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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霍林郭勒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霍林郭勒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王某系被告人王某的长子。2017年8月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通鲁高速(未通车)额日格图中队北2公里处时,撞到道路中间土堆,造成该车驾驶人王某及乘车人姜某、王某、王某、姜某2受伤,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受伤后经扎鲁特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7年8月16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过错严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供述,扣押及返还物品手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诊断书,尸体检验报告、照片、死亡证明,呼气酒精检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斯琴高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志宏

书记员:王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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