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淑艳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淑艳,女,1967年9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榆树市育民乡三义村5组。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希东,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检刑诉(2016)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淑艳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淑艳及其辩护人戴希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八万元,双方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27日李英杰报案称其父被打,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行政调查。同年7月13日李友报案称自已的伤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于当日刑事立案侦查。
2.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及被告人被传唤到案的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证实,2016年6月18日赵淑艳被行政拘留15日,被在榆树市公安局拘留所执行。
4.榆树市人民医院病历证实,被害人李友系脾破裂,脾切除术。
5.收条、谅解书、协议书、撤诉书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八万元,双方自行和解。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淑艳出生于1967年9月8日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李友出生于1945年10月14日等自然身份情况。
(二)鉴定结论
榆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及通知书证实,经鉴定,李友系部外伤致脾破裂切除术后,胰尾破裂修补术后。系重伤二级,系七级伤残。公安机关已将鉴定意见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视听资料
视频光盘证实,李友与赵淑艳打架时的案发现场情况。
(四)证人证言
1.证人李英杰证言证实,2016年6月27日晚上8时许,我在刘国强家门口坐着,我爸就站在道上骂,操你妈的,你家养猪发财,猪屎猪尿往别人家门口淌,让我们闻臭味,赵淑艳用锹填她家排水沟,就听见了,赵淑艳拿铁锹过来了,赵淑艳就骂我爸,老棺材瓤子,你倚老卖老,怕味你搬别处住去。我爸就和赵淑艳对骂,我就和我妻子李亚伍过去了,我就对我爸说,你别在道上骂,你上她家骂去。我爸就跟着赵淑艳进她家院里了,我爸进院就坐在她家大门口,我爸捡起地上铁锹剁几下骂几句,然后就扔了,然后又捡个木棒子,我说,爸你拿那玩意干啥?我爸就把棒子扔了,赵淑艳就说,这水泥道是共产党修的,我乐意淌,你不把壕沟堵上,能往道上淌水吗?我妻子就过来了,我妻子说,猪尿淌一道你还有理了?我妻子就推赵淑艳胳膊一下,然后我把我妻子推出院外,我在门口骂了几句,赵淑艳就出来了,我爸就过去拽住赵淑艳的胳膊,他俩就厮打到一起,他俩当时都绊倒了,赵淑艳起来在地上捡起个木棒子往我爸身上打,打我爸肩膀一下,打我爸胯部两下,还打肚子上了,我爸就倒地上了,我就回家取手机报警,过一会儿警察就来了。
2.证人李亚伍证言证实,我是李友的儿媳妇。2016年6月27日19时40分左右,赵淑艳家的的猪屎和猪尿淌到郭维杰家大门口了,然后她就用镐刨沟想把猪屎和猪尿放到南侧地里,赵淑艳拿锹就把淌水的沟堵上了,这时李友回来放羊赶上了,他就骂赵淑艳,你家养猪挣钱让我们大伙跟着闻臭味。接着赵淑艳也骂李友,他俩相互对骂了有20分钟,然后我和我丈夫李英杰就把李友劝回家了,接着赵淑艳拿着锹追到我家大门口骂,老犊子,打死你都不偿命,我家有钱,我家法院有人.然后李友就去赵淑艳家大门口了,说,我看你咋打死我。我和李英杰就赶过去劝架,然后赵淑艳拿起一根木棒先打了李英杰腿上一下,我和李英杰就往后退,接着他用木棒打李友,后来她把李友打到在地上了,之后李英杰就报警了。
3.证人刘国强证言,我是榆树市育民乡三义村5组村民。因为赵淑艳家养猪,猪尿味很大,猪尿就在李友家前院流,2016年6月27日晚上8点钟的时候,李友在外面回来看见赵淑艳正拿着一把锹放猪尿,李友就骂了句,你们想发财让我们闻味,李友的儿子过来把李友推回家了,之后赵淑艳又拿着那把干活的锹到李友家门口骂,李友就跟出去了,一直跟到赵淑艳家,李友和赵淑艳吵起来并动起手来。两人都用拳脚打对方,两人打了几分钟后,我就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3.证人郭维杰证言,2016年6月27日晚,我在我家前院的大门外的道南边用刨镐把赵淑艳家淌出的猪尿往南侧的地里顺,赵淑艳看见了就把我刨的沟赔上了,李友就在李友家道上说,你家养猪挣钱让大伙闻味,操你妈的。赵淑艳也骂,操你妈。赵淑艳还对我说,你刨沟干啥?我没吱声就回我家院子里了。李友和赵淑艳还在相互骂,他俩开始相互骂了有二十分钟,后来我就回家圈鸡鸭鹅了,等我返回现场是看见他俩在赵淑艳家大门口柴堆里躺着,因为当时已经黑天了,我没看到他俩身上有伤,当李友儿子李英杰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时说赵淑艳把李友打坏了,赵淑艳听见李英杰打电话报警了,然后她就倒在地上了,她倒在地上后还在骂李友。现场有一根木棒,一把铁锹。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友陈述,2016年6月27日晚8时许,我放羊回家,我家东侧隔两家邻居赵淑艳家养猪,猪尿淌到我家后门口水泥道上,味特别大,我就站在道上骂:操你妈的,你家养猪发财,猪屎猪尿往人家门口淌,让我们闻臭味。赵淑艳在他家门口听见了,赵淑艳拿铁锹出来了,赵淑艳就骂我:老棺材瓤子,你倚老卖老,能熊人。我俩就对骂,这时我儿子李英杰和我儿媳妇李亚伍出来了,我儿子对我说:你别在道上骂,你上她家骂去。我就进赵淑艳家院里了,我进院就坐在她家大门口,我就捡起地上铁锹剁几下,我就骂赵淑艳,骂啥我忘了,然后我就把铁锹扔了,我又捡个木棒子,我儿子不让我拿,我就把棒子扔了,赵淑艳就说:这水泥道是共产党修的,我乐意淌,你不把壕沟堵上,能往道上淌水吗、她就把锹抢下去,扔了,我儿媳妇就过来了,说:猪尿淌一道你还有理了?我儿媳妇推赵淑艳胳膊一下,然后我儿子就把我儿媳妇拽出院外,我儿子就骂了几句,赵淑艳就奔我儿子去了,我就过去拽住赵淑艳胳膊,我俩就厮打到一起,我俩都绊倒了,赵淑艳起来在地上捡起个木棒子打我肩膀一下,打我胯部两下,我就倒地上了,过一会儿,她就来拽我:你赶紧走,别在我家放赖。我没动,然后她就用脚踢我,踢我小肚子三、四脚。我儿子就报警了,后来警察就到了。当晚11点,我就连拉带吐,第二天早上8时许,我和妻子去医院做手术,脾破裂被摘除了。
另证实,我在案件的起因上也有一定的过错,我不去她家与其争吵也不会发生这件事,我们是邻居以后还得好好处呢。被害人家属赔偿我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我不再追究她的刑事及民事责任了,希望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赵淑艳供述,2016年6月27日晚20时许,我家养猪,在我家住宅道北的三间土房的东仓房养了38头猪,我冲猪圈的水在屯里水泥道上往西淌,当时尿味很大,就从我家邻居李友家门前经过,李友就在门口骂:操你妈的,你家养猪发财,往别人家门口淌屎躺尿,我今天就治治你。我就说,你老棺材瓤子,你倚老卖老,你动不动就骂人,你不把壕沟堵上,猪尿能淌道上吗。我俩就对骂,这时李友儿子李英杰过来了,李英杰对他爸说,你上她家院里骂去,让她打你。我就回家了,李友先进院了,李友就拿院里铁锹往地上剁,一边剁一边骂,我就说,你不把壕沟堵上,能往道上淌水吗,都成你家的了?李英杰和他妻子李亚伍这时也进我家院了,李亚伍进院就说,猪尿淌一道,你还有理了?往道上淌就不行。我说,不行能咋地?然后李亚伍就打我两拳,打我胸部了,我就把李亚伍抡一边去了,我就去挠李英杰,李英杰就躲了,没挠着,李友就在院子里拿竹扫帚来打我,我俩就互相抡竹扫帚,然后竹扫帚被李英杰抢去扔了,我就在地上捡起杨木条子,就打李友胯部两下子,他用手打我脑袋两巴掌,我就倒地上了,过了一会儿,我进屋取手机,我用脚踢李友大胯两下,我说,你们好几个人打我,还在我家放赖。我就拽他手,当时没拽动,我就坐地上了,李英杰和他妻子出去报警了,后来警察就来了。
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被告人均无异议。经过法庭调查,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淑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七级伤残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淑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利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高军

书记员: 范晗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