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辩护人杨明德,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以承包大棚种植柿子为由在被害人潘某1手中借款15000元人民币,借款后少部分用于大棚生产生活,大部分用于个人赌博、挥霍。2.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以为其女儿的补习班扩建用钱为由,在潘某1借款20000元人民币,借款后许某某将钱用于偿还赌博时欠下的高利贷,及用于个人赌博、挥霍。3.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帮助东某以承包工程的名义从潘某1处借款25000元人民币,并用从周某的金鑫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的×××号东南菱悦轿车做抵押。借款后两人将借款分掉,被告人许某某得款1400元人民币,得款后立即用于偿还高利贷利息。4.2014年6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修小木匠营子村水泥路为由在潘某1处借款15000元人民币,借款后用于个人赌博和日常消费。5.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与潘某1合伙承包锦山镇国际城小区工程为由,从潘某1处借款50000元人民币,借款后40000元人民币交与其妹妹徐某去给国际城项目部送礼,10000元人民币用于赌博及自己日常花销。6.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以国际城工程还需再次送礼为由在潘某1处借款20000元人民币,借款后用于赌博及自己日常花销。7.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编造理由在受害人潘某1处借款20000元人民币,借款后8000元人民币用于赌博,12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日常花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属实,对指控他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他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无异议,但东某诈骗的25000元与交给徐某的40000元均不应作为许某某的诈骗数额,其他方面没有意见,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春季,被告人许某某以承包大棚种植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2人民币15000元,得款后被告人部分用于大棚开支,部分被自己挥霍。2.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以其女儿补习班需要扩建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1人民币20000元,得款后被告人部分用于偿还赌博时欠下的高利贷,部分用于个人赌博、挥霍。3.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协助东某(在逃)以承包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潘某1人民币25000元,并用从周某处租赁的×××号东南菱悦轿车做抵押,得款后二人将借款分掉,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得款1400元人民币,被告人用此款偿还了拖欠别人的利息。4.2014年6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小木匠营子村修建水泥路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1人民币15000元,得款后被被告人挥霍。5.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以承包锦山镇国际城小区工程为由,骗取潘某1人民币50000元,此款被告人交给其妹妹徐某40000元,剩余10000元被被告人挥霍。6.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以承包锦山镇国际城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2信任,潘某2从魏合廷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交由许某某,被告人得款后用于赌博、挥霍。后潘某2自己将该笔借款归还魏合廷,将其与许某某为魏合廷出具的欠条收回。7.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潘某1人民币20000元,得款后被被告人用于赌博及挥霍。2015年8月10日被害人潘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综上,被告人实施诈骗七起,共骗取被害人潘某2人民币165000元,涉案钱款均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8月10日10时许,喀喇沁旗小牛群镇狮子沟村九组村民潘某2报警,称其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许某某等人以承包大棚、搞工程、开补习班为由诈骗,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西城派出所抓捕经过证明,2017年12月6日21时许,红山区公安分局西城派出所在红山区时代天骄小区查获一起赌博案件,在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时,发现其中一名叫许某某的男子因诈骗被喀喇沁旗公安局上网追逃,民警将许某某控制后移交喀喇沁旗公安局。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许某某的妹妹,许某某经常赌博。2014年阴历五六月份,她在锦山镇国际城小区帮许某某找活,让他出40000元好处费把工程承包下来,在锦山三中后面李志勇出租房内,潘某2给了她40000元现金,她给潘某2打了收据,日期是2014年8月17日,签名为“许瑞丽”,她要写身份证上的“徐某”,许某某不同意,这40000元现金她拿着给国际城李总送礼了。后来许某某还是以包活为由,让潘某2再拿20000元钱,潘某2带着她们去了另外一个营子,从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手里拿了20000元现金,她们开车回去到大牛群时许某某就从她手里把这20000元钱要过去了,说干活买推车子用。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他与徐某是朋友关系,他认识许某某和潘某2,他与许某某、徐某共去潘某2家拿过两次钱。第一次是2014年8月份,他们通过徐某想在国际城承包点工程,国际城的一个老头答应给他们两栋楼房内墙抹灰工程,他们承诺给40000元好处费。过了几天,徐某说工程不给他们了,要给许某某。许某某说钱不用别人管,他能找到投资的,他开车载着许某某和徐某去国际城签订了合同。又过了两天,许某某给徐某打电话,说拿钱去送礼,他开车载着许某某和徐某去了小牛群,在潘某2家和许某某、徐某谈的,谈完后他开车载着他们三人去的信用社,潘某2取完钱,他把他们载到在三中后租房子的许某某叔父家中,潘某2给了徐某40000元现金,徐某打了一张收据,徐某把钱带走后说给了国际城一个姓李的老头了。过了两个多月,许某某给徐某打电话,说该准备施工的工具了,让徐某和他一起去潘某2家拿钱。他开车载着许某某和徐某去的潘某2家,到了家许某某说要买推车之类的,潘某2领着去了河北的一个村子拿的钱,回来时潘某2把钱给了徐某,他们拿上钱走到大牛群附近,许某某把20000元钱要过去了。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许某某和于志超找到他,承包了他十六个大棚,最后由于柿子卖不上价钱,他们就不见面了,欠了他很多钱。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潘某2是她的舅舅,2013年3月份,许某某、邵美丽、于志超她们四人要合伙承包大棚,向潘某2借款15000元,这笔钱交到了她手上。7月份,她给邵美丽担保,向潘某2借款15000元,到2015年端午节后,邵美丽的借款转到了她身上,她给潘某2打了一个50000元的欠条,潘某2没有去过她们承包的大棚。2013年6月份,许某某让她找潘某2给自己借点钱,借钱时许某某说资金周转不开,潘某2借给他15000元,许某某给打了一个欠条,她是担保人。2013年10月份,许某某给她打电话,说他大女儿开托班扩建需要用钱,她联系了潘某2。第二天她们去的潘某2家,许某某说他大女儿开托班需要用钱,潘某2借给他20000元,许某某打了欠条,她还是担保人。2014年6月份,许某某又让她帮忙向潘某2借钱,许某某和潘某2说事多钱倒不开手了,潘某2又借给他15000元,许某某打的欠条,她给担的保。许某某通过她共向潘某2借款50000元,每次都说用两三个月就还,其中10月份借的20000元她听别人说许某某用于赌博了,其他借款她不知道许某某干什么用了。7.证人易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工,在锦山镇国际城建筑工地负责1、2、4号楼水电管道安装工作。2014年8月13日左右,项目经理李某说给他介绍一个抹灰的人,这个人领着一个叫许某某的人来找他,谈了5、6号楼内墙抹灰的具体细节,8月15日他与许某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签完合同一两天,公司通知说不能把内墙抹灰的活承包给当地人,要他把5、6号楼内墙抹灰的活收回去,他在合同签订的一周内电话通知了许某某,说活不能给他干了。后来许某某来公司找过,公司说如果许某某想承包必须和公司签合同,不知什么原因许某某没有和公司签合同。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侦查人员电话询问李某,2013年锦山镇国际城项目他是项目经理,他认识徐某,当时徐某与许某某来找他,他说国际城工程发包需要找易某,他没有收到徐某任何现金。9.证人东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五六月份,许某某开着周某租车行的一辆黑色东南菱悦轿车找到他,说把车押给潘某2,从潘某2手里借点钱,因为他有工作,就说借钱他用。到了潘某2家,许某某说他在交通局上班,和他在楼子店包了点活,手里钱不够,潘某2借给他们25000元,当时说一个月还上,许某某把车押给了潘某2,他们打了一张欠条,后来他给潘某2结了三个月利息9000元,第四个月时他们去潘某2家,把原来的欠条抽回,又给打了一张28000元的欠条。过了一个多月,周某找许某某要车,他们去潘某2家,又给打了一张25000元欠条,把车开回来了。他们借完钱去楼子店时活已经被别人承包了,他们没有包成,借的钱许某某说自己用两个月,就没有还潘某2,这笔钱他用了一部分,许某某用了一部分。10.证人周某的证言及提供的借据证明,他在锦山经营金鑫汽车租赁公司,2014年三四月份时,他租给东某和许某某一辆×××号东南菱悦黑色轿车,至八九月份时,他通过GPS定位在小牛群镇一个村子姓潘的人家中,那个人说这个车东某和许某某抵押给他了,他们还签订了买卖协议,后来他带着该车的大绿本去开回来的。东某和许某某没给租车费,写了一枚41800元的欠条。2015年夏天,他将×××号东南菱悦轿车出售,现在车已经过户了。11.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许某某女儿,2013年11月末她从呼市回来后,在锦山欣欣小区办了一家名为“启明星”的辅导班,当年10月份时还没有开始经营,许某某也没有给她20000元钱用于扩建补习班。自开办辅导班以来,许某某从来没有给她拿过钱。2014年10月份以后,听她奶奶说徐某在锦山新城给许某某联系点活,最后活没干成,借出去的五六万元钱也没要回来。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许某某母亲,徐某是她姑娘,徐某开烧烤店时认识了国际城的李老板(李某),她让徐某给许某某找点活,后来签订了合同。许某某从姓潘(潘某2)的人手里拿钱来,活没有干成,徐某和许某某曾说过,想法把潘某2的钱还上。12.被害人潘某2的陈述证明,2013年阴历4月份,刘某打电话说和许某某承包大棚,要向他借钱,承诺给他2分的利息,他同意了。过了两天,刘某、许某某、邵美丽一块来到他家,他将在信用社存的65000元取出来,借给刘某50000元,借给许某某15000元,他们分别给他打了欠条。2013年10月4日,许某某给他打电话说他姑娘扩建补习班,想和他借点钱。10月5日,许某某和刘某到他家,他借给许某某20000元,许某某给他打了欠条,刘某做的担保人。大约2014年夏季,东某和许某某开车到他家,说东某在赤峰路政上班,向他借30000元钱,他们用×××号轿车抵押,许某某说车是他的,过两三个月不还钱车是他的,他借给他们28000元,他们打了欠条,还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过了三个多月,租赁公司的人把车开走了。2014年6月7日,许某某和刘某到他家,说在赤峰包的水泥路开工了,他借给许某某15000元,许某某打的欠条,刘某是担保人。2013年夏季的一天,一个姓胡(胡某)的男的拉着许某某、徐某和许某某表叔到他家,许某某说他在锦山国际城承包了一个抹灰的工程,需要用点钱。第二天,他们拉着他去了国际城工地,许某某给了他一个合同。他从信用社取出存款50000元,给了徐某40000元,给了许某某10000元,许某某给他打了一枚50000元欠条。过了三四天,许某某和徐某又到他家,说送40000有点少,不让开工,他就和许某某一起去魏井森家借了20000元钱给了许某某,当时是他和许某某给打的欠条。许某某给他的合同他核实过,别人告诉他合同是真的,但发包方在签订完合同第二天就告诉许某某合同不生效了。2014年10月20日,许某某说他姑娘开补习班手里没钱,他借给许某某20000元,许某某给打了欠条。13.2015年8月10日辨认笔录证明,经法定辨认程序,被害人潘某2辨认出骗取其财物的被告人许某某,辨认出借款时与许某某同去的徐某。14.被害人潘某2提供的借条六枚证明,许某某为其出具15000元借条一枚,担保人为刘某;2013年10月5日许某某为其出具20000元借条一枚,担保人为刘某;2014年6月7日许某某为其出具15000元借条一枚,担保人为刘某;2014年8月17日许某某为其出具50000元借条一枚;2014年10月20日许某某为其出具20000元借条一枚。提供的欠条一枚证明,2014年8月29日潘某2、许某某为魏合廷出具20000元欠条一枚。提供的收条一枚证明,2014年8月17日许瑞丽为潘某2、许某某出具40000元收条一枚。提供的卖车协议证明,2014年4月20日东某将×××号轿车抵押给潘某2,许某某是证明人。15.×××号车辆信息及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号车辆登记的信息状况。×××号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东南牌DN7152LA轿车曾登记在周某名下。16.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东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经侦大队上网追逃。17.视频资料光盘六张证明,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李某的电话录音及讯问被告人许某某的情况。18.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春季,他与邵美丽、刘某、于志超承包大棚,向潘某2借款15000元,给工人开支用了11000元,剩余的钱让他自己花了。2013年10月份,他手里没有钱,想找潘某2弄点,他骗潘某2说他姑娘的补习班要扩建,借了20000元,这些钱他还了一部分高利贷利息,剩余的被他零花和赌博用了。2014年4月份,东某找他说手里没钱了,他说他可以帮东某向潘某2借钱,东某说可以弄一个车抵押,他带着东某去了潘某2家。他和东某说不管借多少,得给他1400元钱,后来潘某2借给东某25000元,他俩给潘某2打了欠条。从潘某2家中出来,东某给了他1400元,他还了之前欠下的高利贷利息。2014年夏天,小木匠营子村要修路,他想要承包,就和刘某去潘某2家借了15000元,他写的欠条,刘某担保,后来修路的活让别人干了,钱被他零花了。2014年8月份,徐某在锦山法院后面工地给他找一个抹沙皮的活,说需要送40000元礼,他想能和潘某2借,徐某让他签完合同,他将潘某2接到工地现场看了一下,潘某2回去凑了50000元,在他老叔家,潘某2拿出40000元给了徐某,徐某打了一个收条,剩余10000元潘某2交给了他,他为潘某2写了一张50000元欠条。那10000元他零花了一部分,赌博输了一部分。签完合同10多天,徐某让他再送点钱,他又去找潘某2,潘某2到河北朝阳地借了20000元钱直接给了他,这20000元钱他给了徐某11000元,让徐某去活动,剩余9000元他零花和赌博了,这20000元是潘某2给债权人打的条。过了一个多月,他知道这个活干不成了。2014年天特别冷的时候,他向潘某2借款20000元,忘了当时是怎么说的了,钱被他赌博和零花用了。他不知道欠潘某2多少钱了,借钱后由于赌博输钱、也挣不到钱,就没有办法偿还了。19.(2012)喀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许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常住人员详细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诉刑诉[2018]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元华、张艳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明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自己不具有还款能力,且没有还款意愿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退赔。辩护人提出,东某实施诈骗的25000元与徐某拿走的40000元不应计算在许某某的诈骗数额内,经查,证人周某证实自己将车辆租赁给许某某与东某使用,由于二人没有及时支付租赁费,共同为周某书写租赁费借据一枚,由此可以证实被告人许某某也实施了租赁该车的行为,在以租赁的车辆向被害人潘某2抵押时,被告人明知该车辆不是其二人所有,仍隐瞒事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故该25000元应计算在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数额内。关于徐某带走的40000元部分,该款系被告人以个人承包工程名义向被害人借款50000元,并为被害人出具欠据一枚,故该40000元亦应计算在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数额内,本院对辩护人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某某退赔被害人潘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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