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执行人:甄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甄某某工资在另案中冻结,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乌尼尔
审判员 张金玉
书记员: 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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