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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1,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志峰、高英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1驾驶小型轿车沿G302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522公里加30米处侵左与对面柳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柳某受伤,小型轿车乘车人霍某、副驾驶乘车人冯某2受伤,后冯某2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某1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冯某2本起事故无责任。被告人冯某1经传唤到案。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詹某、邹某的证言,被害人柳某、霍某的陈述,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公(交)鉴(法医)字[2016]0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草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某1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田鸿润

书记员: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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