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宁0422刑初73号公诉机关西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西吉县。2018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5日经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l证驾驶×××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县段295km+757.4m处时,车辆驶出路东路面,穿越绿化带翻下坝面护坡,造成乘车人杨某甲、谢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杨某甲、谢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谢某甲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及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西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某、杨某甲、谢某甲无责任。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轮制动器合格、转向性能合格、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为119±3km/h。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西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西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公交认字[2018]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复印件、收据、证人杜某某、李某某、谢某乙、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西吉县公安局西公法(尸)字[2018]第011、01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宁平司交鉴字[2018]第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属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且已部分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堂真审判员单玉芳人民陪审员马常林二0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何文婷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