年8月份,徐某让他给其担保在元宝山腾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4万元。他同意了。借款到期后,徐某没有还款,元宝山腾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他起诉到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了。
5、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7、8月,当时她在喀喇沁旗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上班,徐某有时去金融办办事,和她熟悉了。2012年1月13日,徐某找她说其建温室蔬菜大棚缺点钱,要和她借钱。她找同学借了点凑了1万元钱借给了徐某。徐某给她打了借条,说两个月内还款,每月1000元的利息。直到现在本金也没有还,更没有给她利息。
6、被害人李海东的供述证明:他和徐某是朋友关系。徐某找他想借点钱投入到蔬菜大棚项目,就从2010年开始到2011年年底,他多次借给徐某钱。2011年10月,徐某在红山区园林路附近一家宾馆给他打了一张240万元欠条。他还有徐某以前给他打过的欠条大约20万元,徐某共欠他260万元。徐某给他打的条子在他妻子陆某某手中。借钱时,徐某跟他说其在喀喇沁旗西桥租了300多亩土地搞蔬菜大棚建设项目,还带他去现场看了。徐某还告诉他这个项目是国家扶持的项目,政府不但给扶持资金还可以申请国家贷款,目前这些都没申请下来,急需一笔资金投入到大棚项目中去,他就相信了。一开始他借给徐某五万、八万、十万元不等,开始时没打欠条,后期越借越多,他就让徐某给他打欠条,他这有徐某给他打的欠条四五个,金额大约260万元。徐某借钱时没承诺给他利息,说等项目赚钱了给他分点红。240万元的欠条中有些是他跟亲戚朋友借来后给徐某的,也有徐某跟他朋友借钱,他给提供担保的,因为他给徐某提供担保时也给朋友打了欠条,所以这些钱他都让徐某给他打到欠条里了,共计240万元。这些钱里面,他自己有20多万,他家亲戚有110万元左右,剩下的钱都是他给徐某担保后从他朋友手里借的钱。朋友有孙某甲、张振国等人。打条时孙某甲在现场。徐某总计给他打的257.5万元欠条中,其中有106余万是徐某跟孙某甲借的钱,徐某也给孙某甲打了欠条,当时他给徐某当的保人,后期徐某还不上钱,孙某甲找他要钱,他给孙某甲又打了一个120万元欠条,钱都是徐某使用了,所以他和徐某算账的时候,把这笔钱算到了徐某的头上。除了他给徐某担保从孙某甲处的106万元欠条,他实际借给徐某151.5万元。
7、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明:2010年3、4月,他通过李海东认识了徐某。2010年7月初,李海东和徐某找他,徐某说想跟他借40万元投入其蔬菜大棚项目中。徐某说其在喀喇沁旗西桥镇承包的土地上已经建成成型的大棚20多个,余下40多个大棚正准备继续投资建设,需要资金。他还说这项目是政府扶持项目,可以取得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贷款办下来后就还款。他到徐某建大棚的现场看了,现场确实建好十余个蔬菜大棚,剩下的40多个建好了围墙,他就相信徐某了。2010年7月6日,他拿着40万元的现金到红山区金百合小区附近一个宾馆找徐某,因为他和徐某认识时间短,他让李海东也在欠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徐某和李海东在宾馆的房间给他打了一张40万元借条。他和徐某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角2分。后期徐某多次找他借钱,说用于投入建大棚,他先后多次陆续借给徐某共106.3万元,他手中保留着徐某和李海东给他打的欠条。徐某没有给他结过利息。后期他到徐某种植大棚的现场去看过,还是他借给徐某钱之前的样子,徐某根本没把钱投入到大棚里。有时李海东也帮助徐某向他借钱,最后他和李海东算账,他陆陆续续借给李海东近120万元,李海东将这些钱都给徐某使用了。2010年年底的时候,他到园林路金百合一个小旅店,看见李海东和徐某正在算账,算完帐后,李海东把之前的欠条给了徐某,徐某给李海东打了一个240万元的欠条。
8、被害人那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7月初,迟民和徐某找他,徐某说想跟他借5万元,用于投入其蔬菜大棚项目,说这项目是政府扶持项目,可以取得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他到徐某建大棚的现场,确实正在建蔬菜大棚。他就相信徐某了。2010年7月16日,他从他女儿金花那拿了5万元现金后让徐某和迟民在市政府党政综合楼C座425室给他打了一枚5万元欠条后在他办公室把钱给了徐某,因为他和徐某认识时间短,他让迟民也在欠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2011年1月10日,徐某又到他办公室找他说想借5万元钱,他又借给他5万元现金,徐某给他打了一枚5万元欠条。借给徐某的钱到现在没还他。第一次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钱,第二次没约定利息。徐某没有给他结过利息。
9、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徐某在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承包了300亩左右的耕地,每亩地租金每年300元左右。2012年5月份,因徐某欠老百姓地租,老百姓到喀喇沁旗西桥镇上访,徐某请他们政府的人给垫付上租金,徐某说找了赤峰市市长包满达的妹妹包晓丽帮忙办理100万贷款,贷款办下来就还他们。他给徐某担保向喀喇沁旗牛营子镇烧锅营子村村民刘某某借款5.5万元,期限一个月。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徐某就口头说给刘某某点好处费。但是到期后徐某没有还款。他们打听到包晓丽不是包满达的妹妹。2013年2月份徐某就找不到了,打电话时电话通就是没有人接。
1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2、3月份,小三家村十一组村民田凤龙和原三家村十一组组长吴某某在村里遇到她说,徐某要租赁她的10.85亩耕地建大棚。租赁费是一亩地300元,她同意了。村委会对他们的土地面积进行了登记后,由村委会和徐某签订合同。徐某在他们村承包了大约270多亩,涉及38户,130多口村民。从2009年开始给租金,一直给到2012年,到2013年3月1日应该给今年的租赁费了,但是到现在也没给她。徐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建了十五个成型的大棚,现在投入使用的只有3、4个,其余53个属于半成品,只是建成了初步墙体。
1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西桥镇三家村十一组村民小组长。2009年2、3月份,小三家村十一组村民田凤龙找三家村委会说有人要在十一组租地建大棚,村委会书记邵某某就找他商量此事。他说租地必须经过全体被占地村民的同意,后来他找村民征求意见,村民都同意征占土地,村委会就找徐某和他签订建棚占地合同书。徐某是辽宁凌源人,自称很有经济实力。他代表被承包土地的村民在村委会和徐某签订的合同。徐某在小三家村十一组承包的土地是耕地。从2009年开始徐某给了租赁费,每年大约8万余元,一直给到2012年。到2013年3月1应该给今年的租赁费了,但是到现在也没给村民。徐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建了十五个成型的大棚,现在投入使用的只有3、4个,其余53个属于半成品,只是建成了初步墙体。
1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以前和徐某处过朋友。李海东和徐某是朋友,徐某向李海东借过钱。徐某和她签名的借据上的名字是她签的。这笔钱是徐某借的,当时她和徐某处朋友,李海东和刘国利找她和徐某,李海东将10万元钱给徐某后,徐某给李海东写了一张借据,李海东也让她签字,她就签字了。这些钱都是徐某用了。她和徐某分手时,徐某给她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她与徐某向李海东借钱没有关系。
1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海东是她丈夫。2012年,她丈夫因诈骗被判刑四年,她家的亲戚朋友到她家找她要账时她才知道李海东向亲戚朋友借钱给徐某了。徐某给李海东打的欠条总额是257.5万元。
14、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是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徐某雇佣他给其在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承包的土地上建设设施农业,包括土地平整和建设大棚墙体。按照施工约定徐某应付他72万元施工款,但徐某一直拖欠。2012年9月,他将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起诉至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徐某与他达成协议,将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小三家村的271.26亩土地的租赁权和经营权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转让给他,用以抵顶他的工程款72万元。但法人没有变。
1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1日,徐某找她说他建大棚需要点资金,想跟她借20万元钱。她手头没钱,就找她朋友姜文超借给徐某钱。姜文超和她到现场看到有几十个用土围成的大棚,姜文超同意借给徐某钱了。徐某打了一枚20万元借据。姜文超通过银行打给她20万元,她又转给了徐某。过了不长时间,徐某又找她借钱,她跟姜文超说了后,姜文超同意借钱。到2012年5月,她陆陆续续分十多次借给徐某人民币共计180万元。2012年5月份,徐某同意将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的271.26亩土地租赁经营权转包给她。她和姜文超商量后想继续经营这些大棚,因为姜文超没有时间经营,就让她出面当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份,徐某和她到喀喇沁旗工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期她也找不到徐某了。她不知道徐某在2012年9月将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的271.26亩土地租赁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董某某的事。
16、被告人徐某向被害人出具的借据、借款协议、还款计划书等债务凭证证明:被告人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邢某某、李海东、孙某甲、那某某、邵某某的钱款数额。
17、赤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案件交办通知证明:2013年5月28日,赤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将匿名举报徐某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移交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
18、建棚占地合同书证明: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徐某与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十一组签订了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由徐某租赁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十一组村民共计271.26亩耕地,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09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租赁费每年每亩地300元,租金一年一交。
19、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2)喀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调解书证明:2012年9月13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因欠董某某72万元工程款纠纷事宜予以调解,将徐某承包的271.26亩土地承包租赁权及土地上的附属物转让给董某某。
20、协议书、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注册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办案说明证明:2012年5月6日,徐某将其租赁的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271.26亩土地租赁权转让给赵某某。赵某某为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21、喀喇沁旗西桥镇人民政府、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徐某支取设施农业补贴及水利设施采购资金的说明证明:徐某于2009年5月16日自己主动到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发展设施农业,因当年到喀喇沁旗发展设施农业能够享受有关补贴政策,但必须随着设施农业工程进度和保证达到验收标准合格后,才能享受有关补贴政策,到2009年7月,徐某自己东挪西借投入10万元,又以赊欠工程款的方式投入56万元,完成了7千米墙体基础建设,并达到了验收标准,所以在征得三家村村支书邵某某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先后从西桥镇财政所支取设施农业补贴款45万元。到2010年6月,徐某又以赊欠原材料及工程款的方式完成了部分配套水利设施建设,所以又支取了10万元水利设施资金。
22、喀喇沁旗西桥镇人民政府、喀喇沁旗西桥镇小三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徐某在西桥镇三家村实施设施农业现状的说明证明:徐某于2009年5月16日自己主动到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发展设施农业,在西桥镇和三家村的大力支持下,徐某于2009年5月完成了7千米基础墙体建设,共投入资金66万元。到2009年7月完成能够种植生产的大棚共10个,价值约30万元。但这些大棚只生产了一年就没再继续经营生产,其余55个大棚始终停留在基础墙体阶段。从2009年至今,因其欠外债太多,没能力完善和进行后续建设,导致所有能生产的大棚大部分垮塌,其余只有基础墙体的半拉架子棚体也成了大小不等的土堆,已不具任何生产价值,更无评估价值。其原来名下的绿坤农业合作社也因欠赤峰市红山区赵某某百余万元,在未征得三家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同意下,被迫私自违约转到赵某某名下。另所有大棚的土地使用权徐某也私自违约转让到赤峰市松山区董某某名下,导致群众多次集体上访,给西桥镇和三家村造成了极坏影响。
23、小三家村蔬菜大棚专项账2013年3月第11号记账凭证证明:西桥镇小三家村设施农业项目支出资金总额人民币555704.65元。
24、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徐某的自然身份。
25、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5月6日,他在喀喇沁旗西桥镇三家村委会与三家村十一组村民签订了建棚占地合同,由三家村书记邵某某和村民小组长吴某某签字,陈军是见证人,合同内容是他租赁三家村十一组耕地15年,租金每年每亩300元,一年一交。租赁完耕地后,他交了一年的租金8万元。后他雇佣董某某施工建大棚墙体,到2009年9月,他在租的耕地上建了65个大棚的墙体,打了两眼井,铺设了8000多米管道,安装了一台变压器。2009年他投入现金大约70万元,到了10月份就停工了。他搞的蔬菜大棚取得了喀喇沁旗财政局的补贴,2009年5月到10月,一共给他55万元财政补贴,2009年10月后就停了。2010年他没办成贷款,这个项目上没有贷款。到了2011年他从赵某某处借钱开始建大棚,到了2012年8月,他这个项目彻底搁置起来,后期资金链断了,跟别人借不到钱就停了,他就躲起来了,很多人找不到他了。2010年2月,他向杨凤珍借款3万元,没约定利息;2010年3月至5月,他分三次向张振国借款21万,利息5分至8分;2011年年初至10月,他分十多次向赵某某借款120万,利息3分;2011年10月,他分两次向鲍晓丽借款20万,利息3分;2012年八月节前后他向王某某借款3万,利息1角,支付了3000元的利息;他向刘某某借款5.7万,利息5分,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2012年腊月,他向邢某某借款1万元,利息3分,没有支付利息;2012年5月,他向乌鹏志借款6万元,利息5分;向那某某借款10万元,没给利息;向孙某甲分9次借款106.3万元,约定利息1毛5分,但是借条是双倍实际借款,实际总共借款50余万,支付了5万元余元的利息;向武某某借款3.8万元,1万元是现金,2.8万元是从武某某信用卡上划的,没有约定利息;向刘国利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2分,支付3万余元利息。这些借款的利息,他只给付一至两个月的利息后就不再付利息了。他还欠董某某72万元工程款,拖欠当地工人工资5万元,拖欠邵某某加油站2万多元的加油款。2010年11月15日,他去找李海东,因为2010年5月左右,他通过李海东陆续跟李海东的朋友孙某甲借过100多万,向孙借款时,李海东帮他担保并给孙打了借条。李海东给孙某甲打了一张金额为120万元的欠条,因为钱是给他用的,李海东就让他给其打欠条,他就给李海东打了一个240万元的欠条。实际是向李海东朋友借款时李海东帮他担保,后期他没钱还,李海东怕他跑了,计算帮他担保的金额后,让他给李海东写借条,李海东本人没有借给他这么多,他向李海东本人借款近10万元。出具这个借条时,刘国利和孙颖在场。2012年5月6日,赵某某和他协商,将他承包的三家村十一组的耕地承包给她,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书。2012年9月13日,经喀喇沁旗法院调解,他将自己经营的西桥镇小三家村的271.26亩土地租赁经营权及土地上的附着物转让给了董某某以折抵欠其72万元工程款。他以借钱投入蔬菜大棚,蔬菜大棚项目是政府支持的项目,可以取得财政拨款,可以申请银行贷款,等贷款办下来后就还钱并承诺给出借人2分钱至1毛5的利息,从2010年开始,共计借款6、7百余万,大约200万元用于赤峰绿坤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了,但最后没有建成,其余的300多万被他用于平时的吃喝花销、办理贷款的送礼钱、偿还别人借款利息、跟着他跑生意人的日常花销了。他向别人借款时,没有偿还能力,因为他本来就没钱,只靠向他人借款做事。
二、2012年1月7日,被告人徐某指派边际用李伟的驾驶证以李伟名义在娄某某经营的赤峰市宝路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照为×××的本田思域轿车。2012年6月6日,徐某因欠郑某某钱无法偿还,用租赁的×××本田思域轿车抵偿其欠郑某某款,并秘密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躲避娄某某追讨该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郑某某持有的×××本田思域轿车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娄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7月18日,娄某某报案称:2012年1月7日,徐某在娄某某经营的赤峰市宝路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照为×××的本田思域轿车后将租赁的车卖给了他人。
2、被害人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1月7日,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想租一辆车用一个月,他让徐某拿着驾驶证和身份证到公司来找他,徐某说自己来不了,让其朋友过来办理租赁手续,过了一会,一个叫李伟的人拿着驾驶证来找他,说徐某让其来的,他把李伟的驾驶证复印件复印后,让李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租给一台车牌号为×××本田牌汽车,合同约定每日租金为240元,因为他和徐某认识,没让李伟留押金。到了2012年2月,他给徐某打电话让徐某把车送回来,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因为他的公司车辆安装有全球GPS定位系统,2012年5月,他通过GPS定位系统发现租给李伟的车在新城区某小区附近信号丢失。他又与徐某联系,徐某说其由于欠别人钱,把车押给别人了。现在车在别人手里,三两天内把钱还上就把车赎回来就给他送回车并支付租赁费。后来他就联系不上徐某了,现在徐某共欠他租赁费十多万元。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天他在清河路经营博通汽车租赁公司。徐某在他那里租了一辆银色伊兰特轿车,车号是×××或者×××。徐某在宁城出了交通事故后就把这辆车给扔了,是他处理的。宁城交警大队出的事故现场,修车费花了4万多元,加上租赁费共计6万多元,到现在徐某还欠他租赁费有5、6万元,他一直跟徐某要钱。徐某驾驶过一辆本田思域轿车,车号是×××,这辆车在2012年6月6日放在他租赁门市了。徐某当时说没钱,但有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可以先放他那里,过几天还他钱时再将车开走。当时他看到本田思域车的行驶证不是徐某本人,他问是谁的,徐某说你别问车是谁的,过几天还你钱你把车给我就行,他让徐某写个手续,徐某就写了一份车辆交易协议书,签字后放到他那里就走了。后来联系了几次,徐某始终推,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没办法他就将车放到了新城区成龙家园了。
4、赤峰市红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赤红发改认刑鉴字(2013)175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徐某骗取被害人娄某某本田思域牌轿车的价值为人民币7万元。
5、汽车租赁合同、李伟驾驶证复印件证明:2012年1月7日,李伟租赁了娄某某的×××的本田思域轿车一辆。
6、车辆交易协议书证明:徐某将×××的本田思域轿车出售给了郑某某。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证明:2013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郑某某持有的×××本田思域轿车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娄某某。
8、红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18日,娄某某到经侦大队报案称:徐某在其经营的赤峰市宝路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一辆车牌照为×××的本田思域轿车后将租赁的车卖给了他人。2013年9月2日,娄某某将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9、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他给娄某某打电话说想租辆车,娄某某同意了。他让他的司机边际去取车,边际替他和娄某某签了租赁协议,因为边际没有驾驶证,边际和他朋友李伟长得像,边际以李伟的名义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并留下了李伟的驾驶证复印件。边际取回的车,车牌号是×××,车型号是本田思域。2012年9月,郑某某找他,他就让边际开车拉着他过去了,因为他欠郑某某四万元租赁费和维修费,郑某某让他还钱,他没钱,郑某某让他签了一份卖车协议,将×××车卖给郑抵顶他欠款。后来娄某某多次找他要租车费和汽车,他推脱娄某某说过几天就还,后来他怕娄某某找他要车、要租金,怕欠钱的人找他,换了手机号码,娄某某就联系不上他了。
综上,被告人徐某共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2.36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人款物计价值人民币302.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部分,因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以及被告人徐某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徐某曾付给王某某利息人民币3000元,故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解以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从2009年5月开始以投资大棚项目为名,即开始借款,工程款亦进行赊欠,且尚有55万元系政府拨款,所建少量大棚亦没有生产能力,后因无力偿还借款,2012年5月,将其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的271.26亩土地租赁经营权转包给赵某某,7月份将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转让给赵某某。被告人徐某又于同年9月,隐瞒已转让的事实,经法院调解将赤峰绿坤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经营的271.26亩土地租赁经营权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董某某用以抵顶其欠董某某的72万元工程款。说明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无任何履约能力情况下,以投资蔬菜大棚,给予股份分红、高息回报等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等多人借款,借款到期后又不予归还以及用租赁娄某某的车辆出售给其债权人偿还债务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杜秀云 审判员 乌 江 审判员 阿 占
书记员:张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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