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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某某、剡志华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202刑初24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吴忠市。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天娇,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剡志华,曾用名剡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彭阳县,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彭阳县。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双峰、杨凯,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杨兴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回族,文盲,无业,住宁夏固原市。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冬芝,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马德付,绰号马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吴忠市,回族,文盲,无业,住宁夏吴忠市。2017年3月9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新庄集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同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8日,因原审判决刑期已满,予以释放,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闫雪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马成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彭阳县,回族,文盲,无业,住宁夏彭阳县。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8日,因原审判决刑期已满,予以释放,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胡丽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马志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固原市,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夏固原市。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9日,因原审判决刑期已满,予以释放,同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孟祥宇、武文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马德付、马成玉、马志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13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宁0202刑初206号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二、被告人剡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三、被告人杨兴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四、被告人马德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五、被告人马成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六、被告人马志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于2017年12月22日以判决书遗漏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马德付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宁02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于同年1月30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欣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母某某及其辩护人侯天娇、被告人剡志华及其指定辩护人郑双峰、杨凯、被告人杨兴明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冬芝、被告人马德付及其指定辩护人闫雪萍、被告人马成玉及其指定辩护人胡丽杰、被告人马志虎及其指定辩护人孟祥宇、武文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晚,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马德付开车携带断线钳等工具到石炭井浪潮营海煤矿,将该矿暂停使用的一台雄风牌50KVA(型号S11-M-50/10)变压器拆卸后,将铝芯盗走变卖。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25元。2017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开车携带断线钳等工具到石炭井洪林兴达煤矿,将该煤矿暂停使用的一台变压器拆卸后,将铜芯盗走变卖。经重新鉴定,价值人民币8660元。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马成玉、马志虎四人开车到石炭井祥顺通煤矿,将该煤矿库房内40米MY3×35+1×16mm2电缆线、30米MY3×70+1×35mm2电缆线盗走变卖。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20元。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先后两次开车到石炭井祥顺通煤矿,盗走该煤矿库房电缆线,变卖得款分别为人民币1200元和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母某某退赔5000元,被告人剡志华退赔20000元,被告人马德付退赔7000元,被告人马志虎退赔5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马德付、马成玉、马志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多次盗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5605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杨兴明盗窃价值人民币8660元、被告人马德付盗窃价值人民币7425元、被告人马成玉、马志虎盗窃价值人民币592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马德付、马成玉、马志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母某某在二年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剡志华在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兴明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德付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成玉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马志虎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被告人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准确,对事实及定性不表异议,对量刑发表以下意见: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才能从重处罚。这里的”其他财物”应当是区别于目标物的其他财物,本案中的铜芯与变压器外壳是一体的,故被告人拆卸变压器盗窃铜芯的行为不属于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不应当从重处罚;2、关于被告人破坏房顶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主要看该破坏行为所侵害的财物价值以及破坏程度。本案中的房屋是一间简陋的砖房,仅用来放置变压器,房顶是木板结构,吊洞并不大,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房顶的破损,但是可修复的,情节轻微,没有达到损毁的程度。被告人剡志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1、对于指控的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3、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退赔2万元,退赔数额最高;4、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劣迹,社会危险程度小;5、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不是破坏性手段,主观上没有破坏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破坏行为,变压器能否修复并不明确,不能认定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综上,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兴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杨兴明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2、当庭认罪悔罪;3、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在第一、第二被告人的要求下才同意帮忙,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仅是起到了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4、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综上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德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1、对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家庭比较困难,但真诚悔罪,几乎将赃款全部退赔;4、被告人只涉及一起盗窃案件,且是被他人叫去的,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的拆卸行为,并未达到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程度。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成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希望根据马成玉的盗窃数额,依据罪行相适应的原则,酌情从轻处罚;4、当庭认罪悔罪。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志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表异议,对指控的数量没有异议,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石价认核定[2017]4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MY3×35+1×16mm2电缆线单位价格为58元,MY3×70+1×35mm2电缆线单位价格为120元,但是在计算盗窃数额时没有乘以成新率,乘以成新率后,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应为4736元,希望法庭重新核算;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实际所得数额仅为300元,且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晚,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马德付开车携带断线钳等工具到石炭井浪潮营海煤矿,将该矿暂停使用的一台雄风牌50KVA(型号S11-M-50/10)变压器拆卸后,将铝芯盗走变卖。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425元。2017年1月21日晚,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开车携带断线钳等工具到石炭井洪林兴达煤矿,将该煤矿暂停使用的一台变压器拆卸后,将铜芯盗走变卖。经重新鉴定,价值人民币8660元。2017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马成玉、马志虎四人开车到石炭井祥顺通煤矿,将该煤矿库房内40米MY3×35+1×16mm2电缆线、30米MY3×70+1×35mm2电缆线盗走变卖。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920元。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先后两次开车到石炭井祥顺通煤矿,盗走该煤矿库房电缆线,变卖得款分别为人民币1200元和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母某某退赔5000元,被告人剡志华退赔20000元,被告人马德付退赔7000元,被告人马志虎退赔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实各被告人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无自首、无立功情节;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各被告人涉嫌犯罪时均系成年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鉴定意见通知书、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鉴定聘请书,证实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工作人员聘请鉴定人员对石炭井马莲滩37公里处洪林兴达煤矿盗窃案现场提取物品进行鉴定以及对被盗物品价值进行鉴定,并将相关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的事实经过;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各被告人近亲属、收购废品人员向公安机关退缴款项情况,后公安机关向各被害人发放了全部款项;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马志虎家属对宁夏祥顺通煤炭有限公司赔偿5000元后得到其谅解的事实;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证实×××福特福克斯系被告人母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从陈军处购买的二手车,购买价格为74000元,行驶证所有人为海玉珍,双方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离过年还有十天左右的时候,有个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母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车上还有两人),到废品收购站去卖铜线,称是他们厂的废铜线,以每公斤35元钱收购了共计11公斤,价值400元钱左右;2、证人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前其收购了一个男子(经照片辨认系被告人母某某)拿到其收购站的变压器铜线,共计50公斤,给了对方2000余元。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所在的石炭井浪潮营海煤矿变压器于2017年1月7日晚上至8号凌晨被盗了,变压器购买于2015年3月份,具体型号不详,购买时价格为15000元钱;2、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2日宁夏洪林兴达煤矿公司被盗,煤矿上的变压器里面的铜线圈被偷了,变压器购买价格50000元钱左右,被盗时变压器不属于废置变压器只是停止供电;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所在的石炭井祥顺通煤矿1号仓库和2号仓库被盗了,报案时被盗电缆的数量及型号是1号仓库的电工周占清和2号仓库的工头闫某某提供的;4、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保管石炭井祥顺通煤矿2号仓库,其工程队在2016年7月份停工之后将矿用电缆都放到了2号仓库里,存放在该仓库里的3芯35平方+1芯16平方的电缆有300米,3芯25平方+1芯10平方的是200米,3芯10平方+1芯6平方的电缆大概有400米,3芯6平方+1芯4平方大概有400米左右。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其伙同剡志华、杨兴明等人在大武口浪潮营海煤矿、洪林兴达煤矿、石炭井祥顺通煤矿库房盗窃5次的经过及盗窃2台变压器及若干电缆线后将其销赃分赃经过,其中,其和剡志华一起盗窃的电缆卖了1200元,其和剡志华、马成玉一起盗窃的电缆卖了2400元,其和剡志华、马成玉、马志虎在彩钢房和四合院仓库盗窃的电缆线为3芯25平方米、4芯70平方米;2、被告人剡志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年初,被告人剡志华伙同母某某等人在大武口浪潮营海煤矿、洪林兴达煤矿、石炭井祥顺通煤矿库房盗窃5次的经过及盗窃2台变压器及若干电缆线后将其销赃分赃经过,其中,其和母某某一起盗窃的电缆卖了1200元,其和母某某、马成玉一起盗窃的电缆变卖后自己分得1000元,其和母某某、马成玉、马志虎一起盗窃的电缆线有手电筒那么粗;3、被告人杨兴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1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兴明在剡志华的提议下,伙同剡志华、母某某购买工具,乘坐母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福特福克斯轿车至大武口石炭井附近的一个煤矿,用断线钳将煤矿里一间砖房房门上拴着的钢丝剪断后进去,将房子屋顶捅了一个洞后,把大木棒放到房子上面,把倒链拴到木棒上,用倒链将变压器内芯子提出,并用断线钳将其剪下,第二天其三人在乌素图将所盗物品变卖了2480元钱,每人分得700元的事实经过;4、被告人马德付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马德付伙同剡志华、母某某开车到石炭井的一家煤矿(浪潮营海煤矿),在煤矿的一个库房里盗窃了一台变压器后将里面的铝芯卸了,并将其卖了680元钱并平分的事实经过;5、被告人马成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成玉伙同母某某、剡志华、马志虎驾驶×××到石炭井祥顺通煤矿盗窃电缆,将电缆线皮剥掉后将铜芯偷走后于第二天卖到了乌兰矿一家收购站并分得700元的事实经过,被盗窃的电缆线有矿泉水瓶那么粗;6、被告人马志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志虎伙同母某某、马成玉、剡志华驾驶×××到石炭井祥顺通煤矿盗窃电缆,将电缆线皮剥掉后将铜芯偷走后于第二天卖掉并分得300元左右的事实经过,被盗的电缆线直径大约3厘米。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石炭井洪林兴达煤矿(原浪潮营海煤矿)的矿区内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拆卸的变压器内部的剩余碎片散落在电杆与生活区之间的空地上,变压器内的铜芯被盗,现场拍照提取不完整足迹一枚;公安机关对石炭井洪林兴达煤矿的矿区内进行现场勘验,变压器位于屋内地中间,该变压器上的盖子被打开,变压器内的铜芯被盗走,其他部件散落在屋内,靠近北墙处放置矿山用”大肚子”开关一个,开关上发现嫌疑人遗留胶皮手套一只,提取相关实物。在该小屋西北拐角处散落的变压器部件下发现倒链一个,胶皮手套一只,进行实物提取,该小屋屋顶发现边长40厘米正方形盗洞一个,盗洞上方丢弃长3.1米木棍一根;公安机关对石炭井洪林兴达煤矿矿区内胡某某洗煤厂内架设的变压器电杆处,被盗变压器的外壳掉落在地上,变压器外壳上贴有铭牌,品牌为雄风牌,型号为”S11-M-50/10”,铭牌上有电力变压器字样,额定容量50KVA,2015年1月等字样。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杨兴明分别对同案犯母某某、剡志华进行辨认;组织被告人剡志华分别对同案犯马德付(马四)、杨兴明、马成玉、马志虎进行辨认;组织被告人剡志华对其伙同同案犯母某某、杨兴明、马德付盗窃变压器、电缆库房、剥电缆的作案地点进行了现场辨认;组织被告人马成玉对其伙同同案犯母某某、剡志华、马志虎盗窃祥顺通煤矿时停车地点、盗窃电缆所在位置、库房、渣台所在位置进行了辨认;组织被告人剡志华对其伙同同案犯母某某、马德付在乌兰矿盗窃电缆时乌兰矿的位置、盗窃电缆的位置进行现场辨认;组织被告人马德付对其伙同剡志华、母某某盗窃浪潮营海煤矿变压器的位置、乌兰矿盗窃电缆的位置进行现场辨认;组织被告人母某某对其伙同同案犯剡志华实施盗窃的祥顺通煤矿、洪林兴达煤矿变压器的地点、浪潮营海煤矿变压器的地点、电缆线的地点及销赃地点进行现场辨认;组织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对其在祥顺通煤矿实施盗窃的电缆进行辨认,剡志华辨认出其和母某某、马成玉、马志虎一起盗窃的电缆线型号为MY3×35+1×16m㎡,母某某辨认出其和剡志华、马成玉、马志虎一起盗窃的电缆线型号为MY3×70+1×35m㎡;组织被告人马志虎、马成玉对其在祥顺通煤矿实施盗窃的电缆进行辨认,其二人均辨认出其二人和母某某、剡志华一起的盗窃的电缆线型号为MY3×35+1×16mm2的情况。七、鉴定意见1、宁公物证鉴字[2017]0091号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在2017年1月22日凌晨石炭井马莲滩洪林兴达煤矿被盗变压器现场勘查过程中提取的疑似嫌疑人遗留烟蒂4枚(原物提取)、矿泉水瓶1个(原物提取)、排泄物1份(擦拭提取)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1号烟蒂嘴部剪取物、3号烟蒂嘴部剪取物上DNA均系剡志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2号烟蒂嘴部剪取物、4号烟蒂嘴部剪取物、矿泉水(卓玛泉)瓶口擦拭物、排泄物上DNA均系杨兴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2、石价认核定[2017]4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18日委托石嘴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祥顺通煤矿被盗矿用电缆价格进行复核,MY3×35+1×16mm2电缆线单位价格为58元,MY3×70+1×35mm2电缆线单位价格为120元,撤销石大价认定[2017]19、20、21号价格认定结论;3、石大价认定[2017]81号价格认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委托大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雄风牌变压器进行价格鉴定后认定,被盗雄风牌变压器内芯价值为7425元;4、石大价认定[2017]89号价格认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委托大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品牌不明的变压器进行了价格鉴定后认定,被盗变压器内芯价值为8660元。八、补侦材料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被盗变压器里面的线圈被盗走了,盖子被人揭掉了,里面的油也被人抽掉了,变压器已经被严重损毁了,没有办法进行维修,只能直接报废了,且库房的玻璃砸烂了,里面的工具用完后被扔到了现场。2、证人路某某的证言,证实被盗变压器里面的铜芯被盗走了,盖子被人揭掉了,里面的油也被人抽掉了,变压器已经被严重损毁了,没有办法进行维修,只能直接报废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马德付、马成玉、马志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多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25605元,被告人杨兴明盗窃价值人民币8660元,被告人马德付盗窃价值人民币7425元,被告人马成玉、马志虎盗窃价值人民币5920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不属破坏性手段盗窃的辩护意见,因有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时采用了破坏性手段盗窃变压器,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兴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兴明系从犯及其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德付、马志虎所起作用小的辩护意见,因本起盗窃案件中,各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没有分工,均积极实施盗窃,所起作用相当,且一起销赃分赃,不宜划分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各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马德付、马成玉、马志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马德付、马志虎的近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中被告人马志虎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补充证据证实被告人母某某、剡志华、杨兴明、马德付在部分盗窃犯罪事实中有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的情节,但损毁程度大小,没有价格鉴定也因标的物已不存在无法鉴定,故结合案件事实,可对被告人酌定从重处罚。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剡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兴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德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马成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马志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孔祥卓审判员李志军人民陪审员曲燕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洁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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