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其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且狱内消费额度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本院审理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吉0381刑初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106.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8年9月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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