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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东二法刑初字第15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3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1月30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清中法刑执字第49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郭某某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庭审中,认为该犯系涉黑犯罪,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召阳、刘冰洋、郭某某等人于2004年开始在东莞市太子城酒店做安保员。2006年6月份后,刘召阳、刘冰洋招揽郭某某等人从事帮助他人保护赌场、摆设“老虎机”等非法活动。后刘召阳、刘冰洋各自分开发展,二团伙不断发展壮大。二犯罪集团通过以暴力、威胁来获取经济利益,长期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郭某某参与抢劫犯罪1起,涉案金额6万元,贩卖毒品犯罪1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克。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5.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且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检察机关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书记员: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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