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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内01刑更588号罪犯蒋小某,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洪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蒋小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70763.66元(连带责任)。被告人蒋小某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5月5日以(2005)赣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30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12年11月、2015年8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罚执行。刑满日期至2024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于2018年1月22日以罪犯蒋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认为,罪犯蒋小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5年8月,2016年1月、4月、10月,2017年3月、7月连续记功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并处罚金、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小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具有从严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小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剑审判员杨利民代理审判员姜怡二0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宋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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