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吉林省公主岭市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四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8月1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犯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艳玲,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王某亦提起附带民事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李某、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裁定准许撤回告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艳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22日22时40分许,驾驶×××号东风牌出租车沿四平市铁东区东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信游泳馆路口西侧接载乘客时,未按规定临时停车,乘坐×××号出租车的乘客李某上车开车门时与沿东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马某2驾驶的×××号轻骑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马某2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立即下车查看,主动拨打“120”及“122”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伤者马某2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2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马某2系因车祸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2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身份。
2、受案登记表。证明:2017年8月15日公安机关受理张某某交通肇事案件。
3、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8月1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张某某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4、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证明:2017年7月22日22时48分,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张某某报案称,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求派警处理。2017年7月22日22时48分,四平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接张某某报警称,在四平市铁东区东山大街华信游泳馆路口西侧发生交通事故,要求派警处理。2017年7月22日22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号东风标致牌出租车车沿铁东区东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华信游泳馆路口西侧时,未按规定临时停车,乘坐×××号出租车的乘客李某上车开关车门时与沿东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马某2驾驶的×××号轻骑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马某2伤,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马某2被送往医院抢救,马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8月16日,张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人员指纹卡。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指纹进行了采集。
6、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记载了发生交通事故道路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肇事处理情况等。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证明: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位置。
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尸体检验照片。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及对尸体进行了检验。
10、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
11、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
12、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明:×××号东风标致牌出租车辆所有人为孙某。
13、助力自行车落籍审批表。证明:被害人马某2驾驶的×××号轻骑牌助力车经审批落籍。
14、居民死亡证明书。证明:被害人马某2于2017年7月25日死亡。
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综合商业保险单。证明:孙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强制及综合商业保险。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综合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为50万元。
16、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7】鉴字第SJCC0796V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悬挂×××号牌两轮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制动系统工作状态处于失效状态,后轮制动系统工作状态正常,转向系统工作状态正常,前照灯及前转向灯工作状态正常;×××号小型轿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灯光信号装置工作状态正常;事故时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的左侧保险杠与×××号小型轿车右前门内侧接触碰撞;事故时×××号小型轿车处于停定状态;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倒地瞬间的速度为23km/h。
17、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四公鉴(理化)字[2017]319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马某2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18、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7]病理鉴字第交0026号死亡原因鉴定书。证明:死者马某2系因车祸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19、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7月22日22时30分,他在华信游泳馆对面东山路西侧路边石上站着打车时,一沿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出租车向他驶来,他挥手示意打车,出租车司机将车停在第三排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位置的人行横道内,他观察瞭望了一下,后面没有车,然后他了出租车,当他把手搭在扶手上,准备关车门时,一摩托车从后面由北向南方向行驶,撞在副驾驶车门上,摩托车及驾驶员摔倒在地,现场保护了,出租车司机报的警。
20、证人马某1的证言:他父亲马某2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7年7月25日9时许,在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1、证人孙某的证言:他名下的×××号标志牌小型轿车于2017年7月22日晚在星源圣府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因夜班司机张某某没有他的电话号,出事后张某某给白班司机王伟打电话,让张某告诉他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没什么大事,所以他就没到现场,他与张某某是雇佣关系。
22、证人张某的证言:他和车主孙某是亲戚关系,是他把邻居张某某介绍给车主开夜班车的,2017年7月22日23时许,他正在家睡觉,因夜班司机张某某没有车主电话,张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车停在路边上人的时候,车门没等关上让一辆摩托车刮了,发生了事故,车门有损伤,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被送医院治疗,他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
2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7年7月22日23时许,他驾驶×××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铁东区东上路华信游泳馆路口西侧时看见路西侧有一男子打车,然后他将车停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位置的人行道内,当时打车人上了副驾驶位置,在关车门时,他听见一声响,有一辆摩托车倒在他车的右前方,他下车一看,车副驾驶车门与摩托车发生接触。这辆摩托车是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发生事故后,他打电话报了警并保护了现场。
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原始供述,与证人李某、马某1、孙某、张某的证言印证吻合,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接处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尸体检验照片、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及综合商业保险单、助力自行车落籍审批表、居民死亡证明书、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佐证,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肇事,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且系初犯,没有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建议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红霞 审 判 员 宋 煜 人民陪审员 尹玉环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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