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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二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田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退赔被害人,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两千元。
(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306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已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奕彤

书记员: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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