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对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吉038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与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止。截止2018年2月5日余刑为2个月零24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8年2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
审判员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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