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素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向军,大武口区朝阳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胡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某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某坤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7991元(其中执行款116346元,执行费1645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岳 勇
书记员:马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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