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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刘某某

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伤者,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伤者,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焱

书记员:刘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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