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取保候审,7月18日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峰、代理检察员谢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在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公路港西路口处,与前方被害人袁某1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使被害人袁某1头部受伤。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袁某1于2016年12月1日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继承人在交警部门已达成民事和解,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继承人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收集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及抓获被告人张某的事实经过;2、证人袁某2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4、被告人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5、被害人袁某1的居民死亡证明书;6、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7、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8、肇事车辆检验意见书、9、保险单复印件;10、被告人张某行政拘留证;11、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12、盘锦市双台子区司法局评估调查报告;12、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的继承人达成民事和解,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继承人的谅解,经其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吴 苏 审判员 张敬红 审判员 王兆臣
书记员: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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