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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2月2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9日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8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9日15时45分左右,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中华路中华桥桥上,被告人李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被害人付某1当场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大队责任认定:李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15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中华路中华大桥桥上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翻入对向车道。造成车辆损坏,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被害人付某1当场死亡。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付某1无责任。另查,车主付某2、梁某于2018年1月11日与被害人付某1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收条及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18年5月,保险公司对该起事故中造成中华路桥上的护栏损失进行赔偿。经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李某符合接受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盘双公交认字(2018)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户籍证明;4、说明;5、机动车辆交强险、商业险赔款计算书;6、证人付某2的证言;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8、(盘)公(司)鉴(法医)字(2018)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9、辽正(酒精)检字(2018)002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10、辽正(交通)检字(2018)0027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1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13、谅解书;14、协议书及收条;15、(2018)盘兴司字13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8)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峰、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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