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
辩护人董广武,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范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以上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予采信。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书记员: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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