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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魏某某,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9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5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1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魏某某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书记员:迟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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