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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人,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9月28日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逾期未年检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吉J5G7**两轮摩托车,由家去往长岭县太平川镇小油料场上班,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圆梦辅导班门前,同对面会车时,与前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长岭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被害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9月28日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逾期未年检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吉J5G7**两轮摩托车,由家去往长岭县太平川镇小油料场上班,沿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圆梦辅导班门前,同对面会车时,与前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长岭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长岭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前,徐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7000元(含事先垫付医疗费12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破案经过、赔偿谅解协议书、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应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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