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庞维君,吉林市丰满区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万通公路养护公司职员,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7月13向农村信用社下达了协助冻结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光
审判员 曲德宽
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
书记员: 高瑞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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