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宁0205刑初28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2018年3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杜萍,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刘某某以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合并审理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终止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4月1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杜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1时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恒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惠农区静宁南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区口南侧100米处时,与沿静宁南街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冯某丁发生碰撞,造成冯某丁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月22日,经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违反”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停车避让”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冯某丁承担次要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号恒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3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陆续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2018年4月13日,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刘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60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30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41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由被告人朱某某赔偿150000元,扣减已付5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时立即支付;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嘴山市祥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刘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杜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朱某某当庭提交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通知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证人左某某证言、抓获经过及122案件信息;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交(宁石)鉴(尸检)字[2018]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宁夏金信旧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宁金信车交鉴字[2018]第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六大队石公交(六)认字[2018]第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本院(2018)宁0205刑初2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与被害人冯某丁亲属协商,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交通运输的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长刘红玲人民陪审员王香云人民陪审员刘志民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武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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