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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家财,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6]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家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维忠、曲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家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家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孙家财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孙家财主动报警未离开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孙家财依法从轻处罚;经肇事车辆车主先行赔偿死者家属、伤者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及伤者的谅解,对孙家财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孙家财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根据被告人孙家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家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田 硕 审判员 周亚军 审判员 岳政超

书记员:吕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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