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钧(曾用名崔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家园,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钧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9月13日、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钧及其辩护人葛家园、被害人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崔某钧借用自己在韩国驻沈阳领事馆工作的身份,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出国劳务,以先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孙某、何某、曹某、王某1等各被害人人民币383000元后逃匿。后被害人报案。2017年1月13日,扶余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列为网上逃犯,同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父亲代崔某钧退赔被害人蔡某、孙某每人各5000元,蔡某、孙某对崔某钧行为表示谅解;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父母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其父母代替被告人一次性退赔王某1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余损失王某1自愿放弃,并对被告人行为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崔某钧的供述,2008年我在韩国领事馆工作,是中方雇员,一次偶然车祸认识马永军,通过他认识了王某1、何某,他们都找我办理出国劳务,我也答应给他们办理。开始商量是每人交一万元钱,交护照、户口本及照片,后期出国以后再交钱,我承诺他们如果去不了,除了返还本金外还赔偿每人5000元。他们给了我一部分钱,有到长春宾馆来给我钱的,也有汇款的,一共有20几个人,我让他们都体检了,马永军和王某1也来找我办过出国劳务,后来我还给他俩20多万,是汇款的。何某和其他人我没给他们钱,一是我当时都还欠款和挥霍了,二是等我后来有钱后也找不到何某了。他们汇款都汇到我农行卡里了,何某给我几个人护照,又给了我几个人现金,我给出了一个条,分三到四次给我的钱,多数是银行转账,也有何某直接领到长春宾馆给我的。我还承诺办不成多返钱外,到韩国我负责找工作。为了拖延时间,我让他们准备照片和体检,我领他们去长春市体检中心。开始我觉得能办理这事,但后来我收钱后,一部分欠款自己消费了就顶不上办事的钱,我没钱再办劳务输出了。我没办成出国劳务还一直收钱是为了还别人钱和自己花了。我好像出了一个整体条,具体的好像没出,我一共骗了20万多点,我帮何某他们办理出国劳务一个都没办成,实际上我没能力办理。我2005年至2008年在韩国驻沈阳领事馆后勤工作,就是单位买东西,花销方面的事我负责。办理出国劳务不是我的工作范围。我向每一个受害者都提供的中国农行卡号,农行卡是用我身份证办理的。2008年左右,我把20万元钱给马永军了,我当时汇了好几十万元钱。何某给过我钱,记不清多少了。2007年末或2008年,马永军说有人不想出国了,实在不行就把他们的钱退回去得了,我说可以,我记得是分了7笔左右在农行汇到马永军名下的,每次都是上万元。我当时对马永军说我把钱退给你,你再把钱退给何某和王某1还有其他不想出国的人,马永军当时对我说,他把钱退还给王某1和何某了。
其庭审供述,2006年通过马永军认识王某1,委托办理出国劳务,收了他俩给的钱,多少钱记不清了,钱是通过马永军给的。事没办成,钱返给马永军了,多少也记不清了,可能也返过何某与王某1,返多少记不清了。
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们27个人办出国,让长春的崔某钧给骗了总共28万元钱。按照我们办事前立的字据,在12月末前未办出国的,返还给我们本金外,每人赔偿5000元,这个月8号跟崔某钧联系后,再也联系不上了。我们每人交报名费1万元,这27人中有两个人交了5000元,还有一个人交了3万元。崔某钧说他在韩国驻沈阳领事馆工作。我和宋某1是通过王某1认识崔某钧的,有一些人问我出国的事,我说是王某1介绍办的,这群人又找的王某1,还有找的榆树马永军,通过马永军联系的崔某钧。我和宋某1是2006年10月18日在王某1那交的钱,每人1万元,一直到现在也没办成。我们通过农行汇款,或亲自到长春找他。我和宋某1去长春宾馆亲自交给他6万元,我和宋某1又交给王某12万元,她说这钱也交给崔某钧了,蔡某等人交给马永军5.5万元,我们通过汇款汇过去12.5万元,有1万元是在长春汇的,11.5万元是在扶余汇的,在扶余汇完后我们在长春宾馆找到崔某钧,他给出了个四万元条。崔某钧说给我们往韩国办,负责给我们找工作,先给我们办签证,之后往韩国LG集团整。我给过他现金4万元,开始王某1帮我联系崔某钧,后来我和他单独联系。事没办成,一直找不到崔某钧。马永军没给过我钱,马永军也没和我说过崔某钧返给他钱的事。2008年,我和马永军、王某1一起去长春市重庆路派出所报案了。2008年2月29日农行存款业务回单中的存款金额11000元是崔某钧返给我的,有个人找我办出国劳务,中途他就不想办了,那个人先联系的崔某钧,崔某钧就把这1万元钱打到我卡里,让我给返还,我取回来后就把这1万元返还那个人了,叫什么不知道。这个人不是我提供的名单中的人。另外1000元是当时崔某钧结婚,我给他随礼的钱,他没要给我返回来了。
3、被害人曹某陈述,不是2007年12月就是2008年12月份,我在何某开的饭店上灶,她说能办理出国务工,去韩国打工,她本人也要去,我交给她费用1万元,她还领我去长春体检了,填了表格,等了几个月都没办成,我说办不成把钱退给我,何某说钱都交给崔某钧了。
4、被害人朱某证言,证实2006年我在何某开的饭店上灶,她说要去韩国三星电子干活,已交完钱了,我说要去,她说问问,过了两天,我把一万元钱送到何某家里。之后我就和朋友程某与孙某说了,他俩也找了何某。我听何某说去长春找在沈阳领事馆工作的崔某钧办事。过了一段时间,何某领我和宋某1在长春一宾馆见到崔某钧,我们填了表格,过了几天我们七八个人又去长春体检了。到2007年底一直没去上,程某与孙某每人交了1万元,也没去上,向何某要钱,她说找不到崔某钧。去体检的有一个叫单志国。何某找崔某钧时,他给何某出了一个4万元欠条,我们在空格地方签的名字。刘某1我不认识,借条在我这。
5、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我报案,我被崔某钧骗了2万元钱。2007年,我媳妇张桂新听何某说能办理出国,她给何某1万元钱,很多人都找何某办理出国。后来何某去长春找崔某钧,我和我媳妇也跟着去了,在长春一个宾馆房间,大伙都在那,崔某钧说事办成了,出国就这几天,我才把我的1万元钱给的崔某钧。崔某钧领我们去体检,体检后告诉我们回去准备这两天就走。等了一个多月,何某说联系不上崔某钧了,钱也没返给我们。一起去长春的有张桂新、宋某1、肖某1、何某、杜国艳、赵桂荣,其他的我不认识。
6、被害人程某陈述,证实2006年,我听朱某说何某能办理出国,先交1万元,出国后再交2.5万元。我和邻居孙某去了何某家,她说找沈阳领事馆叫崔某钧的人办理,说去韩国干活。过了几天,何某给我崔某钧的账号,我和孙某各自汇款1万元。又过了几天,何某亲属宋某1带我们去长春体检了,还照了照片。很长时间也没办成,何某说崔某钧跑了,钱没要出来。何某给朱某出了一个4万元欠条,说是崔某钧出的,我们四人签的字。没见过崔某钧本人。
7、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2006年冬天通过农行给崔某钧汇款1万元。其余证言同程某证实一致。另证实何某说体检是崔某钧让她这么做的,都是何某帮着联系的,何某没收钱,一起办这事的有程某及朱某。
8、被害人肖某2陈述,证实我报案,我被崔某钧骗了5000元钱。何某是我两姨弟媳妇,2007年9月份,我听何某说认识崔某钧,说他是领事馆的,能办理出国,去韩国打工。我给何某5000元钱,说一年之内就出国,何某还领着我去长春体检了,让回家等信,事没办成,后来找不到何某了。没看着崔某钧。
9、被害人艾某陈述,证实2007年听说何某能办理出国务工,我到长春体检,检查出我是小三阳,何某给我打电话说多交2000元钱,不然不能出国,之后我交给何某1.2万元。过了一段时间,何某把我们都交到长春宾馆,见到了崔某钧,他说马上就能办出去,让我们回去等着。到最后也没办成,我和同学王某2一起找何某,她说她也被骗了。钱没返回来。
10、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其找何某办理出国,去体检了,交给何某1.2万元,和艾某一起到长春宾馆,见到了崔某钧,他说马上就能办出去,让我们回去等着。到最后也没办成,和同学艾某一起找何某,她说她也被骗了。钱没返回来。
11、被害人蔡某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被崔某钧骗了,听说他被抓了。2006年9月份,我听侄媳妇何某说要出国务工,她说认识马永军找崔某钧办的。当时跟何某、马永军一起到长春体检,回来办理护照,之后又去长春宾馆交给崔某钧1万元钱,护照都交给崔某钧了,让我们等着。一直等到2008年何某报案,我们知道受骗了。崔某钧说自己在沈阳韩国领事馆工作。
12、被害人肖某1陈述,证实何某是我姨儿媳妇,2006年9月份,听何某说认识崔某钧,说他是沈阳大使馆的,能办理出国,说去韩国打工。我想出国,就按何某提供的崔某钧的银行卡号给打了1万元钱。去长春体检了,后来联系不上何某了。事没办成。
13、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2007年春天,我同学肖某1说认识一个沈阳领事馆的叫崔某钧的,能办理去韩国务工。我就给崔某钧汇款1万元,在长春市净月附近一银行汇的,汇款账号是×××。在长春宾馆还见过崔某钧一面,他说能办,让我们等着。事没办成,联系不上崔某钧。
14、被害人宋某1陈述,证实2006年12月份听何某说王某1能办理出国,遂找到王某1,她说认识沈阳领事馆工作的崔某钧,他可以办理,先交1万元保证金,我将1万元给了王某1。后我也给崔某钧打电话了,他说王某1给他钱了。后联系不上崔某钧,事没办成,王某1也不给钱。何某领着我们去长春体检了,还见到了崔某钧。
15、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06年至2008年期间,我被崔某钧骗了30万元,这钱是以我为代表的30个人的钱,每人一万元。我通过马永军认识的崔某钧,马永军已经去世了。我爱人宋某2是开出租车的,马永军打车认识的我爱人。崔某钧自称是韩国驻沈阳领事馆职员。2006年5月份,我亲属要出国打工,马永军将崔某钧介绍给我,崔某钧说能办理去韩国劳务,每人先交1万元,上飞机前交1万元,到韩国后挣钱再交2万元。2006年5月份,我和马永军到沈阳交给崔某钧3万元;同年10月份,在沈阳马永军代交2.5万元;2006年一天,我和马永军在长春宾馆交给崔某钧3万元;同年11月末,我在长春火车站停车场内交给崔某钧10万元,马永军在场;2007年10月至12月之间,我和宋某2在长春宾馆分多次交给崔某钧11.5万元,一共30万元。每次交给崔某钧钱时都没给我出收条。崔某钧答应去韩国电子企业打工,他让我们都体检了,还有人去青岛培训了,最后这些人一个都没出国务工,崔某钧也不知去向,何某也被崔某钧骗了。我没得好处费,都是我亲属。2008年7月18日我向他要钱,他给我农行卡上打了2000元钱。
2008年6月份,我和我丈夫去长春宾馆找的崔某钧,我说事不知什么时候办成,不放心,崔某钧说3个月办不成给我10万元损失,他说先给我出个条,我俩一算,30人中梁艳玲和宋明江没交钱,崔某钧给我出具一张28万元的欠条。后来这28人中我每人返还8000元,也有全额返还的。崔某钧肯定没给我返还20多万元,就给我3万元钱,有汇款小票,是否给马永军20多万元我就不知道了。崔某钧返还我的3万元我给被害人了,剩余其他返还被害人的钱都是我借的,还有我家房子抵押贷款的钱,都是我自己的钱。我和何某、马永军去长春市重庆路派出所报案了。开始何某和宋某1每人给我1万元钱,我把这2万元钱给崔某钧了,后来我对他俩说让他俩单独和崔某钧联系,我把崔某钧的电话给他俩了,他俩就单独联系的崔某钧。所以我这31人名单中没有何某及宋某1的名字。
王某1庭审陈述,我收取各被害人钱款委托崔某钧办理出国劳务的事没办成功后,崔某钧给我出具一张28万元欠条,后来他返还给我3万元,他给我出欠条前给我过2000元电话费。再后来我和他就失去联系,崔某钧就逃跑了。2009年1月份我经手的办理出国的28人找我返钱,我用自己的钱给他们都返钱了,故要求被告人赔偿我的损失25万元。
16、被害人尹某陈述,证实2007年左右听王某3说他要出国务工,他姐王某1能办理,我交给王某11万元钱,还照相办的护照,她说能办理去韩国打工,等了一年没消息,听王某1说找的人出事了,办不成了,后王某1返给我8000元钱,还差2000元,没见过崔某钧,没去体检,不认识马永军。
17、被害人迟某1陈述,证实我叔辈大姑姐王某1说能办理出国,我为我丈夫王振彪交给她1万元,说去韩国打工,之后赚钱再交剩余钱。等了有大半年时间也没出国,听说王某1也被骗了,她返给我8000元钱,还差2000元。不知道王某1找谁,没去体检,不认识马永军。
18、被害人迟某2陈述,证实我妹妹听她大姑姐王某1说能办出国,我为我丈夫高某1交给王某11万元钱,等了有大半年时间也没出国,王某1说自己也被骗了,她返给我8000元钱,还差2000元。不知道王某1找谁,没去体检。
19、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大概有10年时间了,我姐王某1说能办理出国务工,她说认识沈阳大使馆叫崔某钧的,我交了我和我媳妇梁艳玲两人2万元,后来我媳妇不同意去,就退回1万元,我还去长春体检了,后就没信了。听说崔某钧跑了,我姐返回我8000元,还差2000元。没见过崔某钧。
20、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2008年,我媳妇韩金梅说我姐王某1能办理出国务工,我媳妇就给王某1拿了1万元,最后事没办成,我姐用自己的钱给我返还1万元。我姐也被骗了。听我姐说好像是找崔某钧办的。不认识马永军。
21、被害人王某5陈述,证实王某1丈夫宋某2是我大舅子,2006年或2008年,听宋某2说认识一个能办理出国劳务的人,我给王某11万元,说剩下的费用出国赚钱后再给。第二年过年我去他家,王某1说事没办成,返还给我1万元钱。不认识崔某钧,没去体检。
22、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我姐夫潘某说宋某2能办理出国去韩国劳务,我俩分别给了宋某21万元钱办事钱。后期也没出去,我们找了宋某2要回来一部分,我俩都损失能有5000元。不认识崔某钧,没去体检。
23、被害人潘某陈述,证实大概有10年时间了,当时我和宋某2邻居,他说能办理出国务工,他媳妇王某1刚从日本回来,我和我小舅子郑某也要去,宋某2告诉我俩先交1万元,让我们等信。一直没办成,说上面的人跑了,给我返还了5000元,还差5000元。没去体检,主要是王某1办理。
24、被害人王某6陈述,证实我来报案,和王某1同村,2007年9月份,王某1回村里说能办出国,她说一共4万元,先交1万元。我和郭某一起去宋某2开的麻辣烫店交给王某1丈夫宋某22万元,王某1也在场。后来一直没信,2008年11月份,王某1返还给我俩每人5000元,她说是她自己钱给我俩的。2009年1月份又返还给我3000元,2009年6月份,我又要回500元,到现在她还欠我1500元。王某1说找沈阳大使馆给领事开车的办理出国,不知叫啥。王某1以前出过国,我们就相信她了。郭某、高某2、李芹及吴贺都给王某1钱办理出国了。
25、被害人高某2陈述,证实和王某1同村,2007年9月份,为办出国,我和赵淑华一起在宋某2的麻辣烫店把1万元钱给了他们。事一直没办成。2008年11月份,王某1给我和郭某每人返还5000元,2009年1月份,王某1给我和王某6各返还3000元,还说返给我们的钱都是她自己贷款钱,办事的人跑了,还欠我2000元。李芹与吴贺都给王某1钱办出国了。王某1说找沈阳大使馆给领事开车的办理出国,不知叫啥。
26、被害人郭某陈述,其证实的内容与王某6证实一致,且证实王某1尚欠其2000元不给。
27、被害人闫某陈述,证实和王某1系亲属,2007或2008年,听她说能办韩国出国,在她的麻辣烫店交给王某11万元钱,还去王某1组织的山东培训过,后没办成。王某1被长春的人骗了,她退给我8000元钱,损失2000元。没见过崔某钧,没去体检。
28、被害人王某7陈述,证实2008年我姐王某1说帮帮我办理去韩国打工,我交给我姐1万元。后来崔某钧就没信了,我姐被骗就报警了。后期我姐把1万元给我了。我姐把钱都给崔某钧了,她被骗有几十万。
29、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我丈夫王立学和王某1丈夫都开出租车认识的,我通过我丈夫认识的王某1十多年前,我丈夫听人说王某1有能力办理出国劳务,我俩就找到王某1,她说每人交1万元钱,我俩就交给王某12万元钱。王某1当时说把钱交给崔某钧。后来王某1告我我们崔某钧跑了,事没办成,最后王某1把这2万元钱都返回给我俩了。我知道当时王某1用房子做贷款还我们的钱。
30、证人迟龙证言,证实我和王某1有点亲属关系。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是北京奥运会左右的事。当时我听说王某1能办理出国,她还出过国,我就找王某1了,她说找崔某钧办,需要交1万元费用。我妹妹迟某1丈夫王振彪也要出国,我让我妹妹把钱交给王某1的。最后王某1说崔某钧跑了,事没办成。王某1把1万元钱都返给我了。是我委托王某1找崔某钧办的出国。
3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王某1是我老姨。很多年前的事了,我听王某1说能办理出国劳务,我就找她了,她也去过日本。我老姨说崔某钧让我们交1万元报名费,我让她给我垫付的。我和我老姨还有几个人去的沈阳,在一个宾馆见到的崔某钧,我老姨把钱给崔某钧了,他说肯定能办成。崔某钧给我老姨出了一个总的欠条。后来听说崔某钧没办成,跑了。我老姨就四处借钱还我们亲属。我当时是我老姨垫付的,我俩就平账了。我老姨贷款还给办出国劳务的亲属了。我去过沈阳体检了。
32、证人宋某2证言,证实我是王某1丈夫。我开出租车认识了马永军,他说他有哥们崔某钧在沈阳大使馆给领事开车,能办理出国,我和我媳妇说了,我媳妇回娘家时就和亲属说这事了,这些亲属就主动找我媳妇办理这事,我媳妇就和马永军联系了。后来崔某钧事没办成,人跑了,钱也没返回来,我媳妇就在长春报案了。后亲属都来向我俩要钱,我俩就四处借钱,还用房子抵押贷款,每人还了他们8000元钱,还有全额返还的。马永军2009年死了,不知道崔某钧是否返还我媳妇钱。
33、证人杜某1证言,证实我媳妇何某找崔某钧办理出国,崔某钧给我和何某出了一个4万元欠条。好像有28人找何某办出国,何某领28人去的长春宾馆,当面给的崔某钧钱,也有给崔某钧转账的,每人1万元。我家给过崔某钧4万元,马永军没给过我家一分钱。马永军也没和我说过崔某钧返还钱的事。
34、证人马某证言,证实马永军是我儿子,我儿子活着时我听他说找崔某钧办出国劳务,后来崔某钧把我儿子骗了,因为这事我儿子喝酒喝多了在屋里被呛死了。不知道给崔某钧多少钱,不知道崔某钧是否返还钱。
其出庭证实,我是马永军父亲,马永军在崔某钧跑了二个月后由于压力大,总有人找要钱,出意外去世了。当年通过我也介绍了大约30多人给我儿子,我儿子再找崔某钧办理出国,给我儿子打的钱不是还给王某1的钱,此款是出国的事没办成,崔某钧给退的钱,退多少我不知道。我提交二枚借条能够证实此事。
35、被告人崔某钧给马永军出具的借条及欠条复印件各一枚,一枚记载:今崔某钧向马永军借人民币三万伍仟元整;另一枚记载:崔某钧欠马永军人民币陆拾壹万元,另加五万元人民币;二枚据均有崔某钧签名及身份证号。
36、辨认笔录及照片各二份,2015年12月份22日,朱某辨认,其指出本组7号是被告人崔某钧;2015年12月24日,李某辨认,其指出本组4号是崔某钧;两组照片显示7号与4号是同一人。
37、提取笔录及借条复印件各一份,证实(1)此借条系从受害人朱某处提取;(2)此条系崔某钧出具,数额肆万元,包括刘某1、朱某、孙某及程某。
38、提取笔录及借条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31人名单各一份,证实(1)上述书证均从王某1手中提取;(2)崔某钧于2008年6月3日出具的借条,记载:崔某钧向王某1借贰十八万元人民币,三个月内还清,立字为据,到期不还,崔某钧自愿拿出十万元赔偿;(3)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户名:崔某钧、时间:2008年7月18日、现金存款2000元;(4)31人名单中包括潘某、宋明江、耿某、侯某、高某3、薛某、郑某、刘某3、张影、杨福东、王某6、闫某、高某2、王永孝、王某7、王某5、王振彪、王力学、孙艳杰、赵某2、杜某2、刘某2、迟龙、梁艳玲、尹某、郭某、王某3、王某4、曲智文、宋某2、高丛钢(31人名单中记载宋明江没交钱、梁艳玲没交钱)。
39、提取笔录、崔某钧出具的“承诺书”及21人名单,证实(1)此据系侦查人员从王某1处提取;(2)“承诺书”出具的时间为2008年9月21日,内容为:崔某钧为何某等21人办理赴韩国劳务一事,经协商决定,如2008年12月末之前不能离境赴韩劳务,除每人返还预交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再每人赔偿人民币伍仟元整,立据为证,崔某钧在此“承诺书”上签名及身份证号码;此说明书背面书写内容为:21人包括何某、艾某、曹某、程某、杜国艳、李艳辉、李某、李淑艳、宋某1、孙某、单志国、王某2、徐超、肖某1、于付伟、赵桂荣、赵某1、张桂新、周喜华、朱某、李武。
40、提取笔录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二枚,证实(1)存款业务回单系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父亲崔大昕处提取(2)回单记载:户名王某1、时间2008年9月12日、现金存款30000元;户名何某、时间2008年2月29日、现金存款11000元。
41、提取笔录及还款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各二份及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证,证实(1)上述证据系侦查人员从被告人父亲崔大昕处提取;(2)2017年2月13日崔大昕代崔某钧退还蔡某、孙某及蔡某连襟聂庆海每人各5000元,蔡某、孙某对崔某钧行为表示谅解。
42、辽宁省外国机构服务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录用职工登记表各一份(补查),证实被告人崔某钧于2006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7年2月28日止,其于2007年3月6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43、提取笔录及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七份,(1)证实此七份回单均系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崔某钧父亲崔大昕处提取;(2)此七份回单记载均为:户名马永军、现金存款、分别为:2008年1月14日2万元、2008年2月4日1万元、2008年6月20日3万元、2008年9月10日2万元、2008年9月20日2万元,2008年10月31日8万元、2008年11月24日13万元,总计为31万元。
44、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崔某钧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5、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重庆路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此表记载报案人为王某1,接警时间:2009年1月13日。
46、死亡注销证明,证实马永军于2009年12月25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剧毒物品中毒。
4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崔某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
48、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1月13日凌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凌海市九华山商务宾馆核查崔某钧,经核实,该人系网上逃犯,涉嫌诈骗罪,被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立为网上逃犯,遂将其抓获。
49、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白菊路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崔某钧的身份信息、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及其有前科劣迹的事实。
50、协议书与谅解书各一份,证实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父母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其父母代替被告人一次性退赔王某1损失人民币10万元,其余损失王某1自愿放弃,并对被告人行为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51、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交易明细,证实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父母给王某1打款8万元整。
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崔某钧对谎称其有能力办理出国劳务而收取各被害人钱款,事没办成后,部分钱款未返还被其非法占有一事供认,并有被害人王某1、何某、孙某及宋某1等人的陈述;证人杜某1、宋某2等人的证言;借条、名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据在证实被告人崔某钧实施诈骗的实行行为及诈骗数额等方面均相吻合,且相互印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指控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艾某及王某2各1.2万元,虽有二被害人陈述,但此二人在被告人出具的21人名单中,而此名单中记载此21人每人均预交1万元,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被害人陈述已交纳数额亦均为1万元,且二被害人陈述此1.2万元是向何某交纳,并非直接向被告人交纳,故指控被告人骗取此二被害人各1.2万元证据不足,被告人对此二人犯罪数额应确定为各1万元,故指控犯罪数额中应扣除4000元。
经庭审查明,王某1提交的31人名单中除宋明江、梁艳玲及宋某2没交钱外,其余28人为办理出国均通过王某1向被告人各交纳1万元,出国一事一直未办理成功,被告人遂于2008年6月3日给王某1出具借条一枚。2009年1月13日王某1由于找不到被告人,遂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重庆路派出所报案。自2009年1月份起,各被害人陆续向王某1要钱,王某1遂返还给各被害人173500元,其中包括返还尹某、高某1、高某2、郭某及闫某5人各8000元;返还郑某、潘某、侯某、薛某、杜某2、刘某3及赵某27人各5000元;返还王某68500元;返还王振彪、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7、刘某2、王立学、张某及迟龙9人各1万元。王某1称其返还郑某及潘某各7000元,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以二被害人陈述返还5000元确定;王某1称其返还刘某3是8000元,但其提交的收条记载返还刘某3数额为5000元,另3000元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王某1称其已返还给被害人耿某、高某3及姚某各5000元,返还给王永孝及孙艳杰各8000元;返还给曲志文1万元,对于此6人,侦查机关已出具办案说明称未找到本人,无法核实,且王某1未提交能够证实其已返还给此6人款项的相应证据,故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此事实存在。对于本院查实王某1尚未返还的上述各被害人款项以及除王某1经手以外的其他被害人款项,被告人依法应退赔给各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能力为各被害人办理出国劳务,以此为由骗取各被害人财物总计人民币383000元后隐匿行踪,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崔某钧退给王某13万元及退给何某的1.1万元应在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中减掉,经查,指控犯罪数额中未包括被告人已偿还给王某1的3万元;被告人给何某汇款1.1万元的时间为2008年2月29日,而被告人给何某出具“21人承诺书”的时间为2008年9月21日,内容为:崔某钧为何某等21人办理赴韩国劳务一事,经协商决定,如2008年12月末之前不能离境赴韩劳务,除每人返还预交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再每人赔偿人民币伍仟元整,从时间及上述内容上分析,此1.1万元不应包含在上述21人款项中,且此点与何某陈述相吻合,故此1.1万元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关于被告人给马永军账户名下存款31万元,经查,证人马某的证言及其提交的被告人崔某钧给马永军出具的二枚欠条均证实被告人与马永军有债权债务关系,除本案被害人外,马永军自身亦介绍一些其他人找被告人办理出国劳务,且被告人对此二枚欠条均无异议,故能够认定此31万元与本案各被害人无关联性,此款不应从指控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被告人称其已将31万元通过马永军退赔给王某1等人的辩解不予采纳。因被告人对诈骗各被害人财物供认,且其亲属已代替其退赔部分被害人款项,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崔某钧将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231500元分别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包括退赔被害人蔡某、肖某2及孙某3人各50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曹某、朱某、李某、程某、宋某1、肖某1、赵某1、艾某、王某2及刘某1共11人各10000元;退赔被害人尹某、高某1、高某2、郭某及闫某共5人各2000元;退赔被害人郑某、潘某、侯某、薛某、杜某2、刘某3及赵某2共7人各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61500元;退赔耿某、高某3、姚某、王永孝、孙艳杰及曲志文6人各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吕秀贤 审判员 卢 欣 审判员 于洪涛
书记员:邢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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