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翁某某驾驶车牌为×××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通辽市境内国道3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47公里加5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国道303线的行人六斤宝相撞,致六斤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六斤宝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7年12月27日,六斤宝家属与翁某某家属达成协议,除保险理赔款外另行赔偿人民币20万元已给付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徐某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向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 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