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现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邴复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间,被告人郝某某在吉林市龙潭区铁东E1小区7-3-4左门其租住的房屋内,利用从其上线付春雷(已判刑)处获取的“北京赛车”代理商账号VIP85011号下的会员账号cg555,直接在网站上接受参赌人员张某、孙某、高某、王某的投注。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查后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有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孙某、高某、王某证言、同案人付春雷的供述、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子数据、刑事判决书、参赌投注记录、记账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某当庭认罪,并能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进行矫正并落实帮教,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卫 军 代理审判员 陈清涛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书记员: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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