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内0422刑初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于2018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侯文全,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立为、李文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卫某及辩护人侯文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李卫某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巴林左旗境内S3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9km+64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凤祥发生碰撞,致李凤祥受伤,经巴林左旗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卫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卫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委托贾某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李卫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询被告人李卫某的准驾车型为C1E。经本院审理另查明,2017年11月27日,受害人李某11的长子李某12已向本院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卫某赔偿受害人李某11近亲属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07673.61元,在本案一审判决宣告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卫某已将赔偿款207673.61元,交到本院办案专用账户备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卫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乙醇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户籍信息;证人李某12、薛某、李某12、贾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书、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被告人李卫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卫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委托他人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卫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景林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