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玉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文盲,无业,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御河成小区**号楼*单元***号。1994年6月7日犯抢劫罪被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石炭井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8)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士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良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陕KV48**号的小型越野车沿石炭井四矿便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山沟发生翻车,致乘车人王某甲死亡,杨某某受伤。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明知现场有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庭前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杨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及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马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道路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余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车肇事,且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孔祥卓
审判员 李天军
人民陪审员 赵景伟

书记员: 张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