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一、崔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驾驶辽K×××××/辽K×××××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绥中县万家高速出口高速公路引道非机动车道内,未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后倒车,与行人王正连相碰撞后碾轧,造成王正连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赔偿王正连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了王正连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分��意见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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