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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飒,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晓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刚宁,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建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辩护人湛智利,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温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政杰,吉林王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建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基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庆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水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金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丽,舒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田春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鹏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郝东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舒兰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王岩、王晓璇、王旭、高建伟、潘超、温超、孙建雨、李基卓、王庆江、于水清、郭金玲、韩东、田春飞、谭龙、武鹏云、郝东阳、崔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丛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佰朋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李飒、王岩及其辩护人孙国良、王晓璇及其辩护人胡刚宁、王旭、高建伟、潘超及其辩护人湛智利、温超及其辩护人王政杰、孙建雨及其辩护人李晓红、李基卓、王庆江、于水清、郭金玲、韩东及其辩护人张国丽、田春飞、谭龙、武鹏云、郝东阳、崔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伙同王岩、王晓璇、高建伟以盈利为目的,雇佣王旭、潘超、温超、孙建雨、李基卓、王庆江、于水清、郭金玲、韩东、田春飞、谭龙、武鹏云、郝东阳、崔荣等人,在舒兰市×小区、×小区、×小区等多处建立赌博窝点,利用在计算机互联网赌博网站注册赌博会员账号,以“×”为赌博方式,组建微信赌博群从中接受赌徒投注,并以从投注钱款中抽水、赚取赔率差额、接受赌博网站返点的方式获利。被告人杨某积极参与并负责管理全部赌博窝点,涉及赌资人民币36998917.37元;被告人王岩积极参与并负责管理×赌博窝点,涉及赌资人民币21792018.62元;被告人王晓璇积极参与并负责管理×小区赌博窝点,涉及赌资人民币12589036.27元;被告人高建伟积极参与并负责管理×小区30号楼赌博窝点,涉及赌资人民币2617862.48元;被告人王旭积极参与并负责管理×小区赌博窝点,涉及赌资人民币12589036.27元;被告人潘超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5432403.98元;被告人温超负责向赌博网站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4266655.00元;被告人孙建雨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4097311.95元;被告人李基卓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3887011.63元;被告人王庆江负责向赌博网站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2430051.00元;被告人于水清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2142960.44元;被告人郭金玲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1514114.52元;被告人韩东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约人民币383244.00元;被告人田春飞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282974.50元;被告人谭龙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275248.74元;被告人武鹏云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266456.00元;被告人郝东阳负责操控微信赌博群接受赌徒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235000.00元;被告人崔荣负责向赌博网站投注,涉及赌资约人民币200311.0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王岩、王晓旋获利十余万元,被告人高建伟获利50000.00元。
作案工具手机17部、电脑7台及王晓旋、王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5966.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
3、舒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涉案微信号关联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系向深圳市×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4、舒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共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7部、电脑7台,武鹏云手机微信零钱人民币28800.元、于水清手机微信零钱人民币17728.00元、韩东手机微信零钱人民币47450.00元、王旭手机微信零钱10364.00元、王晓旋手机微信零钱人民币110624.00元、王岩手机微信零钱101000.00元。
5、网络赌博账户投注情况统计表及网络截图,证实被告人武鹏云2016年6月7日至6月10日共收到微信红包投注
96072.00元,收到微信转账投注170384.00元,共计
266456.00元;被告人韩东2016年6月8日至6月10日共收到微信转账投注55270.00元,其操盘灰色手机收到微信红包投注67268.00元,微信转账投注92712.00元,2016年6月8日至6月9日操盘金色手机收到微信红包投注60524.00元,收到微信转账投注107470.00元,总计383244.00元;被告人李基卓(微信名“×”)共收到微信红包投注
955128.33元,其微信主号2016年5月2日至6月10日收到微信转账投注1461834.00元,收到微信红包投注1470049.30元,总计3887011.63元;被告人王庆江(投注员,网站账号“×”)2016年5月30日至6月10日共在网站投注
2430051.00元;被告人温超(投注员,网站账号“×”)2016年5月31日至6月10日共在网站投注4266665.00元;被告人孙建雨(微信×)2016年4月13日至6月10日共收到微信红包投注4097311.95元;被告人田春飞(微信×)2016年5月23日至6月9日共收到微信红包投注282974.50元;被告人郝东阳2016年6月8日至6月9日共接刘某投注共计235000.00元;被告人崔荣2016年6月7日至9日共在网站投注200311.00元;被告人谭龙(微信×)2016年6月1日至6月10日收到微信红包投注275248.74元;被告人于水清(微信×)2016年4月15日至6月10日共收到微信红包投注2142960.44元;被告人郭金玲(微信×)2016年5月27日至6月10日收到微信红包投注1514114.52元;被告人潘超手机支付宝2016年4月13日至6月7日共收到投注501789.00元,其(微信号×)2016年3月20日至6月10日共收到微信红包投注4930614.98元,总计5432403.98元;常某操盘的手机2016年4月7日至6月10日收到微信转账投注2358915.50元,其微信名“×”共收到微信红包投注3202071.98元,总计5560987.48元;被告人王岩(微信名称“×”)2016年3月22日至6月8日共收到微信红包投注3202071.98元。
6、×小区王晓旋工作室现场照片、被查获作案手机、计算器照片、涉案人员照片,证实抓获现场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王晓旋雇其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做饭,每月1500.00元。
2、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11日其通过中介将×小区×号楼×单元×室租给王晓旋,房租一年9600.00元。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某供述:我是从2016年2、3月份开始,在舒兰市街内组织利用手机微信建立赌博群,链接×网站,使用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方式接受赌客投注。我与王晓旋是合作关系,他负责×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赌博点,盈利我占20%,王晓旋占30%,剩下的用于操盘手和投注手的费用,这个点有四个微信群。王岩是我舅家的弟弟,他负责帮我管理,而且负责管理×小区他家的点,分10%多的股份,这个点有五个微信群,操盘手有武鹏云、潘超、李基卓,还有两个人,总共五个人。高建伟是我姨家的哥哥,他负责×小区×号楼的点,有两个微信群,他负责看管人及日常活动,他那操盘手有谭龙、于水清、小某,高建伟自己吃盘。操盘手分自己操盘群盈利的30%—50%,投注员每月开3000.00元—5000.00元不等,我们自己规定玩法,赔率1比1.96。我们盈利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往网站上投注,押大小单双,和值,100.00元抽1.00元等;二十网站返水,满200万返7‰,一周一返;三是自己吃盘,自负盈亏。总计有11个赌博群,赌博群是我教他们用自己微信号拉人建立的,建群后,有人负责发图片,有人负责接投注,有人负责往赌博网站下注,五分钟一开奖,从早上9点至晚上12点结束,我负责给他们对账、发工资等。这几个点总的赌博流水大约五六千万,我从王晓旋处挣了四万元,王晓璇总盈利约二十万,从王岩、高建伟处挣了约十多万,王岩挣了几万,我共计挣了十万元。
2、被告人王岩供述:2016年1月起,我在微信上加了×赌博群,上面介绍了×的玩法和投注规则,我自己玩完后发现可以挣钱,当时杨某也在玩这个游戏,就和我提出来可以自己开个局赚钱,我们就用同样的方法建立了自己的×群。刚开始我和杨某合伙,我投了五万元,口头约定我分利润的四成,他分三成,雇佣操盘员分三成,我负责管理,杨某帮忙管理,2016年3、4月份,杨某又和王晓旋合伙在×小区设了一个点儿,我在其中有股份,但我没投钱,王晓旋的点挣钱了会给杨某一部分,杨某再给我分一部分。我和王晓旋谁忙不过来,就互相过去帮忙。我们通过在网上四处拉人进群,发红包给群里,之后群里的人多了就开始推荐“×”的玩法,发玩法截图的方式发展顾客。我们有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我直接接顾客单,如果中奖由我直接返给顾客;另一种是我从顾客手中接单,通过赌博网站投注,因网站给我的赔率比我给顾客的赔率高,我挣的是赔率的差额钱。第一种模式是,我在电脑上加载一个“×”网页,进入网页后每五分钟进行一次比赛,每天九点开始至凌晨零点结束,每天一百七十九期,顾客通过买冠军车号、大小、单双车号、×赛道及和值等方式投注,如中奖我按一定赔率给顾客返钱,不中投注的钱归我所有,之后我用手机在电脑上照开奖结果照片,发到每个微信群里公布中奖结果;另一种模式是通过两个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分别是×网站和×网站,×网站是从2016年1月开始用,账号记不住了,没几天就换了×,共注册了4个账号,分别为×、×、×、×,我挣网站的返点钱,如买单一车号,顾客投注40.00元,我在网站投39.00元,挣1.00元,以此类推,冠军单场限注20.00元—10000.00元,大小单场限注20.00元—50000.00元,单双限注20.00元—50000.00元,和值限注
20.00元—5000.00元,不管顾客中不中奖我都挣钱。我经营网络赌博的固定处所有三个,分别为我家(舒兰市×号楼×单元×室),操盘手是潘超、韩东、于水清、谭龙、武鹏云、李基卓;×号楼×单元×室,操盘手是李某、东某;×附近一处楼房,操盘手是苏某。他们每人负责一个微信群,潘超(微信名×、×)负责VIP群,韩东(微信名×、×、×)负责×群,武鹏云(微信名×、×)负责×群,苏某(微信名×)负责×交流群,于水清(微信名×)、李基卓(微信名×、×)、李某(微信名“×”)、东某(微信名×)负责的微信群我没有,东某负责飞艇投注,其余人负责×投注,这九个人都是按每天每人的收益提成,李基卓、苏某、李某通过网站下注,我给50%的提成,潘超是老员工,我给50%提成,剩下的都是按30%提成。我提供网络赌博住所,负责每天“×”的开奖,提供网络赌博工具,电脑是我从我和杨某合伙经营的网吧里拿来的,我雇佣六个投注员在我家卧室里接单下注和返给顾客中奖的钱,我还负责每个投注员的资金,如果那个投注员手里的钱不够给顾客了,我就会给转一些赌资以继续维持“×”网络赌博,每天晚上我和投注员对账,我在给投注员留够第二天的赌资后,把剩余的收益拿走。投注和返钱的途径有三种,即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和支付宝。2016年我微信转账流水,一月6694.41元,二月19229.25元,三月689196.27元,四月765235.50元,五月870714.08元,六月至被抓379211.10元;微信红包共收到759961.24元,发出
226763.27元;支付宝账号流水,二月收入155074.14元,支出183593.56元,三月收入461967.92元,支出424920.00元,四月收入526183.00元,支出688210.88元,五月收入497378.00元,支出738618.84元,六月收入85670.00元,支出193871.00元;支付宝红包流水从二月至六月共收入354586.00元,支出37385.00元。通过赌博网站抽取红利的话,我只赚不赔,每天一千多元钱,如果不通过网站我自己直接接单的话,挣钱的时候每天三、四万,赔的时候也有两三万,按赌博网站给我返点算的话,我净赚八十万左右,但这没算我自己接顾客的钱,自己接顾客的钱还没统计,这钱给投注员发工资,有时出一些返钱,自己参与赌博输了不少,现在还剩二十二三万,我银行卡里有十万,下面的投注员还有十多万元钱。我有一个微信号“×”,名字为“×”,绑定三张银行卡;一个支付宝账号×,名字为“×”,绑定了四张银行卡。
3、被告人王晓旋供述:我和杨某是朋友,2016年2、3月份的时候,杨某说他在干网络赌博,手下缺人,让潘超过去帮忙,潘超过去后每月能赚一万多元,我看干着挺好。3月末,我们几个在一起,杨某说干这个挺挣钱的,当时谁提出再弄一个点儿让我负责,挣钱了杨某给我钱,杨某就给我注册的“×”赌博网站账号为“×”,我们做代理,赌博点设在×小区×号楼×单元×室,我租的房子。之后我联系的王旭和郭金玲,我答应从挣的钱里每月给王旭一万一二千元,我有事时她替我经管。王庆江是投注员,郭金玲、田春飞、孙建雨、杨哥是操盘手,分别负责一个微信群。杨哥负责“×群”,郭金玲负责“×群”,孙建雨负责“×群”,田春飞负责“×群”。这四个群都是从别人的群里拉人建立的初步群,之后负责的人自己拽人进去玩,他们挣提成钱,玩的人越多,挣的就越多,现在四个群大约有六百六十多人,参与赌博投注的有二百来人。操盘手负责拉人参与赌博、接受投注、中奖返注,投注员负责在操盘手接受投注后往电脑里的赛车网站下注,如果中奖了这个网站给我们赔付赔率多,我占一两个点,还有我们从投注中抽水,押冠军号每四十元抽一元,其他的没七十元抽一元,有时网站出现故障,我们就自己接盘,按着我们给顾客的赔率,自负盈亏,还有就是我们押盘款超过一定数额,赌博网站会给我们一部分返点,具体多少不清楚,因为我什么都不懂,都是杨某来对账,之后给我一部分,他拿走一部分,每次开支也是杨某过来算,有时忙不过来王岩也过来帮我对账。我们一天接受投注流水最少十二万多,最多四十多万,这些天总投注额在二千万左右,挣了二十多万,有账本,我挣了奖金四万元。崔荣、郝东阳是6月初参与的。常某不干了,他的苹果手机也被扣押了,他的微信号是“×”,他不干后,这个手机就是公用的了。我在赌博网站注册的账号捆绑了银行卡,现在里面还有2808.00元。支付宝余额九万元是我挣的。杨某还有一个赌博点在×,王岩负责,我老公潘超在那里干活,有六七个操盘的。
4、被告人王旭供述:我是3月下旬到×小区这个点儿的,是王晓旋找的我,让我帮忙管理这个点儿,有时我也给他们打替补。我们这个点儿一共有四个群,每个群有一个操盘手负责,田春飞操盘“×群”三群、孙建雨操盘“×”四群、郭金玲操盘“×”二群,还有一个“×群”一群,谁有时间谁管。每天开始赛车前我和王晓旋都往操盘手的微信账户上存
2000.00元到5000.00元,有时参赌人员下的赌注大,操盘手手机微信上存的钱不够支付,王晓旋或我就用手机随时给操盘手转账。我们点的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是我们的工作手机,银色vivo手机是专门用来接微信名为“×”的人下注的,白色oppo手机用来和操盘手转账的,绑定的银行卡为尾号×的工行卡。郭金玲、郝东阳、温超、崔荣一个团队,温超是投注员,郝东阳和崔荣是新来的,学习下注,偶尔操盘;田春飞、王庆江、孙建雨一个团队,王庆江是投注员。王晓旋找的郭金玲和温超,我帮忙找的孙建伟、郝东阳、崔荣和田春飞。郭金玲挣一、二群每天总盈利的30%,田春飞、孙建雨挣三、四群每天总盈利的30%,我挣四个群每天总盈利的30%,王庆江和温超每月6000.00元。我们在“×”注册两个赌博账号,分别为“×”、“×”。
5、被告人高建伟供述:2016年3月末,杨某跟我说他在舒兰弄“×”挺好的,让我回来跟他一起干,还让我找几个人回来操盘,我就找了于水清、谭龙和东某,4月初我们一起回到舒兰,四月中旬开始。我负责管理×号楼×单元×这个工作室,手下有谭龙、于水清、东某、李某,他们手里一共有6个微信群,东某操盘“×”和“×”,于水清操盘“×”和“×”,谭龙操盘“×”和“×”,李某打替手,谁累了他就顶上。王岩负责管理×和环保住宅楼两个工作室。杨某是组织者,他出钱出设备,我和王岩负责管理,包括管账和管人吃住,杨某定期来算账和分钱。杨某说一个月给我一万元钱,后来说一万五,我一共干了不到两个月,因为我之前欠他钱,他也没给我钱,我把他给我赌博操盘的钱花了五万元。我们是利用“×网”赌博网站上的“ד,我们代理这个网站,每五分钟一开奖,从每天9点至00点,赌博群是我们用手机微信建立的,我们往群里拉人问有没有玩的,之后各自有一个赌博群,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投注及返给对方现金,每次开奖前我们在群里发上期图片,有下注的跟投注员私聊下注。这六个微信群每天投注额大概五六万元,总计一百多万。5月中旬,我开始自己持盘。
6、被告人潘超供述:我是2016年2月开始做操盘手的,我知道网络赌博是杨某和王岩组织的,具体怎么分成我不清楚。我是杨某拉着入伙的,最开始我跟着他在他租的×号楼里面单元3楼东门房屋学了两天下注、操盘,之后就开始操盘,当时是杨某、王岩管理这个点儿,3月中旬我跟王岩到×一个房子,王岩主事,杨某偶尔来对账,干了一个月,他们研究后就分成好几个点儿了。大约4月中旬,我跟王岩到×这个点儿,我自己操盘一阵子,王岩帮我投注收包,后来李基卓从别的点儿来了,他操盘,韩东来了不到一个月,给他下注,匡某来了半个多月,给我下注,忙的时候王岩也给我下注,于水清来了不到一周,他操盘,还有谭龙来了一周,他过来操盘也下注。我刚参与的时候,杨某给我一个微信群,也是我一直操盘的“×群”,群里有三百来人,但参与赌博的也就几十人。具体玩法是一共十个赛道,每个赛道一辆车对应相应赛道号,可以随便押赛道,每五分钟开一次奖,一天179期。我玩的赌客加我为好友,他下注我收钱,我再告诉下注员在网站下注,有时我们也自己吃注。我们往网站投注的时候挣的是抽水钱,即赌客给我们钱我们根据赔率有四十元抽一元的,有一百元抽两元的,低于四十元不抽水,但中奖我们能抽几角钱,还有我们往赌博网站投注达到一万元,网站给我们返水70.00元左右(按下注累计金额7‰比例返水),一周一返。5月中旬后,我这个群就不往网站下注了,开始自己坐庄,庄主是杨某。我自己有一个苹果6S手机,是专用于赌博的,里面的红包记录、转账记录等都是我操盘接收投注的钱,还有一个苹果4S手机,也是专门用于赌博的,申请的微信号在这个群里接收投注,这两个微信号分别为“×”、“×”。我的群平均每天投注额在五六万元,至今总流水额七八百万,“×”微信号收到红包376万元,“×”收到红包244万元,还有一部分是微信转账收的钱。我挣的是提成,开始是每天盈利的三成,五月中旬自己接盘后是盈利的五成,我这个群平均每天盈利额至少二万元,杨某和王岩在我这个群至少挣十多万元。我应该挣了九万多,王岩给我开了五万,还欠四万多。
7、被告人温超供述:2016年5月,我朋友邀请我加入一个“×”群,我在群里加了一个投注员,并问他们用不用人,这个投注员说用,然后把地址告诉了我。5月14日我到×小区的靠东门的一个住宅楼×室,老板叫王岩,王岩跟我说一个月给我五千,干好了可以用微信接注,挣得多,开始让我在电脑上投注。我在×干了半个月,就给我抽到×小区×号楼×单元×这了。这个点负责人是王旭,老板是王晓旋,平时王旭说了算,王晓旋偶尔去。楼上是郭金玲、郝东阳、崔荣用手机微信接注,我用电脑下注,王庆江负责将最后开奖结果截图发到群里,如果玩家赢了,郭金玲、郝东阳、崔荣就用手机转账或发红包,我们楼上是两个群,他们三个轮着接注;楼下是王庆江负责在电脑上下注,孙建雨和田春飞用微信接注、返奖,操作的流程和我们一样。“×”是通过互联网下注,我们在“×”网站注册一个账户并汇入一定数额的钱,用网站下注,每隔五分钟开始一次。我们用手机微信建群拉玩家参赌,以网站结果按比例兑奖,我们抽红。规则是有十个赛道,每个赛道都有一辆车,每辆车有不同车号1—10,可以押几号车跑的名次,每个车道几号车到终点,如果中了赔率是9.5倍,押车到终点时某个车道里车号大、小、单、双赔率是1.95倍,还可以押冠亚军的和值,赔率不同。押冠军单场最低可以押十元,最高可押一万,押大、小单场最低可押十元,最高可押五万,和值最低可押十元,最高可押五千。押大、小、单、双,下注每七十元我们抽一元,押和值,四十元抽一元,一百元抽三元,等等。我们给玩家下注时就直接把抽红的钱扣下,如果玩家赢了,就按下注的钱全额赔,网站给我们按比例返钱(一百元返三元),如果玩家输了,网站就不给我们返钱,如果我们的投注额达到一定数额,网站每隔一段时间还会给我们返钱,怎么返我不清楚。我们都是用手机操作,不用现金,用谁的手机操作抽红的钱就存在谁的微信红包零钱里作为流动资金,如果资金多了用不了就转到银行卡里,王旭和王晓旋再通过银行卡把钱取出来,网站给的红利就在网站的账户里存着。我每天的流水大约二十万,最多的时候五十万,利润大约在四千至一万。我来的时候王岩说一个月给我五千工资,我来快一个月了,还没开工资。我投注的网络账号是“×”,经核对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10日我的总投注额是4266665.00元。
8、被告人孙建雨供述:我是2016年3月28日到×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晓旋处做投注员的,工资每月4000.00元,当时,宝某、常某当操盘手,我给他俩当投注员,两三天后李基卓来当操盘手,王旭给他投注,过两天,郭金玲来给李基卓当投注员。4月13日,我开始当操盘手,微信名是“×”,我管理“×”4群,李基卓管理“×群”,这时郭金玲到楼上给常某、宝某当投注员。我操盘时,我和李基卓当操盘手,王庆江当投注员,王旭管理我们,有时我们上厕所或有急事,她给我们当替补。4月下旬田春飞来的,他和王庆江一起在楼下给我和李基卓当投注员。5月1日李基卓去了王岩工作室,王旭使用李基卓的手机和微信号管理“×群”,田春飞在那学习操盘,王旭用了一周,5月8日田春飞开始接李基卓的微信群操盘。5月下旬,宝某不干了,郭金玲开始使用宝某的微信号管理“×群”。温超是5月31日从王岩工作室调过来的,因为郭金玲当操盘手后,楼上没有投注员了。我们这个点儿负责人是王晓旋,平时王旭在这管着我们。
9、被告人李基卓供述:2016年3月,我正在找工作,王岩媳妇“兔某”说有个活挺适合我,问我干不干,我没问具体什么活就说去看看。3月26日王岩和“兔某”把我带到×北门不远处的一处住宅楼,当时屋里有七八个男的,有三个男的每人操作一台电脑,另外的人操作手机,他们就是利用手机微信群,操盘手负责在微信群里接受赌注,并告诉操作电脑的投注员,投注员根据操盘手告诉的赌注在电脑上向网络赌博“×”网址下注。我在那看了三个小时,王岩问我能不能干,我说没什么难的,王岩说一个月给我3000.00元,我同意了。第二天开始,我就在这个点儿干投注员的工作,干了5天。我们这个点儿的老板是杨某和他媳妇,负责人是王岩,他负责管理,操盘手和投注员都是王岩管理,操盘手负责接、返赌注,投注员负责下注,银行的提现和转账王岩负责,有时王岩忙不过来,他媳妇也帮忙转账。每天王岩往赌博网站固定的账号里面汇入一万元左右作为赌博下注资金,微信群内参赌人员根据“×”网站赛车内容下注。操盘手接受赌注的方式是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大额赌注通过支付宝。每场结束后操盘手负责给押中的参赌人员返钱,投注员负责向微信群里发赛车结果的图片。每天24时下注结束后,操盘手和王岩对账,把每天的盈利给王岩,在操盘手的微信红包里留出第二天用来返还赢家的彩金。第五天,王晓旋说她那里人不够,杨某问她相中谁了,她说相中我了,杨某同意了,于是当晚王晓旋把我带到×小区×号楼×单元×室认的门,第二天我开始在这干操盘手,王晓旋给了我一部苹果6手机,手机上面直接就有一个微信群,我负责这个微信群,接受赌注和返还彩金。这个点儿,杨某和他媳妇是老板,王晓旋是负责人,一共4个操盘手,两个投注员,银行提现、转账和管理都是王晓旋负责。杨某和他媳妇经常去×小区这个点儿。我是2016年4月1日至5月1日在×小区当操盘手,5月2日王晓旋和我说王岩在×整了个点儿,现在人手不够,她和杨某说完了让我过去帮几天,她告诉我的地址是×号楼×单元×室,我就按这个地址去了,王岩给我两部苹果6PIUS手机,手机里面有一个微信赌博群,王岩告诉我管理这个群。5月11日,×的这个点儿搬到×楼×单元×楼西门,6月2日或3日又搬回到×,×那留下一个操盘手和一个投注员,6月5日我和韩东(当时是投注员)还有另外一组人搬到×一处平房。6月8日,王岩和我说要去×干,问我能不能去,我同意了,王岩告诉我6月10日晚上出发,6月9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向王岩请假,把我操盘的手机给王岩了,6月10日上午9点多我继续接受参赌人员的赌注,接了两个多小时,王岩告诉我都吃了,就是接到的赌注不再往网上下注,我们自己收,如果参赌人员赢了,我们给他们返彩金,11点多,警察就把我们抓了。我操盘两部手机,分别为金色苹果6PLUS,微信名“×”;另一部金色苹果6PLUS,微信名“×”。我在×做投注手杨某给我500.00元,在×小区当操盘手盈利1600.00元,在×、×住宅楼、×平房盈利30000.00元,杨某给我22500.00元,还有24000.00元没给。
10、被告人王庆江供述:我是2016年6月10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我半个月前去的×小区这个网络赌博窝点儿(×号楼×单元×室),我做投注员,这个点儿王旭和王晓旋共同管理,是负责人。我和孙建雨、田春飞在楼下,孙建雨、田春飞是操盘手,楼上有5个人。我们使用的网址是王旭和王晓旋在互联网上下载的,是×网络赌博网站。
11、被告人于水清供述:2016年3月份,高建伟跟我说干网络赌博操盘,我问行么,他说没事,舒兰有点儿,之后高建伟领我还有谭龙4月初从厦门回到舒兰,到×这个点儿,当时这个点儿是王岩领着四五个人在这干呢。高建伟让我和谭龙跟着学习,学习一周左右我看差不多了,高建伟让我直接接盘,高建伟给我两个赌博群让我负责这两个微信群的投注,分别为“×”、“×”,群主都是高建伟,我的专用微信名是“×”。我们成型后,王岩领着先前的人走了,就剩下我和谭龙还有高建伟,之后高建伟有陆续找了几个人来,又陆续有人走,就我和谭龙一直干着了,我操盘,谭龙给我下注。我来的时候手机没有赌博记录,所以这个手机微信记录都是我干这个之后的投注记录及返款记录等。我大概是4月中旬开始操盘的。我们这个点儿有三台电脑,其中两个用于往注册的“×”赌博网站投注,是高建伟注册的账号。高建伟管事、记账、付款,我们累的时候他打下替班,每隔一段时间王岩跟杨某过来对账。这个点一共有6个群,都是以“×”开头的,我负责3、4群,高建伟还建立了1、2群由李某负责,开始的时候也是谭龙给他下注,半个月前高建伟建立了5、6群交给谭龙负责,他才开始操盘。6月8日,由于高建伟和杨某出门说去外地找地方我们全搬家,王岩就然给我和谭龙到×他的点儿,李某自己留在×操盘下注,我是6月8日去的×,谭龙是6月7日去的。高建伟给我开过两次工资,一次六千元,一次五千六百元。
12、被告人郭金玲供述:我是2016年4、5月份到×小区点儿当投注员,6月初开始当操盘手。投注员就是负责一个电脑,根据操盘手接受红包后的指令向“×”网站下注,每次赛车结束后向微信群里发送赛车开奖情况;操盘手就是管理一个微信群,接受群内参赌人员的下注,同时告诉投注员向×赌博网站下注,赛车结束后给压中的参赌人员返还他们赢得的彩金。我们在“×”网站上注册账号,然后在微信上建群招揽赌徒,赌徒以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我们替赌徒在网上投注,根据网站的结果给赌徒付账。我们开设赌场的地点在×小区×号楼×单元×室,是从3月末开始的,有我、王晓旋、王旭、常某、胡某、李基卓、孙建雨、王庆江、温超、郝东阳、崔荣,胡某在五月下旬不干了,过了几天(5月末)王晓旋把温超调来了,郝东阳和崔荣是6月4日、6月5日来到,开始的时候他俩在楼下学习下注,后来他俩在楼下下注下错了,就都跑楼上去了,楼上两个微信群,我管理“×”,常某管理“×”,常某最近忙着结婚,他不在或不忙的时候温超、郝东阳拿常某的手机操盘,他们接的一般都是小注,大注都是我和常某亲自接,常某一直干到6月9日,王庆江和田春飞是4月末来的,王庆江一直是投注员,田春飞在李基卓走后一个星期才当操盘手,我开始的时候是投注员,直到胡某不干了,我才接操盘手。这个点的老板是王晓旋和杨某,他俩是合股经营的。我一共挣了大约三万多元,还欠一万元。
13、被告人韩东供述:我是2016年5月8日开始参与网络赌博的,先学习两天后开始投注,6月8日开始自己操盘。我是在网吧认识的王岩,王岩问我操作电脑的活能不能干,因为我经常玩电脑,就同意了。后来王岩带我到×住宅楼×楼,我一看是利用“×”的赌博网站进行网络赌博,王岩说第一个月给我开5000.00元工资,以后干好了再涨,我就同意了。头两天我在那学习,然后给大某1当投注员,三天后,王岩给我们搬到×一个×楼,我又给李基卓当投注员,在×干了十一二天,王岩让我们搬到×的一处平房,干了两天,王岩又让我们搬回×。6月8日,王岩说我干的挺好,正好大某1不干了,让我操盘,并给我一部黑色的苹果6手机和一部金色的苹果6手机,接管大某1的微信赌博群。我开始当操盘手后,王岩让我吃号,就是群内参与赌博的人所下的注不用投注员往赌博网站上下注,没中的归我们所有,中的我们直接给返彩金,直到6月10日上午11点多被抓。我们的赌博方式是,王岩交给操盘手手机和微信群,并教具体运作,每个微信群有一个操盘手负责,接受赌博人员的赌注和返还彩金,微信群内参赌人员根据“×”赌博网站赛车内容下注,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大额赌注通过支付宝支付,操盘手接受赌注后告诉投注员,投注员负责操作电脑向赌博网站下注,每天24时下注结束后,操盘手和王岩对账,每天操盘手的盈利都给王岩。王岩是我们这几个点的负责人,负责×、×住宅楼和×平房,管理这几个点的操盘手和投注员,投注员挣死工资,操盘手按自己管理的微信赌博群每天的利润提成。我操盘的微信名称是“×”,管理的微信群名称是“×”。
14、被告人武鹏云供述:我跟王岩在网吧遇到,王岩说他有个“×”的游戏,需要一个代练,让我去,工资4000.00元,工作不出错外加500.00元奖金,我就同意了。5月30日左右,在舒兰市×号楼×单元×室王岩家里我与潘超、“大某2”、“阿某”、韩东、王岩、匡某参与组织他人赌博,王岩是组织者,他每天早晨9点开始给我们分任务,“匡某”、“大某2”、潘超操盘,王岩让我学习下注,正式下注四天,在王岩的指导下给客户押注。王岩拿一个黑色苹果手机,告诉我“×”微信群里客户要下注,客户私聊微信“×”,并且把钱打过来,王岩就指导我在“×”下注,直到今天早晨9点,王岩说有事出去,就把黑色手机给我,我自己拿着王岩的手机,给客户下了7000.00多元。客户通过微信群红包、支付宝、转账打钱给我们,我们按客户要求下注,比如客户下注100.00元,先把钱通过微信红包发给我们,我们向网站下注99.00元,截留1.00元。
15、被告人田春飞供述:我给王晓旋打工,2016年5月十多号来的。4月份,夏某给我打电话说她那边有个工作,以“×”的形式,接红包再给顾客返红包,问我干不干。5月10号左右,我来到舒兰,夏某给我地址(×小区×号楼×单元×室),到地方王旭让我看并学怎么弄,王晓旋安排我当操作员,她是这个点儿的组织者。楼上有三个人,郭金玲是操作员,楼下我和孙健宇是操作员,谁想下注就发红包并说明下注内容,我喊下注内容及金额,王庆江在电脑上下注,中奖了就转账给中奖人奖金,并从中抽红。王旭管理我们楼上楼下六个人,传达王晓旋一些话,操作员银行卡里的钱多了或者少了,她负责转出或转入,还负责我们六个人的吃喝,算是我们的头儿。我们以“×”为依托,分买数字、大小、单双等,买数字100.00元抽3.00元,以此类推;买大小、单双号100.00元抽1.00元,以此类推。另一种盈利方式是,当下赌注的人中奖之后,赔率1.95的,网站返1.98,我从中挣0.03,;赔率9.5的,网站返9.8,我从中挣0.3;赔率2.1的,网站返2.2,我从中挣0.1。我每报一个赌注,网站就从我和孙建雨共用的一个网上账户扣除相应的钱数,返奖金也是从这个网站自动返到我和孙建雨共用账户上。我管理“×”微信群,下赌注的人私聊以微信红包方式发给我,并标明要买的项目,下注人中奖,奖金在200.00元以内的以红包方式返还,200.00元以上的以微信转账方式返还。我管理的群从干到现在微信红包流水是569272.00元,微信转账是821949.44元,每天抽红大约1500.00元左右。我按我管理群抽红的百分之三十提成。我操作时所绑定的微信银行卡尾号是×工商银行卡。
16、被告人谭龙供述:2016年4月初,高建伟跟我说想挣钱不,我说想,他说他老家(舒兰)那边有人干网络赌博操盘的挺挣钱,我说干。4月5日,高建伟、我和于水清从厦门返回舒兰,来到×号楼×单元×室,当时这里有五六个人正在进行网络投注等,高建伟让我俩先学习怎么操作,我俩学习一周左右,高建伟就让我俩给于水清和李某当投注员,他俩一人负责两个群,分别是“×群”、“×群”、“×群”、“×群”,我按照他俩说的号码在赌博网站上投注。5月下旬,高建伟又组建了“×群”、“×群”,高建伟让我负责操盘这两个群,6月7日高建伟出门了,王岩让我和于水清到他×的窝点,直到6月10日被抓。×这个窝点,高建伟是组织者,他天天在这,我们累的时候替我们打打下手,或是组织吃住等。往网站下注的按一百元抽一元或四十元抽一元的比例抽水之后才下注,还有赌博网站每周按照有效投注额给我们返水钱,具体怎么返我不知道,最近我们自己吃盘后就不往网站投注了,我们自负盈亏,去掉赌客赢的,剩下都是盈利的。高建伟就给我开了2000.00多元钱,剩下的还没给就被抓了。在我的微信转账中,其中“×”是王岩,“×”是于水清,他俩给我转账是因为我手机里的钱不够赔付了,不是收到赌客的投注钱。
17、被告人郝东阳供述:2016年6月10日11点多,我在舒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正在学习“×”在网上怎么下注时被警察带到公安机关的。5月末、6月初,王旭给我打电话说她那缺人,让我过来试试干“×”操作员这个活,我当时正好没工作,就于6月4日下午来到舒兰,王旭告诉的我地址,并接待的我,后来王旭让我在温超旁边学习在“×”网站上怎么下注。王旭说让我先试试,如果能干再谈工资。我们这个点儿王旭负责,至于王旭上面还有没有人我不知道。前几天,王旭的妹妹王晓旋来了几趟,她和这个点儿什么关系我不知道。我们屋是一个越层,楼上有我、郭金玲、温超、崔荣,楼下是三个男的。6月7日下午,王晓旋让我在楼上投注,我投了四、五把,下错了注数,就不让我投注了,我想走,王晓旋让我在这再帮两天,我就没走。王晓旋拿出她的VIVO手机让我操盘,让我就接刘某的单,我接到手机时,她手机里已注册完微信号,也加完刘某为微信好友了。6月8日下午我开始接刘某的下注,我使用的微信名是“×”,6月8日、9日两天,大概接注二十多万左右。
18、被告人崔荣供述:2016年6月10日10时许,公安局民警将设在舒兰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网络赌博窝点查获,当时我正在电脑上下注。是王旭找来干“×”操盘手的,我6月5日来到×小区,王旭安排我和温超学习如何在“×”网站上下注。6月6日我正式下注,晚上我被派到×平房,到那在网上下注,李基卓操盘,我们一直干到6月9日,王岩他们要搬家,我就回到×小区。6月10日当天我刚下完一期的赛车,警察就来了。王旭说下注每月固定工资6000.00元,操盘挣提成,王旭还没给我开支。
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等十八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有网络赌博账号投注情况表及网络截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光盘,证人孙某、马某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王岩、王晓旋、高建伟,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建立赌博会员账号,以“×”为赌博方式,通过建立微信群拉拢参赌人员参与赌博,并雇佣操盘手、投注员通过微信接受投注及在赌博网站投注,以从投注额中抽取费用、赚取赔率差额、收取赌博网站返利的方式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旭、潘超、温超、孙建雨、李基卓、王庆江、于水清、郭金玲、韩东、田春飞、谭龙、武鹏云、郝东阳、崔荣明知是赌博网站,受他人指使,在微信群中投放“×”游戏规则及结果,接收参赌人员投注,并通过网站赌博会员账号在网站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杨某、王岩、王晓旋、王旭、高建伟、潘超、温超、孙建雨、李基卓、王庆江、于水清、郭金玲、韩东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等十八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系倡导者及组织者,被告人王岩、王晓旋、高建伟系组织者,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潘超、温超、孙建雨、李基卓、王庆江、于水清、郭金玲、韩东、田春飞、谭龙、武鹏云、郝东阳、崔荣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旭虽在王晓旋的赌博点帮助管理人员,相对于操盘手及投注员作用较大,但其也是受王晓旋雇佣、指使,听从王晓旋安排,故其在整个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亦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况,对以上认定从犯的被告人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等人的辩护人关于杨某并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故本案应定性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应做实质性理解,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利用其在赌博网站上注册的会员账号,通过建立微信群聚集多人参与赌博,每天九时至零时接受投注,其所起作用与使用赌博代理账号发展会员参与赌博相似;其次,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行为要件看,开设赌场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本案杨某等人通过微信建立赌博平台聚集人员以“×”为赌博方式,实质上是为赌博人员提供了一个虚拟的场所参与赌博,其对此场所的赌博活动有支配和组织作用,故从其行为本质看符合开设赌场罪的行为要件;再次,虽然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前者参与赌博,是否赢利存在风险,而后者从中收取费用,无论赌博结果如何,其均获取收益,本案中,杨某等人获取收益的方式有三种,即从参赌人员每笔投注额中按比例抽取费用、赚取赌博网站给赢家的赔率与自己给赢家赔率的差额及接受赌博网站按投注总额一定比例返点,可见其经营方式不符合聚众赌博的特点,综上对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岩的辩护人提出赌资重复计算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庭审中明确指出是以接收投注额认定,辩护人未提出事实依据及相应证据,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温超辩护人关于温超涉及赌资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温超供述其2016年5月末到×小区参与网站投注,公诉机关提供的网络赌博账户投注情况统计表显示温超赌资计算数额也是从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10日期间的投注额,两份证据相互印证,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孙建雨辩护人关于孙建雨不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之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孙建雨涉案赌资4097311.95元,故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杨某等十八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晓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高建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潘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先行羁押的154天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温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孙建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基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王庆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于水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郭金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先行羁押的12天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韩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田春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谭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武鹏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郝东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崔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九、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高建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十七部、电脑七台、及被告人王岩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元、被告人王晓旋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零九百八十八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张春阳 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

书记员:张冬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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