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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孙某某

原审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曾于2000年3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因本案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绥未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准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撤回上诉。
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未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静
审判员:薛春来
审判员:项广大

书记员:张莞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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