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2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晓峰,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田晓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0月11日5时46分,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广电中心门前路段时,撞击隔离护栏后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王鹏驾驶的辽××××号轻型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及王某等人受伤。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双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并发双侧踝关节僵硬,活动重度受限,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梅某、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病志、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车鉴定意见书、大连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对方的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郑文龙 代理审判员  于 秀 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

书记员:万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