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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守林与姜某、张守成、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姜某,女,无职业,住吉林省。
申请执行人:张守成,男,无职业,住吉林省。
申请执行人:姜文利,男,无职业,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梅河口市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址同上。

复议申请人满守林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河口市法院)(2017)吉0581执异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梅河口市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姜某、姜文利、张守成、刘雪梅依据该院(2015)梅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和该院(2015)梅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姜某、姜文利、张守成、刘雪梅申请查封了长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梅河口高丽新村小区16号楼底层12号-31号车库及16号楼23套房屋。位现案外人满守林提出异议,以其2014年6月17日购买高丽新村小区16号楼11单元502室为由,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梅河口法院认为,案外人满守林与柳河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均曾提出异议,该院分别予以驳回,该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异议人满守林属就同一执行行为再次提出异议,故该院对异议人满守林的异议申请予以驳回。
复议申请人满守林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异议人属就同一执行行为再次提出异议”错误,因为异议人上次是针对人民法院执行评估、拍卖行为提出异议,现是就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执行和解和搬迁公告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两次执行行为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二、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柳河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2014年6月17日签订《售楼合同书》,约定将其位于梅河口市福民街高丽村商业街小区16号楼11单元502室抵顶给复议申请人,并占有使用。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售楼合同书为合法有效合同,争议的房屋归复议申请人所有。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是案外人,梅河口法院将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故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复议申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梅河口市法院作出的(2017)吉0581执异30号执行裁定,停止执行并解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姜某、张守成、姜文利与被执行人长源公司、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梅河口法院(2015)梅执字第590-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梅河口市高丽新村小区16号楼底层12号-31号车库及16号楼23套房屋。对此,满守林以其2014年6月17日购买高丽新村小区16号楼11单元502室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梅河口法院驳回了其异议,并交代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柳河盛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所争议的房屋曾提出异议,亦被裁定驳回,该两份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梅河口市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5)梅执字第590-5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长源公司位于梅河口市高丽新村小区16号楼底层16个车库及16号楼19套房屋。申请执行人姜某、张守成、姜文利与被执行人长源公司、李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梅河口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5)梅执字第590-7号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梅河口市法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2017)吉0581执异30号之一执行裁定,对(2017)吉0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中第四页倒数三行“执行行为”补正为“执行标的”。

本院认为,案外人满守林就同一执行标的曾向梅河口市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其未提起异议之诉,是对自身权利的怠于行使,现又就同一执行标的向梅河口市法院再次提出案外人异议,梅河口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驳回其案外人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案外人满守林的复议理由和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满守林的复议申请,维持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1执异3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立洲 审判员  王大勇 审判员  徐 鹏

书记员:李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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