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赤峰市,服刑前住赤峰市。2015年5月6日因犯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服刑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2015年12月31日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辩护人周东义,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住赤峰市。2016年8月8日因犯贪污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辩护人丁玲,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服刑前住赤峰市。2015年5月6日因犯贪污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现羁押于敖汉旗看守所。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和元检公诉刑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尹某某、谢某某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于2016年5月16日以被告人尹某某另一起职务侵占罪案件尚未审结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8月8日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本案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周东义、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丁玲、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已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敖汉旗牛古吐乡大五家村分别于2003、2004、2005三个年度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期间被告人人崔某某(原大五家村村主任)、谢某某(原大五家村会计)将地边、地沿、沟头、道路等全部圈入退耕还林地中,一并申报了退耕还林项目,崔某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29.4亩,从2005年至2013年崔某某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40278元,用于家庭开支;谢某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8亩,从2005年至2013年谢某某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24660元,用于家庭开支;2006年开始,在崔某某、谢某某的帮助下,赵坤阳、仉平分别虚报退耕还林面积8亩和12亩,至2013年赵坤阳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共9120元,仉平骗领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13680元,并由二人用于家庭开支。
综上崔某某、谢某某共同骗取退耕还林款87738元。
2005年2月6日崔某某退还30870元、赵坤阳退还8400元、仉平退还12600元,合计51870元。
2、2005年秋季,在协助乡政府落实退耕还林项目时,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尹某某,将王耀东承包的不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130亩土地假借赵林、崔贺飞、王耀伟、王耀东等人名义上报退耕还林项目,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截止到2013年,共骗取人民币130150元,其中崔某某分得人民币82200元。尹某某分得人民币47950元,其中被告人崔某某用此款为村里公务支出垫付57930.41元,其余均被二人用于个人消费。
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向本院退还479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指定管辖函证实,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2、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15日对崔某某、谢某某、赵坤阳、仉平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
3、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3日对崔某某、尹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
4、本院(2016)内0403刑初80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16年5月4日本院准许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仉平、赵坤阳的起诉。
5、敖汉旗人民法院(2016)内0403刑初275号刑事裁定书证实,2016年8月8日敖汉旗人民法院准许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起诉。
6、敖汉旗看守所释放证明书证实,尹某某因职务侵占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2016年8月8日无罪释放。
7、证人赵财的证言证实,他从1998年5月份至2003年8月份在大五家村担任过党支部书记。大约在2000年村里张罗要把西河组的一个扬水站进行维修,维修的资金是以时任大五家村会计谢某某的名在银行借的,一共借了大约2000元至5000元左右,谢某某应该知道具体数,2003年8月份他走的时候借的这些钱没有还,扬水站借的这些钱应该是村或者村民集体还。
8、证人崔国栋的证言证实,他有退耕还林地,具体多少不知道,树都是他大哥崔国范种的,退耕还林补贴都给崔国范了,他记得有一年,谢某某找到他说他们村有多圈出来的面积,放在他名下,退耕还林的补贴款作为村的开支用,他们说是多出来的面积,有没有具体地块他不清楚,把一卡通存折给村里了,村里怎么领取的,怎么支配的他都不知道。
9、证人崔国学的证言证实,杨翠莲是他大哥崔国范的妻子,谢某某是大五家村会计,他没有一卡通存折,没有粮食补助存折,他及他家人没有享受退耕还林补助及公益林补贴资金,崔某某从来没有和他说过他名下有,他和崔某某没有来往,谢某某也没有和他说过,他记不清身份证是否借给崔某某和谢某某使用了。
10、证人刘向前的证言证实,2015年农历年前的一天,大五家村党支部书记赵坤阳打电话说想把他名下多得的退耕还林补贴钱上交,后来他可能把钱交到财政所了。崔某某跟他说起大五家村干部名下有多得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的事情,他也是告诉找财政所处理。
11、证人仉雅君的证言证实,他名下没有退耕还林,他和他的家人从来没有领取过退耕还林补贴资金。他们村没有人和他商议用他的名字顶名由别人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
12、证人陈宝军的证言证实,他名下大约在2004年左右有退耕还林,是由他本人领取的补贴款,都打在他自己的一卡通上了,他名下的面积没有过户给别人,没有人和他商议用他的名字顶名由别人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他不知道有人用他的名字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
13、证人张金海的证言证实,他和他家人名下没有退耕还林,他家也没有得到过退耕还林补贴款,他们村没有人和他商议用他的名字顶名由别人领取退耕还林补贴款。
14、证人王金芝的证言证实,她从2002年到牛古吐乡林业站工作至今,主要负责退耕还林的报表工作,牛古吐乡大五家村在2003、2004、2005年三个年度都有退耕还林项目。申报程序是最开始是由大五家村的各个村民组将每个组要计划退耕的地块和大约面积亩数上报到大五家村委会,再由大五家村委会将全村的计划退耕地块和大致面积上报到牛古吐乡林业站,牛古吐乡林业站会同敖汉旗林业局工作人员对大五家村上报的计划退耕还林地块用GPS进行实地测量,并将测量面积结果反馈给大五家村委会,大五家村委会根据林业站测量的数据制作“退耕还林分户统计表”,表中内容包括退耕还林户姓名、面积,上报给林业站,她们林业站汇总全乡退耕还林户及面积后,上报旗林业局,林业局审批后,各村开始实施退耕造林,等到当年秋季上级验收合格后,于第二年春季的时候各村村会计到林业站根据先前上报的“退耕还林粮款分户统计表”,按照国家制定的退耕还林补助发放标准,制作“退耕还林粮款兑现登记表”表中包含退耕还林户姓名、面积、补贴标准及补贴金额,这项工作由各村会计和林业站工作人员共同完成,退耕还林粮款兑现登记表制作完成后,由各村委会召开班子会,复核无误后在报道乡林业站,由向林业站汇总后报到乡财政所和旗林业局,然后发放退耕还林补贴款。村委会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乡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作,包括统计上报计划退耕地块,带领乡林业站和旗林业局工作人员到计划退耕地块进行指边、用GPS实地测量,根据测量结果上报退耕还林户姓名及退耕面积等。大五家村报表工作由会计谢某某完成,大五家指边、测量主要是谢某某和崔某某和各村民组长参与了,赵坤阳和仉平有时也参与指边和测量工作。当时要求大五家村班子成员及相关的村民组长对这些表格进行审核,防止漏报、漏填,审核无误后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至乡林业站,当时没有要求大五家村领导签字,但是要求村班子成员审核把关。敖汉旗牛古吐乡2005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说明书》)这份材料第5页,内容为“退耕还林工程分户统计表”中小班号为18的大五家南梁退耕面积为130亩,其中王耀伟退耕35亩,王耀东退耕35亩,赵林退耕25亩,崔鹤飞退耕35亩,这130亩退耕还林地块位于大五家南梁,当时GPS打点定位的时候是村委会的人带着林工站的人去打点,定位是用GPS测定,还有林业局的人员也在。她记得的有她、村会计谢某某、村主任崔某某、村民组长尹某某、林工站长张国军,还有林业局的人。如果这130亩是荒地或没有按规定承包到户,没有登记在册的耕地,不能否享受按年度发放的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只能享受一次性种苗和造林补助。
15、证人杨秀清的证言证实,他自2005年开始主要经营杂粮、杂豆、小米的加工和出售,大五家村村委会主任崔某某和会计谢某某这些年在他的厂子购买过小米,有时候也买其他杂粮,他们给货款后他给他们出具白条收据。
16、证人张勇的证言证实,牛古吐乡大五家村委会在他饭店经常吃饭,基本上每年都是在一万元至两万元左右,都是先记账,等到年末或者有钱的时候再分批分次结算,他们用餐的时候有长条白纸点菜单,上面写上用餐菜名金额及酒水,还有合计金额,村委会经手人在上面签字,等到结算的时候他们将点菜单抽走。就一联,就是当时的点菜单,不加盖印章,没有正规发票,经手人主要是崔某某、谢某某,主要是崔某某和谢某某结账,有时候也有仉平结算,这些饭费都不是一次性结算的,而是分批次结算的,他们不给收据,而是直接将点菜单抽走。
17、证人王耀东的证言证实,他是大五家村村民,他的退耕还林亩数有三十多亩。在大五家的前梁,和赵宝沟交接的地方。这块地是两个村交界的地方,大五家村和赵宝沟村都没人管的地方,是一块荒地,原来也没有人种,长草的地方都很少,土质基本都是沙粒,还有一些鸡爪子沟,这块地他确实种了,至于崔某某和尹某某种没种他记不清了。当时崔某某是村主任,尹某某是大五家村民组长。他种的就是现在退耕还林的亩数35亩。这里是三个相邻的山头,他要了靠西边的山头,崔某某和尹某某是东边的两个山头。他们自己随意选择的,他们商量着弄的。这块退耕还林地他没有承包。当时村里和他要承包费,他和尹某某与崔某某说,要是和他要承包费他就不种了,不掏钱就种。当时都没人要这块地,崔某某也同意了。后来为了栽树,他雇佣铲车平地花了七八千元。这块地是他们村和邻村有争议的地块,这块地不属于他个人所有。崔某某和尹某某所占用地块也不是个人的。2003年他种了一年荞麦,赔了钱,在2004年就没有种地,在2005年又种了一年,正好听说国家有退耕还林补贴,老百姓的好地不愿意退,因为补助金额太低,但乡里又有指标任务。他就问崔某某和尹某某,问他种的那块地能不能退耕还林,不想种了,他们说报上去试试,后来崔某某和尹某某都和他说了,他们三个人的地都退耕还林了。当时退耕还林是村民组长报到村里,然后再由村里报到乡里,他们三个人的地肯定是村民组长尹某某报到村里的。至于报到村里谁的手了他就不清楚了,村里又是谁报到乡里的他也不知道。在2005年秋天,他雇人栽的杏树和沙棘,也是他个人出的资。尹某某和崔某某的地也栽树了,栽的也是杏树和沙棘。他们三个人的这130亩地在退耕还林之前没有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申请退耕还林补贴时,尹某某和他说这块地种庄稼不如种树,说是国家有退耕还林项目补贴,当时他找的村主任崔某某,退耕还林补助款的申请资料都是崔某某负责给他弄的。也就是崔某某是村主任,他才找他一起弄的。尹某某是村主任崔某某找的,因为他是村民组长。他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他自己支取。这些补贴钱都补贴家用了。在2005年秋收后卖完粮食,他向村主任崔某某交付了5000元钱的承包大五家村南梁山坡的承包款,是他现在享受的退耕还林补助的地块。这块地怎么申报的退耕还林补贴他都不知道,全是村委会及崔某某和尹某某他们弄的。他从来没和任何人说过他要把他承包的地,分给别人去申报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
18、证人赵坤阳的证言证实,2003年下半年至2013年他在牛古吐乡大五家村担任党支部书记,退耕还林项目开始后乡政府组织各村两委班子成员开会学习,村两委班子再回到村里给各村民组长开会,强调政策和要求。荒山荒地不能享受退耕还林补贴,退耕的土地必须是承包到户按人口登记在册的耕地,不允许造假等,村民组长先将本组的退耕数据信息报到村委会,经村委会确认后在逐级申报,之后村民组长协助林业局工作队实地勘测,监督本组造林作业和粮食发放统计等,所有退耕户都知道申请退耕还林的地块必须是耕地,2003年开始有退耕还林项目,他认为崔某某、尹某某、王耀东他们三个从2005年春天开始就琢磨将这块地退耕还林了,当年夏天种荞麦伪装成耕地并申报了退耕还林项目了他们之所以能开这块地就是因为崔某某是村主任、尹某某是村民组长和王耀东合伙,如果是普通百姓,根本不能可能允许他们这么整。
2007年有一天仉平问他谢某某有没有给他退耕还林补贴款的存折,他说没有,仉平说谢某某给了他一个12亩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的折,他也想弄点退耕还林补贴款,过了几天他问谢某某大五家村有没有多出来的退耕还林补贴款,谢某某也没有和他明说,遮遮掩掩的,他没给谢某某好脸,这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过了几天谢某某找到他并给了他一张退耕还林补贴款的存折,折户名是仉亚军,是邮政的折,说这是8亩地的退耕还林补贴款发放的存折,他就收下了,但是补贴款他是从2006年支取到2013年,一共支取了8年的,用于家庭开支了。2015年2月6日崔某某、仉平他们三个向牛古吐乡政府财政所缴交的多领取的退耕还林补贴款。他把9120元交给乡政府财政所岳国军就走了,后来他听说多交了720元,多交的钱崔某某拿着呢,崔某某和他说过这个事情,但是钱一直没给他,缴款书中是8400元。
19、证人仉平证言证实,他于1998年6月至今在大五家村任治保主任,2007年的一天,大五家村会计谢某某找到他,给了他一张户名为刘永的存折,说这是村里退耕还林多出来的退耕面积补贴款的发放存折,里面是12亩地的退耕还林地。大五家村2004年2005年都有退耕还林项目,他不知道申报程序,都是村里会计谢某某管理。具体是从哪一年开始领取的他记不清了,但是按照每年每亩地160元发放的补贴我得了六年,按照每年每亩90元我得了2年,谢某某给我存折的时候他知道那是他们村多出来的退耕还林补贴款。2015年2月份的一天,崔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咱们多得的退耕还林钱都往乡里退呢,他就去了财政所,给崔某某留下13680元,崔某某在乡财政所替他上交了12600元,剩下1080元钱一直在崔某某手中。
20、证人李凤合证言证实,他是新惠镇高家窝铺村沟外组农民。他给王耀东种过一次荞麦,是在他们村的石砬子山上。他每天给我35元工钱,他给王耀东种了两天荞麦,种了有多少亩他不清楚,用的是骡子犁杖。
21、证人赵玉丛证言证实,他是大五家村大五家组农民。最开始张罗有退耕还林项目的时候,村里两委班子的人来传达了一下上级精神,要求他们小队报退耕还林,怎么报、报多少让队长报上去,生产队自己说了算。后来队长尹某某用营子里的喇叭要求村民去他家开会,会上他就说退耕还林,然后把他们组里各户退耕还林面积和位置怎么分就定下来了,会上有人发言反对,尹某某也不听,就直接给他们办了,开会就是走走过场。他们家的退耕还林也都是尹某某分配的,也都是这么办的。尹某某是2003年上任我们村民组的队长一直到2009年。
22、证人任玉祥证言证实,他是牛古吐乡大五家村大五家组农民。上报退耕还林的时候,都是尹某某作为村民组长一手遮天,叱咤风云,村民组里的事务他全权代理。他们退耕还林的亩数、面积分配、地块位置啥的都是尹某某一个人代他们办理,他工作方式非常霸道,退耕还林刚开始那几年,补助的存折和他们的身份证都在尹某某手里拿着,退耕还林的项目补助都是尹某某去支取的,支回来再给老百姓分配。
23、证人王文仓证言证实,他在2003年至2009年担任原高家窝铺乡赵宝沟村党支部书记。与牛古吐乡大五家村南梁交界山地是有争议的。那块地他们叫石砬子梁),山上全是石头、沙子,是一座荒山。原本两村以那座荒山的山脊为界,山脊的左边是大五家村的,山脊的右边是他们村的。大约是2004年前后,大五家村的崔某某、王耀东他们在那座山山脊的右下坡种上了荞麦,2005年,王耀东他们在那座荒山上种上了树。王耀东种荞麦那年,他去找大五家村委会主任崔某某,说石喇子山山脊的右边是他们村的,应该还给他们村。崔某某他们给抢着种了,之后又栽上树了,他一看没办法了也就默认了。
24、证人赵立峰证言证实,他2009年至今担任大五家村大五家组组长。王耀东和尹某某他们给退耕还林的那块地南至赵宝沟村道,西至朝阳沟村民组的地,东至赵宝沟村民组的地,北至我们村民组的退耕还林地和个人树地。这块地总体大约100多亩,在尹某某他们栽树之前是荒山,他们全营子人都知道。栽树之前也没有人种荞麦。王耀东他们当年春天的时候就开始准备退耕还林了,他们拉完沟在趟子里种了一年荞麦,然后就退耕还林了。他认为种荞麦完全是为了申请退耕还林,老百姓都知道退耕还林之前必须是耕地,他们不整个种荞麦的假象怎么把荒山变成耕地呢。
25、证人张国军证言证实,他在2000年至2006年初任牛古吐乡林工站站长,2007年调到下洼林工站工作。国家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了退耕还林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耕地才能申请退耕还林补贴。退耕还林项目开始后,牛古吐乡的村民组有一个姓尹的村民组长,将需要申请的退耕还林地块报到村委会,由村委会汇总去确认后,由主任崔某某带人将初步的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和位置报给我们乡政府林工站;乡林工站配合旗林业局工作队在村委会和村民组长的带领下到村进行实地勘测和GPS定位,乡林工站王金芝和他都参加了实地勘测。具体来说村民组长和村委会相关人员在实施国家退耕还林项目工程中负责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比如协助实地勘测,监督造林作业,统计和确认钱粮补助资金发放等等工作,如果没有村委会和村民组长的帮助,那些分户统计、钱粮兑现和项目设计表格的基础数据等工作都无法完成,国家退耕还林项目是不可能顺利实施和完成。
26、证人崔贺飞证言证实,他系崔某某之子,他不知道自己名下有退耕还林地,未支取过退耕还林款,“崔贺飞”与“崔鹤飞”都是他。
27、证人王耀伟证言证实,他自己没有大五家村的退耕还林地,也不知道自己名下有退耕还林款,没有人找他商量过退耕还林的事情。
28、证人魏永梅证言证实,她的丈夫赵林是牛古吐乡唯一一位叫赵林的人,在大五家村没有退耕还林地。
29、中共牛古吐乡委员会关于崔某某等人任职情况的证明证实,2003年至2015年,崔某某任该乡大五家村村委会主任,谢某某任大五家村村委会计账员。
30、中共牛古吐乡缴款书及说明证实,2015年2月6日填制的收据,总额为51870元。缴回大五家村2007年至2014年多支取退耕补助款。赵坤阳8400元,崔某某30870元,仉平12600元。
31、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的大五家村明细分类账复印件证实,2006年12月11日记账凭证中收据显示人民币2500元还贷款。
32、协助存款通知书及崔某某账户查询结果证实:崔某某邮政储蓄银行xxxx账户2010年5月19日退耕2132+14924,2011年12月18日退耕2496+14560,2012年12月19日退耕1404+1820+12740,2013年12月12日退耕6370+1404+1820,。
33、协助查询通知书及赵坤阳、仉平、谢某某账户查询结果证实,仉平xxxx账户:2013年12月12日退耕231+1350+66,2012年12月19日退耕1350+66+462,2011年12月18日退耕2400+528,2011年8月9日2562+366?,2010年5月19日退耕366+2562。
赵坤阳xxxx账户2013年12月12日退耕100+2484+600,2012年12月19日退耕2484+600+4200,2011年12月18日退耕2656+4800,2011年8月9月6524+932,2010年5月19日退耕932+6524。
谢某某xxxx账户:2010年5月19日退耕2306+16142,2001年8月9日退耕16142+2306,2011年12月18日退耕4896+8352,2012年12月19日退耕2925+2754+1044+7308,2013年12月12日退耕3654+2925+2754+1044。
34、王金芝关于大五家南梁130亩退耕还林补充情况说明证实,敖汉旗牛古吐乡林业工作站对于牛古吐乡大五家村南梁130亩地是从2005年开始至2013年退耕还林并享受补贴得款。尹某某以王耀伟名义(2010年转至尹某某名下)35亩地享受退耕还林款共计47950元;王耀东以35亩地享受退耕还林款47950元;崔某某以60亩地享受退耕还林款82200元。
35、复印退耕还林工程粮款兑现登记表证实,侦查机关从敖汉旗牛古吐乡林业工作站调取了登记表,证实王耀伟、王耀东、赵林、崔鹤飞分别于2005年、2006年领取每年每亩20元现金补助+140元粮食补助=160元/亩/年,连续领取了05-2012年,2013年以90元/亩/年领取一年。(王耀伟2007年转至尹某某名下,赵林、崔鹤飞2010年转至崔某某名下)
36、敖汉旗国土资源局2016年1月29日出具说明证实,从未参与过退耕还林工作中的地类认定,设计书中的18小班130亩地块经查阅1990年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图中显示为原高家窝铺乡赵宝沟村,地类为天然草地和其他草地,对1990年至2005年地类变化无法确定。
37、赵林户籍证明证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大五家村只有一个叫赵林的人,身份证号码xxxx。其住址为牛古吐乡大五家村大坑子南组。在退耕还林兑现登记表中登记的赵林系大五家组村民系虚构的。
3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12号)、《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自网络上下载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实,实施退耕还林的耕地范围以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册的耕地为准,尚未承包到户及弃耕的耕地、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新开荒的耕地不能纳入粮食和现金补助范围,可以作为宜林荒山耕地进行还林。只有承包到户的耕地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对于集体机动耕地、过硬农牧林场耕地,需退耕还林的,必须先承包到户后再予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办法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证实,只有承包到户的耕地才能实施退耕还林,对于集体机动耕地、国营农牧林场耕地,需退耕还林的,必须先承包到户后再予实施。第七条规定:“凡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区位重要、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及重点风沙区沙化耕地,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均应纳入退耕还林范围。”第十三条规定: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退耕还林者在享受生活补助和粮食补助期间,还应承担一定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没有宜林荒山荒地的,可由旗县、乡镇统一组织异地还林。承担异地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的团体和个人,可享受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39、牛古吐乡2005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书证实,大五家大南梁130亩的土地成功上报成为退耕还林地。面积分别为王耀伟35亩、王耀东35亩、赵林25亩、崔鹤飞35亩。
4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某、尹某某、谢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4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证实,他现在是牛古吐乡人大代表,2003年至今一直担任牛古吐乡大五家村村委会主任,他们村退耕还林项目是在2003年开始的,他是2004年到村任职后开始接触这个项目的,具体的报表和数据都是谢某某掌握,多报的就是退耕还林的地头、地沿、地边、道路等,他们把这些当做退耕还林地申报补贴,并放在个人名下了。2005年至2013年崔国栋名下60亩,享受补贴8万多元钱,他找崔国栋要这个钱,交到村委会,2004年至2013年崔国学名下40多亩,享受12万多元,一卡通一直在他手里,每次他把钱取出来交到村委会。2003年至2013年谢某某名下105亩,补贴已交村委会。交钱没有收据等手续,但是关于这些钱的花销有单据,都在谢某某手里,2004年他得到的补贴款是自己的,2005年享受了91亩,其中他自己15亩,15.6亩是地头、地边、地沿。2004年退耕还林时,都是他所在的村民小组给他报到村里,村里所有的退耕还林地他再让谢某某报到乡政府,他有不到30亩的退耕还林地是村民组用GPS多圈出点荒地,以他的名字上报的,最后也将补贴款打到他的一卡通,这30多亩退耕还林款一直领取到2012年,2013年因为村民告状给停了,这多报的30亩退耕还林款2004年至2013年一共约有3万多元,这部分被他支取出来后没有入账,他自己放在家里。到2015年2月份他们村委会算完开支,他多领的退耕还林款没有用上,他主动将他名下、赵坤阳、仉平的退耕还林总计51870元一起交到财政了。赵坤阳和仉平多报多少亩退耕还林面积他不清楚。赵坤阳和仉平多领的补贴款没有用过村委会开支。将多圈出来的地报在他们几个人名下是他们村委会班子共同决定的,班子成员有赵坤阳、谢某某、仉平和他,他们几个人按照退耕的地块分的多报亩数,有多有少不一样,不能垒大户,所以他们班子成员商量,决定将多出的部分分到他们6人的名下,领取的退耕还林款用于村委会开出。2003年10月王耀东找他说在村里找一块荒地种荞麦,他同意后找到尹某某,尹某某说靠赵宝沟那有一块有争议荒地,可以种,2004年王耀东种了一年荞麦,2005年春天国家又有了退耕还林任务,他和王耀东、尹某某商量退耕还林,他们同意了,于是尹某某将他们种的荒地报到村委会,他让谢某某连同其他村民的退耕地一起报到林工站,乡林工站最后去测量的我们退耕的一共130亩,当时他和他们商量他60亩、王耀东、尹某某各35亩。后来他让谢某某将他名下的60亩分到崔鹤飞名下35亩,赵林名下35亩。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他用这60亩退耕还林款为村里公务支出155154.41元,村里收入97224元,他垫付57930.41元。其余钱都被他支出作为家庭开支了。
4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春季,崔某某领着乡林工站的王金芝去找他,说这块地承包给了王耀东,让他领着他们去圈地,圈的面积是130亩。在崔某某找他之前,王耀东也和他说过,说村委会把大五家村南梁的荒山承包给了他。王耀东找他帮种荞麦。他找人帮王耀东推地、扣地。2005年秋季,这块地要退耕还林,王耀东又让他帮种树,他找人雇车在那块地栽的山杏等。王耀东也没说给他多少亩,补助款下来后他知道给了他35亩地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他认为这块地的权属是大五家村委会的。因为王耀东承包了这块荒地,他给王耀东干活了,王耀东没有给他工钱,就把那块地的退耕还林给他了。南梁荒山这几年他一共得了47950元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这些钱贴补家用了,全部用于家庭支出。
4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和他们村主任崔国学、书记赵坤阳、委员仉平共同多得了他们村退耕还林补贴款。他、崔国学、崔某某、赵坤阳、仉平、崔国栋名下多出来的退耕地是当时多圈出来的地边、地沿、边沟等。大五家村老百姓每家该得的退耕地一点也没少。当时上报退耕地的时候,崔某某跟他说多圈出来一些地,一是给村里弄点吃喝费和一些其他支出费用资金,另外他们村干部个人也想得点,当时商量他多得18亩,使用王清顶名的,崔某某多得29.4亩,用张忠顶名23亩,张青顶名8亩,他名下的18亩、崔某某名下的29.4亩在上报的时候就想将这些地的退耕还林补贴款用做他们的各自家庭开支,他名下的退耕面积中除了他真实应得的10.5亩和18亩及安平的32.5亩以外其余多得的部分用作村委会开支了,崔某某名下的面积用于他个人的家庭开支了,崔国栋名下的61亩多地和崔国学名下的40.8亩用于村委会开支了,2006年的时候他将用谢新顶名的8亩补贴款给了赵坤阳,用刘永顶名的12亩补贴款折给了仉平,这些退耕地补贴款被仉平和赵坤阳用于各自的家庭开支了。把存折给了他们是因为当时赵坤阳和仉平找到他,说村里的退耕地有多出来的面积,他们俩个人也想要点,后来崔某某和他说让他把多出来的退耕还林面积分给他们两个一些,这样他就把这两张存折给他们了,赵坤阳和仉平两个人是从2006年发到2013年的,他们两个这20亩地的补偿款2004年和2005年的用来还西河组修扬水站的贷款了,剩余的钱被用作发放退耕还林补贴款过程中村委会的吃喝费了。2015年2月6日崔某某、仉平、赵坤阳将他们名下多得的退耕补贴款交到财政所,赵坤阳多得9120元,崔某某40278元,仉平13680元,算账他算错了,算成赵坤阳8400元,崔某某30870元,仉平12600元。
2005年在退耕还林的时候他们村有块地和赵宝沟村有争议,崔某某、王耀东、尹某某三个人争取到他们村了,当时列为退耕地了,放在尹某某名下35亩、王耀东名下35亩,崔某某名下的60亩放在崔鹤飞名下35亩、赵林名下25亩,这些退耕款分别由尹某某、王耀东、崔某某支取了,等到实行一卡通的时候崔鹤飞和赵林名下的划归到崔某某名下了,上述130亩退耕款,在2013年至2014年,崔某某为村里垫付57930.41元,具体是他记得帐,记账凭证收入97224元,支出155154.41元,多支出的是崔某某垫的。其余由三个人支取并使用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的辩护人出示侦查机关收集的大五家村支出单据313枚,金额256051元。辩护人统计为323枚,金额应为308414元,多出的52363元系崔某某垫付应从被告人犯罪中冲减。同时提交崔某某多次受到有关部门奖励,是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基层工作者。建议量刑时予以减轻。公诉人质证意见为大五家村支出单据与本案无关联,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崔某某奖励与量刑无关。本院审查后认为辩护人收集的证据与案件无关联,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尹某某、谢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贪污罪,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某某多次贪污未经处理,贪污数额应累计,共计为217888元;谢某某共同犯罪数额为87738元;尹某某的共同犯罪数额为130150元。被告人崔某某、谢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崔某某提出赵坤阳、仉平的贪污数额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通过被告人崔某某、谢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足以证实被告人在得知有“退耕还林”项目后,就虚报退耕还林亩数、骗取补偿款一事二人进行了共同商议,并实际实施了贪污行为,后赵坤阳、仉平知道后,被告人崔某某、谢某某商定,分别分给了赵坤阳8亩、仉平12亩退耕还林补贴款,说明崔某某、谢某某明知是骗取的国家退耕还林款,而分给其他人,应当计算赵坤阳、仉平的贪污数额。关于被告人崔某某提出他贪污的款项中,有些为村里花了,应以他实际所得数额对他定罪处罚。他和尹某某贪污的13万余元,应将他为村里公务支出垫付的57930.41元扣除的观点,本院认为,其属于犯罪后所得款的去向问题,不予以采纳。其主张平整土地款5400元、拔草款2000元、浇树款8000元也应扣除。庭审中查明上述款项是被告人崔某某是为了达到犯罪目的的支出,故其此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崔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崔某某在第一起贪污的30870元应当定侵占罪、第二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第一起被告人崔某某、谢某某将地边、地沿、沟头、道路等全部圈入退耕还林地中,一并申报了退耕还林项目,第二起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尹某某,将王耀东承包的不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130亩土地假借赵林、崔贺飞、王耀伟、王耀东等人名义上报退耕还林项目。这二起均不符合退耕还林要求,均属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而不是侵占集体财产,故应当定贪污罪,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某主张其系从犯的意见,因其在虚报退耕还林项目中,积极参与,并起主要作用,应是主犯。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主张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主动退还赃款,应判处缓刑。被告人尹某某因职务侵占案,于2015年5月22日被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逮捕,2016年8月8日无罪释放。羁押一年多,因贪污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如判实刑应折抵刑期。因被告人尹某某贪污数额较大,不应判处缓刑。因贪污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敖汉旗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应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某、谢某某当庭认罪,被告人崔某某退还部分赃款、尹某某退还自己贪污的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谢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继续向被告人崔某某追缴未缴纳的贪污款九万一千六百零八元,向被告人谢某某追缴未缴纳的贪污款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元。被告人尹某某缴纳的赃款四万七千九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玉明 代理审判员 李竹丽 人民陪审员 李彩丽
书记员:刘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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