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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红艳,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8]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广云、刘景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何红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文涛
人民陪审员 任伟
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

书记员: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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