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小学文化,住扶余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号雅阁牌轿车,由扶余市增盛镇回增盛兴旺村,沿增盛镇茶棚村通往兴旺村砖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茶棚村南800米处,与对面会车时,将前方站在西侧路边的骑摩托车人刘某1撞上,致刘某1受伤。刘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系因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1无责任。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2、李某1、李某2、张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松原市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号雅阁牌轿车,由扶余市增盛镇回增盛兴旺村,沿增盛镇茶棚村通往兴旺村砖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茶棚村南800米处,与对面会车时,将前方站在西侧路边的骑摩托车人刘某1撞上,致刘某1受伤。刘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系因交通肇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1无责任。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方经松原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供述的肇事经过与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照片所记载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与证人证实的部分内容相吻合,尸检报告确认了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了被告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仲裁调解书、收条、和解协议书证明了被告方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证据无异议,足以证明被告人交通肇事及案发后赔偿的事实成立。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车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被告方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经过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孙亚君

书记员:关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