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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盖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盖检公诉刑诉[2018]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代理检察员马晓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可以从重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伟

书记员: 施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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